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七章二十一條的交涉(2)

11.第七章二十一條的交涉(2)

至四月十七日,會議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條。聲

“系最後修正。儻使中國全行承認,日本亦可交還膠澳”。五月一日,

中國亦提出最後修正案,說明無可再讓。七日,日本出《最後通牒》。“除第五號中,關於福建業經協定外,其他五項,侯日後再行協議。其餘應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諾。以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限。否則當執必要的手段。”中國政府,於五月九日午前,答

復承認。到二十五日,由陸征祥和日使日置益,訂立條約二十一條。

其後日人又於六年十月,在青島設立行政總署。濰縣、濟南等處,

都設分署。受理人民訴訟,抽收捐稅,並於署內設立鐵路科,管理膠

濟鐵路及其附近礦產。中國抗議,日本置諸不理。到七年九月,才由

駐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訂立《濟順高徐豫備借款契約》,並附以照會,

許膠濟鐵路所屬確定后,由中、日合辦,而日本將膠濟路沿線軍隊,

除留一部於濟南外,余悉調回青島,並將所施民政撤廢。中有“中國

政府,欣然同意”字樣。遂為巴黎和會我國交涉失敗之一因。見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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