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行政司法與公職人員豁免是如何在舊制度體現的(1)

1.第九章行政司法與公職人員豁免是如何在舊制度體現的(1)

法國的普通法庭在歐洲範圍內對政府的依附性最小,法國也是使用特別法庭最多的國家。***兩者的關係比我們想像的要密切得多。法國國王實際上無權左右法官的命運。國王根本無權擅自開除、調遣法官,甚至無權照例提拔他們。簡之,無論是出於野心還是畏懼,國王都無法掌控他們。很快,國王開始將他們的這一獨立性看作他行使意願障礙物。因此,與其他國家相比,法國國王不得不否認法官們對直接涉及王權的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同時,國王出於一己之私,創建了一個更卑順的普通法庭,為自己的事提供道貌岸然的公正,免受現實困擾。

德國的部分地區,普通法庭從未像當時的法國法庭一樣獨立於政府,對此無任何防範措施致使行政公正從未實現。國王已凌駕於法官之上,他根本不需要像所謂的法國行政法官一樣的代理或委託。

如果你不厭其煩地閱讀君主制最後一個時期頒的一些國王敕令和公告以及當時御前會議的命令,你會現一旦政府作出決定,很少有不指出,由於此決定所產生的爭議或訴訟應當排他性地提交給總督或御前會議處理。國王陛下還特別命令,任何可能因法令執行產生的爭議,或任何基於該法令而產生的爭議,均由總督裁決,然後上訴御前會議。禁止任何法庭和法院自作主張宣判。\"這是當時的例行文書格式。

在與古代法和古老慣例相關的案例中,因沒有採取任何防禦措施,御前會議定期以所謂的\"調案\"為由進行干涉。因此,涉及政府的案例就會由普通法庭移交御前會議進行司法裁決。御前會議的記錄充滿了引起這個特殊過程的法令。日積月累,例外變成慣例,事實變成理論。這就成了一個既定的規則。雖不是法律,但是已深入人心,成為他們管理國家的座右銘:凡涉及公共利益或由行政行為所引起的案例並不屬於普通法庭管轄。普通法庭只能判決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案件。對此我們束手無策,卻已成準則,法國的舊制度就是這樣的。

當時,大多數有關稅收的爭議歸總督或御前會議審理。由此制定的條例同樣適用於所有與交通、公共運輸、大路路政、內河航運等相關的糾紛。從廣義上說,凡是與公共權力相關的案例,他們都有興趣在其被提交給行政法院之前取代行政法院管轄之。

總督無限制地擴張這一特殊管轄權。他們提醒財政總監,同時也刺激御前會議。其中的一位總督給出的調案理由值得一提,他說,\"正式法官受限於既成的法規,要求他處罰違法行為,但御前會議通常能出於實用目的靈活運用這些規則。\"

為堅持這一原則,總督和御前會議通常會管轄一些與公共行政關係不大或根本沒有關係的案件。例如,一個貴族和他的鄰居生糾紛,對法官的裁決不滿意,上訴至御前會議。一位被問及此案的總督如此回答說:\"儘管此案只涉及個人利益,其司法管轄權歸普通法院,但只要國王願意,他可以無需理由地在任何案件中設立管轄權。\"

通過調案,用暴力行為擾亂和平的下層百姓通常便被交由總督或警隊隊長裁決。當因糧食價格暴漲而導致暴亂頻頻爆時,調案便經常生。當地行政長官精心挑選一些有知識的人作為當地刑事訴訟議會中的代表。我現這種方式經常裁決農民做苦役,甚至判罰死刑。直到在十七世紀末,由總督裁決的刑事案件仍然普遍存在。

近代法學家確信,自法國大革命以來,行政法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他們說:\"之前,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合而為一的。而自劃定界限后,二者各自恢復了其適當的法律地位。\"為了適當地理解這些學術權威所說的進步,我們必須牢記:在法國舊制度下,儘管司法權曾多次超越了其權力的自然領域,但它並沒有達到該領域的巔峰。倘若有人只看到這個現象的一面而脫離了另一面,那麼他的視角是不完整的、扭曲的。有時法院批准布行政法規,這明顯超過了法院的管轄權。在另一些時候,法院卻被禁止審判真正的私人法律訴訟,儘管這會將法院排除在他們真正的管轄範圍之外。的確,法院不具有行政權力,而法國的舊制度卻承認法院有這種權力,這是不合理的。同時,我們看到行政部門頻繁侵犯當然歸屬法院管轄的領域,法院卻不聞不問,其實這樣做更危險。因為法院干預行政事務只會影響辦事效率,而政府干預法院致使人民迂腐,使他們要麼暴動、要麼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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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與大革命(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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