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十章華盛頓會議和中國(1)

16.第十章華盛頓會議和中國(1)

華盛頓會議,是民國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在美國的華盛頓開會的。因為所議的都是太平洋問題,所以一稱太平洋會議。

歐戰以前,日、俄、英、美、德、法,在太平洋上,本來都有勢力的。歐戰以後,德國在海外的屬地,業已喪失凈盡。俄國承大革命擾攘之餘,法雖戰勝而疲乏已極,亦都無力對外。在歐洲方面,只有英國向來是稱霸海上的,而和東方的關係最為密切,所以雖當大戰之後,對於太平洋的權利,還是不肯放棄。美國和日本,則是大戰期間,都得有相當利益的。所以這時候,太平洋上,遂成為此三國爭霸的世界。

講起地位來,則日本是立國於太平洋之中的。自中日舊俄兩戰後,南割台灣,北有旅、大租借地和南滿、安奉等鐵路。又承俄國革命之時,加以侵略。而德屬太平洋中赤道以北的島嶼,戰後議和,又委任他統治。其在西太平洋的勢力,可謂繼長增高。所以這時候,美國要召集這個會,主要的意思,就是對付他。

要講華盛頓會議,卻要先明白歐戰以來中國的形勢,二十一條的交涉,已見第七章。此項交涉,雖由兵力的迫脅,訂立二十五條條約,然而未經我國國會通過,以法律論,本不能生效力。但是雖然如此,日本在事實上,其勢力卻是伸張無已的。除山東問題,已見上章外,當六七兩年,我國因忙於內戰,所借日債頗多。吉長、吉會和所謂(一)開海、海吉,(二)長洮,(三)洮熱,(四)洮熱間一地點到某海口的鐵路,均曾因此而訂有借款或借款的豫備契約。歐戰停后,英、美兩國,又提起中國鐵路統一之議。因我國輿論不一致,未有具體辦法。旋英、美、法、日四國,組織新銀行團。於民國八年五月,在巴黎開會。十一日,訂立《草合同》。規定:(一)除實業事務——鐵路在內——已得實在進步者外,現存在中國的借款合同及取捨權,均歸共同分配。(二)聯合辦理將來各種借款事務。后因日本提出滿、蒙除外停頓。至九年,美銀行團代表赴日,和日銀行團談判。日乃放棄洮熱和洮熱間到海口兩路,而承認《草合同》。新銀行團於以成立。但因我國沒有統一的政府,所以借款之事,迄亦未能進行。

華盛頓會議開會後,分設限制軍備和遠東問題兩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法、意、日五國組織。遠東問題委員會,則更加中、葡、荷、比四國。當開會之初,我國代表,即提出大綱十條。後由美國代表羅德氏,總括為四原則。訂立《九國公約》。所謂《九國公約》:第(一)條,系列舉羅德氏四原則:(甲)尊重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及行政的完全。(乙)給中國以完全而無障礙的機會,以展並維持穩固的政府。(丙)確立、維持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丁)不得利用現狀,攫取特殊的權利;並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第(二)條說締約國不得締結違背此項原則的條約。第(三)條:不得在中國要求優先權或獨佔權。第(四)條:不得創設勢力範圍和實際排他的機會。第(五)條:中國全部鐵路,不得自行或許他國,對於各國為差別的待遇。第(六)條:中國不參加戰爭時,應尊重其中立權。此外還訂立《九國中國關稅條約》,見第十六章。其(a)撤退外國駐兵;(b)撤廢領事裁判權;(c)關於中國的條約公開;(d)撤廢在中國的外國郵政局;(e)無線電台;(f)中國鐵路統一;(g)交還租借地諸議案,則或有結果,或無結果。

山東問題,即在會外解決,已見前章。二十一條件問題,又經我國代表在遠東問題委員會中提出。日代表說:“與會國要提出從前的損害,要求會議中重行研究和考慮,日本必不能贊成。但因《中日條約》和《換文》成立后,事勢已有若干變遷。所以允將南滿、東蒙的鐵路借款權及以租稅為擔保的借款權,開放於國際財團,共同經營。其南滿洲聘用顧問、教練,日本並無堅持的意思。原提案中的第五項,日亦將其保留撤回。中國代表仍聲明不能承認。因此此問題在華會中,未能得有結果。其後十一年十一月、十二年一月間,眾參兩院,先後通過請政府宣佈二十五條條約及《換文》無效案。乃由政府照會日本,聲明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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