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九章行政司法與公職人員豁免是如何在舊制度體現的(2)

2.第九章行政司法與公職人員豁免是如何在舊制度體現的(2)

過去六十年中,在法國被永久確立的九部或十部憲法中,其中一部明確指出,普通法院不可以審判任何政府官員,事先授權的除外。***這一條款是一個精心安排,因此,人們在推翻這部憲法時,特地把這一條款從其廢墟中分離了出來,使其免受法國大革命所帶來的影響。行政官員們習慣性地援引這一條款,認為其將他們置於這一特權之下是一七**年的重大成果之一。然而,關於這一點,他們經常理解有誤,因為,和現今一樣,舊君主**下的政府竭力保護政府官員免受困擾,讓他們避免像普通市民一樣在法庭上捍衛自身權力。兩個時期的政府唯一實質性的區別在於:法國大革命之前,政府只能通過不正當的、人為的手段保護其政府官員,然而,大革命之後,政府依照法律有權批准政府官員違背法律。

舊制度中,法院要想起訴中央政府的代表時,御前會議會布一道命令,將被訴之人從法官手中帶走,移交給御前會議任命的專員受理。因為,就如當時一位行政法院成員的記錄,若普通法庭法官對受到抨擊的行政官員有異議,王權就會受到牽連。這種案例絕非偶然而是時有生,這些案例涉及政府要員,也涉及最平常的官員。只要和政府稍微有點聯繫就無所畏懼。道路橋樑工程局有一名督查徭役的工頭被一名受虐於他的農民指控。委員會受理此案,總工程師秘密緻函總督:\"的確,該工頭理應受到譴責,但是不能讓此案任其展。因為對於道路橋樑工程局而,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院不聽取也不受理該農民對工頭的控訴。一旦開了先例,公共工程就會受到種種控訴,在這些訴訟中,公眾對於政府官員的怨氣自然就會上升。\"

另一案例牽涉一位承包商,他拿了鄰居地里的物資,總督親筆致信總監:\"我無法解釋清楚將政府承包商移交普通法院審理將會怎樣地損害政府部門的利益,因為普通法院的法規與政府的法則永遠背道而馳。\"

儘管以上文字毫無疑問寫於一個世紀前,但是很像出自我們現在的政府官員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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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與大革命(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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