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季的中國外交(2)(1)

1.清季的中國外交(2)(1)

從10月下旬起,李鴻章開始與葛爾西耶談判。***談判中,葛氏矢口否認秘魯虐待華工,說是傳聞失實、報道有誤,反說秘魯一貫保護華工,並提出中方可以派人到秘魯調查。對此,李鴻章出示了種種證據,斥責秘魯為“無教化、無禮儀”之國,虐待華工已為西方各國共知,更引起中國民眾的強烈憤怒。同時他將計就計,表示同意派人到秘魯調查華工狀況,等查明華工狀況后再決定是否與秘魯立約。這一招果然厲害,葛爾西耶不得不出爾反爾表示反對,並以中斷談判回國相要挾。李鴻章態度依然強硬,談判陷入僵局。由於是秘魯急於與清政府立約,主動提出要與中國談判,所以葛爾西耶暗中請英國駐華公使來津勸李鴻章妥協,勿令葛氏返國,此建議也為李鴻章明確拒絕。看到李鴻章不為所動,葛爾西耶便於12月中旬離津赴京,想活動其他列強一起向總理衙門施壓。李鴻章對他說按照慣例,封河后自己將回到省城保定處理直隸省政務,公務繁忙,只能在第二年春回天津時再商談立約之事。這樣,雙方談判遂告一段落。

1874年5月,葛爾西耶又回到天津與李鴻章重新談判。經過一番唇槍舌劍,雙方終於議定《會議查辦華工專條》草案,而後開始談判通商條約事宜。雙方均有準備,各有方案,最核心的問題是秘魯能否與其他列強一樣“利益均沾”,而李鴻章堅決不同意此點。葛氏見李鴻章毫不動搖,又活動其他列強向總理衙門施壓。在列強壓力下,總理衙門傾向妥協。這時李鴻章見得不到總理衙門的支持,遂在6月底與葛爾西耶簽訂了《中秘查辦華工專條》與《中秘友好通商條約》。在這兩個條約中雙方各有讓步:秘魯要求的與西方列強既得利益“一體均沾”被寫入條款,這是中方原本不同意的。但在中方堅持下,秘魯原來不同意或不甚同意的一系列保護華工的措施也被寫入條款。如規定中國派員到秘魯調查華工狀況,華工在秘魯享受寄寓該國其他外僑的一切權益,華工受到僱主虐待可向當地政府或法院控告,秘魯政府有保護華工和督促僱主履行同華工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合同期滿應出資送其回國,秘魯船隻不準在中國口岸誘騙運載華人出洋,違者嚴懲。

1875年7月,秘魯派遣特使愛勒謨(juanfredericoelmore)來華換約。事前,李鴻章已派陳蘭彬、容閎秘密到古巴、秘魯調查華工況。李鴻章得知中、秘簽訂條約后華工在秘魯依然受到殘酷迫害,非常氣憤。他在給總理衙門的信中怒不可遏地寫道:

自陳、容二員節次分往詳查,始悉該國虐待華工甚於犬馬,受虐者自盡者不知凡幾。凡有血氣之倫,莫不切齒。

由於秘魯而無信,所以他提出如果不在照會中“剴切議明即含混與之換約,則是從前既往之華工不能使生,而隨後復往之華工又將就死,而十數萬日在水火、喁喁待援之人更無來蘇之望矣”。因此他認為不能就此與秘魯換約,提出保護華工的換約附加條件,即或加訂條件,或添用照會,然後再與以前簽訂的條約一併互換。對李鴻章的提議,愛勒謨以自己只來換約、未被授權其他事宜表示拒絕,並且提出根本不應討論此事。在談判中,由於李鴻章等態度強硬,愛勒謨甚至拂袖而去,私下又找一些列強駐華使節為其說項,由他們“擔保”愛勒謨在換約后交出照會。但李鴻章毫不退讓,經過將近一個月的反覆爭辯,終於迫使愛勒謨以過照會的形式保證秘魯切實保護華工。8月7日,愛勒謨交出照會,中秘條約同時在天津正式互換。李鴻章當然明白僅憑條約無法約束秘魯,所以上奏朝廷立即派員出使秘魯,隨時保護華工利益。朝廷接受了李鴻章的建議,決定派陳蘭彬為出使美、西、秘三國大臣,容閎幫辦一切事宜。

在中秘交涉中,李鴻章之所以“一反常態”地據理力爭,表現出少有的強硬,維護了國家、民族的利益與尊嚴,是因為他認為秘魯只是一個各方面還較落後的小國、窮國,不足以對清朝構成威脅。而對強國,他則是“有理也讓三分”。當然,此由他對“時”、“勢”的判斷所決定。在處理與“秘魯虐待華工案”同時生的“馬嘉理案”或曰“滇案”時,他的態度,則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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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裂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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