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離婚(1)

1.第九章 離婚(1)

離婚是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說是已婚男女的人際關係的解體,它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痛苦,這種痛苦有時甚至能夠達到慘烈的程度。然而沒有愛的婚姻與不和諧的家庭生活給人帶來的痛苦往往並不弱於離婚的痛苦,其痛苦程度有的其至比離婚更加慘烈。近現代歷史表明,離婚率將隨着社會現代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長:也就是說,一個步入現代化的社會,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對這種痛苦。因此,有必要對離婚現象加以研究。

這項研究旨在了解我閏離婚現象的現狀,其中包括離婚的原因、過程、後果及人們對離婚所持的觀念和態度。過去,我閨報刊上關於離婚問題的文章雖然不少,但嚴格意義上的社會學研究並不多見,即使是採用社會學方法的研究也多為問卷方法,缺乏對離婚現象的近距離觀察。本文試圖用社會學個案深人訪談方法對離婚現象做一番客觀的觀察和研究。

文獻綜述

研究離婚問題的社會學者多注重以下兒類問題:離婚率的變化,影響離婚率的因素,離婚的原因,離婚的後果。

關於離婚率的研究

根據斯科恩等人的調查,在1888至1945年間,美國、比利時、瑞士、瑞典等國的離婚率十分接近。隨後,結婚率呈上升趨勢但已停止,離婚率亦呈上升趨勢但未停止,初婚年齡則呈下降趨勢。

納奇斯根據在希臘10個城市中所作的調査做出結論說,由於保守的家庭傳統、過時的離婚法和緩慢的法庭程序,希臘的離婚率是比較低的。計樣本中1962年結婚的有1。2%離婚,1972年結婚的有1。8%離婚,1982年結婚的有口。3%離婚。1983年家庭法的改革使離婚變得容易一些了,預計可能會使離婚率有所上升,但還是遠不及美國及西歐其他國家的離婚率高。

西森科對蘇聯離婚率的研究報告指出,從1940年起,蘇聯的離婚案件增加了450%,從1970年起增加45%,每年約有350,000兒莆與父母(多為父親)分離。離婚生於婚後4年內的佔36。5,5—9年的佔27。3%,10—20年的佔23。2,多於20年的佔12。6。阿里斯托娃的一項民意河測驗表明,蘇聯未婚女青年對離婚持有如下看法:認為做出離婚決定將會困難的人佔56%,對年輕和無子女集者提出離婚這種況容忍程度較高的人佔70%,相信只有生違反基本婚姻價值觀的行為才應離婚的人佔10%。

羅布津斯卡的硏究指出,合法離婚在波蘭僅僅是從1946年才開始出現的新事物。從那時至今,離婚率增加了兩倍。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的離婚率較高,大概是受了工業化與都市化的影響。

庫瑪蓋對日本離婚率的研究展示出另一幅畫面。日本在1900年以前離婚率很高,而後持續下降,以1964年為轉折點,隨工業化與都市化的進程,離婚率又開始回升。近期由於越來越多的女性提出離婚並在離婚後過獨身生活,離婚率有繼續上升的趨勢。然而作者認為,家庭仍然是一個與日本價值觀念相符的制度,它對離婚率上升的反作用會在不久的將來導致離婚率的下降。

林將台灣地區的離婚率同達國家做了一番比較。他指出,一般認為離婚率在新教和東正教國家比天主教和東方國家要高,在達國家比在展中國家要高。台灣地區的離婚率低於多數工業國家,怛高於意大利和墨西哥。在台灣,從1947到1950年,離婚率呈急劇下降趨勢,1950年後上升,到1954年達到頂峰,后又開始下降,到1968年,下降趨勢停止,此後到1973年保持平衡,從1973到1980年又重新閱升。台灣的離婚率以台北市為最高,此外還有30歲以下離婚女性多、30歲以上離婚男性多的特點。

關於影響離婚率的因素的研究

海德卡認為,過去20年間蘇聯離婚率上河升的原因在於合法離婚的可能性上升了,即離婚的手續文變得容易了,人們的家庭責任感及社會關係對家庭的支持下降,人們對用解除婚姻來解決夫妻不和這一方法的心理準備和接受程度提高了,尤其是年輕人,離婚法庭沒有充分揮其調解作用,原因在於缺少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以及性學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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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性愛與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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