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中央集權制是如何在不摧毀舊體制的前提下潛移默化地深入其中並取而代之的(1)

1.第十章中央集權制是如何在不摧毀舊體制的前提下潛移默化地深入其中並取而代之的(1)

現在,我們簡要地概括下前三章的內容:中央政府單獨管理全國的公共事務;一個大臣掌管幾乎所有大大小小的國內事務;各省所轄範圍內,代理人單獨處理所有事務;除特別授權外,沒有任何附屬機構或其他類似的機構可以進行活動;由特殊法庭受理政府感興趣的案件,對政府代理人提供庇護。***這就是我們熟悉的中央集權制。較之現今,其制度不夠正式,章程不夠規範,地位也不夠穩定,其實質是一樣的。其間,無需增加或刪除任何要素,只要將新的包裝或形式去掉,即可看到這種制度的實質。

我上面描述的大部分制度,隨後在上百個不同的地區被效仿,但在當時,這些制度是法國所特有的。很快,我們就會了解到這些制度對法國大革命的巨大影響及其後果。

然而,在封建社會即將瓦解時期,如此獨特的制度怎麼能在法國自然而然地建立起來呢?

新制度的建立需要耐心、技能和時間,不能光靠武力和不為人知的權術。當法國大革命突然爆的時候,幾乎完全沒有摧毀陳舊落後的行政管理體系。事實上,在舊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另一體系。

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舊制度下的法國政府曾經周密計劃來完成這一艱難任務。政府只是屈從於一種本能,這種本能促使政府試圖凌駕於一切之上,一種不顧政府代理人的多樣性、從未變化過的本能。政府保留了陳舊勢力原有的名稱和聲譽,但逐步削弱了它們的權力。政府並未迫其讓位,而是悄然無息地將他們引開。利用它的惰性和自私取而代之。政府利用舊勢力的種種惡習,從未試圖糾正,只是取而代之。最終,政府實際上已通過一位代理取代了幾乎所有的舊勢力,這位代理即總督,一個新的頭銜就這樣誕生了。

舊制度的偉業中,只有司法權阻礙了政府的展,但對於這一點,中央政府最終奪取了實權,使反對者的權力徒有虛名。政府並沒有將最高法院驅除出行政領域,而是逐步擴大自身活動,直到完全掌權。在某些短暫的特殊況下,例如飢荒時期,民高漲成為法官們雄心滋長的平台,中央政府授權最高法院臨時處理問題,這種影響在歷史上會產生一定迴響。然而,政府很快便悄然恢復地位,並謹慎地重申其權力高於一切。

對於最高法院與王權的對抗,我們仔細推敲就會現,兩者通常在政治領域上生衝突而非政府管理問題。通常一項新稅法的頒佈就會引起爭議。也就是說,這兩個對立面爭奪的不是管理權,而是立法權,這是二者都無權獨自佔有的。

法國大革命越臨近,雙方的對抗越頻繁。民越高漲,巴黎最高法院干預政治事務越多。與此同時,由於中央政府及其代理變得老練、精明,最高法院在行政事務管理方面揮的作用就越來越小;日積月累,最高法院便不像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卻更像是保民官。

時代也不斷地為中央政府開啟新的活動領域,而這是缺乏制度靈活性的法院所沒有的。因為這些領域涉及新的案例。對此,尚未存有先例且與法院程序背道而馳。社會在不斷進步,時刻需要滿足新的需求,每種新需求賦予中央政府一項新的權力,而種種需求也只有政府有能力給予。法院的管轄範圍是固定不變的,而中央政府卻剛好相反,它的行政範圍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在不斷擴大。

大革命的臨近,動搖着所有法國人民的頭腦,激起只有中央政府可以給予回應的成千上萬的新思想。法國大革命推翻中央政府之前,推動了它的展。與其他所有事物一樣,政府也在不斷地自我完善。在研究中央政府檔案時,這一點尤為突出。一七八○年的總監和總督與一七四○年不再具有任何相似之處。政府職能已有所改變。同樣有代理,但是曾使他們為之動容的精神風氣已經生了變化。它不僅變得更加細緻、包羅萬象,而且變得更加系統化、更易於傳達。它最終控制了各個領域,進行引導而不是強迫。

法國大革命的次嘗試摧毀了此項龐大的體制——君主制。而這項制度在一八○○年又恢復。儘管人們常說,但其實並不是一七**年的種種公共行政原則在當時及後來取得了勝利。恰恰相反,隨後舊制度下的那些原則捲土重來,全面恢復並且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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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與大革命(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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