1.清季的中國外交(1)(1)

1.清季的中國外交(1)(1)

在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中,“公理”與“實力”是兩大重要因素。不過有“理”者未必有“力”,有“力”者未必有“理”,因此“理”與“力”的關係確實複雜難明。在“炮艦外交”橫行的19世紀,“力”無疑遠較“理”強。在這種背景下,積貧積弱的清政府往往有“理”而無“力”,在錯綜複雜、結果難料的外交紛爭中究竟是“不自量力”地“據理力爭”,還是甘認“無能為力”而“委曲求全”,確難取捨。決策正確,則國家、民族的利益得到維護;決策失誤,則國家、民族的利益受到損害。而李鴻章在19世紀70年代中期幾乎是同時處理的“秘魯虐待華工案”和英國官員被殺的“馬嘉理案”,頗為典型地表明了弱國在“理”與“力”之間的困境。

據理力爭

在對外交往中,李鴻章向來傾向於息事寧人、委曲求全,但他在與秘魯關於華工問題的談判中卻態度強硬,這一頗為少見的表現,卻也能反映出李鴻章的外交策略。

我國東南沿海人多地少,因此當地居民向有出洋謀生的習慣,在近代以前,海外華僑主要集中在東南亞一帶。不過,這些背井離鄉到海外謀生的華人卻一直被視為“天朝棄民”,所以“祖國”並不關心他們在海外的生死存亡。清王朝實行嚴厲的鎖國政策,屢屢嚴申海禁,對出洋謀生者仇視益甚。

清初規定,凡官員兵民私自出海貿易及遷往海島居住者,一律按反叛、通賊論處斬;凡國人在“番”託故不歸者一旦回國,一經拿獲即就地正法。到雍乾兩朝,對出洋者的處理雖已無那樣嚴厲,但仍視其為對天朝的叛背。如雍正曾兩次降諭說“此等貿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嗣後應定限期,若逾期不歸,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無可憫惜,朕意不許令其復回內地”。“從前逗留外洋之人,不準回籍。”乾隆五年(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爪哇屠殺逾萬華人,釀成史上著名之“紅河(溪)慘案”,消息傳到國內,當時的兩廣總督卻上奏說:

被殺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干嚴譴。今被戕殺多人,事實可傷,實則孽由自作。

乾隆則表態曰:

天朝棄民,不惜背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

這就是當時清政府對海外華人的態度。歷史的裂縫在“理”與“力”之間

鴉片戰爭使中國大門洞開,清政府不得不屈服列強壓力,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其中一項是允許華工出洋做工。因為列強此時需要招徠大量中國廉價勞動力,以滿足黑奴貿易被禁止后各國殖民地對於勞動力的需求。清朝開禁之後,葡、荷、西、英、美、法等國家的“人口販子”開始以“豬仔販運”、“苦力貿易”、“賒單苦力”、“合法招工”等各種非法、合法手段,從中國沿海各地掠賣華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島做勞工。各地華工受到殘酷迫害與壓榨,成為變相的奴隸,許多人死於非命。

華工的悲慘遭遇,引起了中外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強烈憤怒。由於允許華工出洋,清政府對華工的態度自然也有所轉變,開始關注海外華工的生存狀況。秘魯是擄掠、虐待華工的主要國家之一。1867、1869年總理衙門先後接到由美國公使轉來的秘魯華工求援稟文,曾有要施以援手的表示。李鴻章也早在1870年就關注過海外各國虐待華工問題,曾建議總理衙門在日本長崎派員,兼充各港領事,以資聯絡邦交,保護華僑。1872年,李鴻章得知一艘拐運華工的秘魯輪船在日本被扣后,立即憤怒地表示由於秘魯與清政府並未建交,更無有關販運華工條款,所以秘魯販運華工純系非法,建議清政府派員赴日會審。

1873年10月,秘魯代表葛爾西耶(aureliogarciaygarcia)來華商定兩國通商條約事宜,總理衙門要求李鴻章與葛氏談判時提出,由於秘魯虐待華工,其應將華工全部送回中國,並且聲明不再招募華工,然後雙方才能商議兩國立約問題。李鴻章判斷,要求在華招工是秘魯此次提出立約的主要目的,所以要藉此嚴定有關章程、“以除民害”。對總理衙門的指示,他表示嚴格遵守,並主張對秘魯的無理、過分要求“據理斥駁”、“內外一意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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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裂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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