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三節漢族在華北的形成和發展(2)

18.第三節漢族在華北的形成和發展(2)

華夏民族經過五個半世紀的風雨,開始屹立在世界的東方。***

(二)漢民族在“大一統”中形成

歷史總是多層次、多側面、立體式地呈現在人們面前。當秦始皇以其赫赫大功,彪炳於中國歷史和漢民族展史之際,帶給人民的卻是繁役重賦,苛法酷刑,飢餓與死亡,社會的各種矛盾迅速地交匯而激化,強大一時的秦王朝統一后僅15年,即在陳勝、吳廣領導的農民大起義的狂飆之中土崩瓦解,繼之而起的是繼承“秦制”的漢王朝。華夏民族在這個歷史的急驟轉變過程中,也隨之展、轉化,形成為漢民族。“漢承秦制”,從漢民族形成的意義上來說,可以認為是漢民族完全繼承,並展了華夏民族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特徵。

華夏民族是如何展、轉化為漢民族的呢?

漢承秦制,漢王朝完全繼承了秦王朝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政體,並根據其鞏固統治的需要而大大展了中央集權制。這種“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不僅大大強化了漢王朝的國家機器,也大大強化了漢民族的統一性。

中央集權的秦王朝雖然覆滅於農民戰爭的洪流之中,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經過農民戰爭風暴的洗禮,在漢王朝“大一統”思想的指導下,反而更加強大。特別是漢武帝“兼文武,席捲四海”1,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加強中央集權國家的一系列措施,使“海內一統”2,華夏民族迅速完成了從華夏民族向漢民族的展和轉化。

在政治上,公元前106年,漢武帝創設了刺史制度,把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域,叫13州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巡行監察郡國,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此其一。其二,實行“編戶齊民”1,戶口簿上登記了居民的年齡、性別、親屬關係以及土地財產等況,並規定:非經政府允許,人民不得任意遷徙。使國家直接控制民戶。其三,實行“削藩”,逐步剝奪各諸侯王國的部分土地,歸中央直接統轄。在這個過程中,漢景帝還以果斷的行動,於公元前145年一舉平定了“七國之亂”,把各諸侯王國的行政權和官吏任免權收歸中央,侯國的獨立地位被取消了。漢武帝時,為了進一步削弱侯國割據勢力,還於公元前127年頒佈了“推恩令”:諸侯王除以嫡長子繼承王位以外,可以推恩把自己的部分封地分給子弟,由皇帝制定封號,於是由郡統轄的,只能衣食租稅的小侯國越來越多,而諸侯王國的封地卻越來越小。后又頒佈“左官律”和“附益阿黨之法”,限制諸侯王結黨營私,進一步限制了諸侯王政治勢力的展,並以種種借口奪爵或廢除侯王,使侯國的數目也越來越少。顯然,這些政治上的措施,從民族形成的意義上來說,都有利於民族內部團結的加強,有利於民族共同地域的穩定。

在經濟上,實行均輸法和平準法。公元前110年,由大司農桑弘羊建議,漢武帝頒佈均輸法和平準法。均輸法即由均輸官掌管各地輸京物品的買賣和運輸。它的推行,消除了郡國運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2的現象,有利於各地經濟聯繫。平準法即在京師設平準官,統一調劑運輸和平抑物價,“貴則賣之,賤則買之”3。這樣,以京師為中心,建立起了規模巨大的全國範圍的商業網,商品流通藉助於中央集權國家的政治力量而大大展。另外,又統一和穩定幣制。漢初,因為“秦半兩”太重,使用不便,允許私鑄一種輕而小的“莢錢”,結果使銅錢輕重不一,造成貨幣混亂。公元前113年,漢武帝整頓了幣制,把鑄幣權收歸中央,並宣佈銷廢郡國鑄造的各種銅錢,頒行名為“三官錢”的五銖錢。因其質好量足,輕重合宜,適合於當時社會經濟的需要,自漢至隋700多年間,雖中經南北朝之錢制混亂,但隋時仍以五銖錢統一全國的幣制。顯然,漢武帝的這些措施,對於民族共同體來說,都是有利於加強漢民族內部的經濟聯繫性,有利於漢民族共同經濟生活的統一和穩定的。

在文化上,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春秋’大一統”之義成為漢王朝立國的根本指導思想,使儒學取得了統治地位。這對漢民族共同心理素質的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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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漢族通史 第2卷(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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