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鴻章與阿思本艦隊(2)(1)

1.李鴻章與阿思本艦隊(2)(1)

確定了所買船隻的大小、數量及價格后,緊接着就要確定內地水手、水勇的選配。這個問題事關新艦隊的控制權,有關各方互不相讓,矛盾驟然尖銳。由於買船的目的是為了鎮壓太平軍,所以總理衙門起初自然奏明由正與太平軍激戰的曾國藩“酌配兵丁,學習駕駛,以備防江之用”。但赫德認為曾國藩不會由他擺佈,故反對此議,提出“添配內地水勇人等,應由廣東、福建、山東沿海等處,選募生長海濱、習慣出洋、不畏風濤之人,分配駕駛,可期得力”。他的建議自然得到這些地方的地方官支持,但卻遭到曾國藩的強烈反對。曾國藩認為仍應維持總理衙門原議,“配用江楚兵勇,始而試令司舵司火,繼而試以造船造炮,一一學習,庶幾見慣而不驚,積及而漸熟”。曾國藩位高權重,對他的話,赫德也不能不讓三分,於是提出船上炮手可用湖南人。最後,總理衙門決定由曾國藩“悉心籌商,妥為配派,不必拘定何省之人,但以熟悉洋麵、能守法度、日久易於駕駛為要義”。這一飭令可謂圓滑,既決定由曾國藩辦理,照顧了他的利益、面子,又要求他“不必拘定何省之人”,關照了他人的利益。最後,曾國藩決定每船酌留三四名“洋弁”,其餘即配楚勇,以後再參以浙江、廣東、福建等沿海處兵勇。曾國藩的想法是:

始以洋人教華人,繼以華人教華人,既不患教導之不敷,又不患心志之不齊。且與長江各項水師出自一家,仍可聯為一氣,不過於長龍、舢板數十營中,新添輪船一營而已。

但事實證明,曾國藩過於樂觀了。

1863年1月中旬,李泰國在英籌建艦隊。他推翻了六十五萬兩白銀的原議,提出再加二十萬兩,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清政府同意再加十五萬兩,共八十萬兩。同時,李泰國聘請英國海軍上校阿思本(sherrardosborne)為總司令,因此史稱這支艦隊“阿思本艦隊”或“李泰國-阿思本艦隊”。然而令人震驚的是,身在倫敦的李泰國未經清政府同意就擅自代表清政府同阿思本簽訂了一個有十三款的合同,其主要內容是:

中國現立外國兵船水師,阿思本允做總統四年。但除阿思本之外,中國不得另延外國人做總統。

凡中國所有外國樣式船隻,或內地船雇外國人管理者,或中國調用官民所置各輪船,議定嗣後均歸阿思本一律管轄調度。

凡朝廷一切諭阿思本文件,均由李泰國轉行諭知,阿思本無不遵辦;若由別人轉諭,則未能遵行。

如有阿思本不能照辦之事,則李泰國未便轉諭。

此項水師各船員弁兵丁水手,均由阿思本選用,仍須李泰國應允,方可准行。

倘有中國官員,於各兵船之官員兵丁水手人等有所指告事件,則李泰國會同阿思本必得詳細查辦。

李泰國應即日另行支領各員薪俸工食、各船經費等銀兩,足敷四年之數,存儲待用。

這些條款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中國政府實際不能管理、指揮阿思本艦隊,不僅如此,今後中國購買的軍艦、新式海軍都歸阿思本管理指揮!而阿思本只接受中國皇帝的諭令,實際是只受李泰國指揮,因為中國皇帝的諭令只有通過李泰國轉達才有效,否則就不遵行!1863年5月,李泰國回到中國,來往於上海、北京之間。在上海,他要求李鴻章由海關提銀十二萬兩支付船炮欠款和官兵川資,並告訴李鴻章船到之後每月開銷將不只赫德曾說過的三萬兩。他的要求為李鴻章嚴詞拒絕,李泰國於是大怒說要向恭親王索要這筆錢款。李鴻章也不示弱,回答說無論怎樣也無錢,並且頗有些自吹自擂地說自己現有重兵十萬,攻克長江上游從未有過外國人援助。若你現在如此要挾,可能會激怒軍,你我不免一戰。李泰國當即拂袖而去,李鴻章也怒不相送。按李泰國所,艦隊到達后僅日常維持費用海關就難以保證,李鴻章感到事嚴重,便急忙將詳函告總理衙門,要總理衙門早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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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裂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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