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第七章夢過程的心理學(26)
如果我們對第二系統對釋放的壓制和痛苦原則的調控作用的關係進行考察,就會得到很多有趣的觀念。譬如說,我們能指出一種基本體驗——與滿足相對的一面——對外部的恐懼體驗。我們假定,最初的精神機構受到某知覺的刺激,並且產生痛苦,所以將會導致失調的運動行為,直到其中某運動釋放知覺興奮,同時也中斷痛苦體驗為止。如果此種知覺又一次出現,那麼此種相應的運動就會立即再度出現,直到知覺又一次消失位置。在這個時候,機構便沒有任何傾向藉由幻覺或所有別種方式為痛苦來源之知覺繼續添加能量貫注。反之,如果因受某些因素的影響,痛苦的記憶印象得以重新表現,它就會立即將其排除掉,因為,此印象的興奮的進入,必然會引知覺產生痛苦。準確一點說,是開始產生痛苦。對記憶的迴避,事實上就是重複了對當初知覺的迴避,這個過程的生受到下述事實的協助,即記憶不同於知覺,它沒有足夠的強度來喚醒意識,也因此而不能獲得新的意識貫注。精神過程的這種輕鬆且規則地迴避痛苦記憶的方式,提供了我們一種有關精神壓抑的原型以及第一個範例。基本上,這種對痛苦的迴避方式仍能在成人正常心理生活中看見。
因此,作為痛苦原則的後果,除了願望以外,所有不愉快的事都被第一個系統隔離在思想大門之外。如果一直保持這種狀態不變,那麼第二個系統的思維活動就必然不會順利地進行,因為它需要自由地運用經驗記憶。於是,就出現了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第二個系統完全不受痛苦原則的束縛,並因而能在不受痛苦記憶的影響下進行下去。另一種是,它會找到辦法對痛苦記憶施加貫注,而使不愉快的緒無法釋放。我們將第一種可能排除掉,因為與第一系統一樣,第二系統的興奮過程顯然受着痛苦原則的控制。因此唯一的可能是:第二系統對記憶進行貫注,這是通過抑制其釋放的方式施加的,當然痛苦展的方向亦受到了壓抑(同於運動的神經興奮)。因此,根據痛苦原則和上文已提及的能量消耗最小原則這兩個不同起點,我們得到了相同的結論:第二系統的能量貫注同時抑制興奮釋放。對此,我們要牢牢記住,因為它是了解全部壓抑理論的關鍵:就每個觀念而,只有在第二系統得以抑制其所產生的痛苦時,才會對它施加能量貫注。任何觀念脫離這個抑制作用,都將不能接近第二系統。因為痛苦原則不會允許它的出現。不過對痛苦的抑制可能是不完全的,因為要在痛苦產生之後,第二系統才能辨認出此記憶的性質,以及它是否適合此時思想過程的目的。
我稱第一個系統內的精神過程為“原過程”,而稱第二個系統的抑制作用所引起的精神過程為“繼過程”。
繼過程之所以要修正原過程,還存在另一個理由。原過程的目標是使興奮得以釋放,這是因為藉著積累起來的興奮數量,它能建立“知覺同一性”。不過繼過程卻合理地將它的這個意圖丟棄掉,而以另一個意圖——建立“思想同一性”代之。思想不過是由某個滿足的記憶繞道至同一記憶的相同貫注而已,它需要將各種觀念間的聯繫通路納入考慮,而避免將能量浪費在這些觀念上。而無疑地,觀念的凝縮和中介結構、妥協結構等,都會是取得同一性的阻礙。因為,它們在不同觀念之間能相互取代。因此,繼性的思想對待諸如這類過程的態度是極力迴避。我們也會輕易現,儘管痛苦原則在其他方面提供了思想過程重要的標誌,不過卻為實現“思想同一性”之路設置了阻礙。因此,思想應逐步地由痛苦原則的排他性規定中將自身解放出來,並將思想過程中的感展減少到最低。這種高度精鍊的活動成果,唯有藉著意識的過度的能量貫注才能實現。不過我們知道,這個目標是難以實現的,因為即便在正常精神生活中,我們的思想也仍然會因受到痛苦原則的影響,而常常走入歧途。
然而,這思想(繼性思維活動的產物)屈從於原性精神過程的行為並不是精神機構中的功能缺陷,我們當前用這種方式來描述產生夢和歇斯底里癥狀的精神過程。此種缺陷源於我們展歷史中的兩個因素的會合。其中之一完全依賴於精神機構,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兩個系統之間的關係。另一個因素則是非常不穩定的,它將器質性根源的本能力量帶進心理生活。這兩個因素都起源於孩童期,是自嬰兒期始,我們的軀體和心理所生變化的全部體驗的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