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知識論(下冊)》(14)

第三十二章《知識論(下冊)》(14)

命題、證實和證明(1)

一、導言

A.定義與主詞

1.思議內容之斷定事實或道理者。論思想的那一章已經表示思議和想像不同,思議的內容也不同。論思議底內容時,我們曾提出四種不同的內容,一是意念,一是概念,一是意思,一是命題。前二者是字所表示的,后二者是句子所表示的。前二者雖重要,然而不是本章的問題,后二者之中,意思又與命題有別。意思可以是命題,然而不必是命題。凡是意念或概念底關聯都是意思,可是這關聯不必有所謂真假問題,例如有“?”或“!”的句子之所表示的句子。命題底定義就是思議內容之有真或假者,或意思內容中之肯定事實或道理者,或一句陳述句子之所表示而又斷定事實或道理,因此而為有真假的思議底內容者。此處之所謂陳述句子相當於英文中的declarativesentence。不是陳述句子不能表示一命題。前章已經說過沒有不能表示的命題,這已經把命題限制到能以表示工具去表示的意思。

2.命題的質量等問題。命題底種類頗多。最後一說法也使人感到空泛,可是,這空泛感也許正足以表示這說法底合式。命題底種類的確多,有所謂質量問題,有所謂簡單與複雜底程度底高低底問題,就是從普遍命題這一類着想,也有好些種不同的命題。假如我們從簡單與複雜這一方面着想,我們也有許多問題。最初就有究竟有沒有最簡單或最複雜的命題。最複雜的命題似乎比較地容易說是沒有,因為顯而易見我們可以提出一複雜命題,無論它如何複雜,提出之後,我們總可以根據此複雜的命題而提出一更複雜的命題。最簡單的命題似乎也沒有,因為就該命題底謂詞所表示的意念說,它總牽扯到別的意念,意念總是四通八達的,根本就沒有最簡單的意念。這就是說,意念總可以分析成許多意念底關聯,相當於一意念的意念底關聯就是該意念底圖案或結構。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到過,此處不必多談。

3.具φχ形式的命題。從命題底形式着想,我們可以把“φχ”視為簡單的形式。這形式雖然是命題底形式,然而它本身不是命題,它是一類命題底共同形式。命題雖沒有最簡單的,然而它底形式仍可以有非常之簡單的。我們現在暫且不管表示命題的語言。“這是桌子”這一命題可以分析成許多別的命題,而這許多命題之中有“這是傢具”這一命題;就命題底分析說,后一命題比前一命題更簡單,可是,就命題底共同的形式說,它們同屬於“φχ”形式,或同屬於具“φχ”這一形式的這一類的命題。這一類的命題可以說是非常之簡單的。“φ(X,Y)”也可以說是簡單的,不同點只在XY底數目而已。如果我們把數目計算在簡單與複雜底程度之內,顯而易見具“φχ”形式的命題是非常之簡單的一類。

4.好些簡單命題不屬於此形式。以上所說的是以具“φχ”形式的命題為簡單。普通所謂簡單的命題不必是這樣的命題。“這個人是學生”這一命題並不簡單,它底形式不是φχ,而是φχ·ψχ。我們可以暫且這樣說,句子或表示命題的句子有時有主詞和謂詞,命題也有主體和謂念。我們現在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詞不必表示命題底主體。在“這個人是學生”這一句句子裏,“人”或“這個人”是主詞,而在命題里“人”並不是主體。這一句句子所表示的命題實在應該用這樣的語言表示,“X是人而且X是學生”。這一點子意思在別的地方似乎已經談到,我們似乎曾經提出指鹿為馬的問題。假如趙高指着鹿而肯定地說“這匹馬跑的很快”他說了一句假話或斷定了一假命題。因為即令那東西跑的很快,然而它不是馬,這就是說原來的命題是應該如此表示的,“X是馬而且X跑的很快”。X既不是馬,所以這命題是假的。單就“這匹馬”這一主詞說,它無所謂真假,要把它所表示的視為“X是馬”這一命題,它才有所謂真或假。從知識論着想,X是說不得的,除手指目視,或其他直接的方法,及以“這”或“那”這種字眼去代替外,我們沒有法子把它襯托出來。在未襯托出來之前,我們不能用普通所謂名詞或形容詞去表示它,它只是光溜溜的X而已。要在它已經襯托出來之後,名詞或形容詞才有用處。我們現在不從X說起而從文法上的主詞說起。

B.特殊的命題

1.從文法上的主詞說起。從文法上的主詞說起有相當便利的地方,大多數的人習於普通的語言,不習於符號。我們仍以“這個人是學生”這一命題為例。“這個人”是這話底主詞。這主詞所表示的雖然有不簡單的地方,然而就命題之所肯定的情形說,它總算是相當的簡單。但是這個人之所以為“這”是沒有法子離開一時一地的環境而能傳達的。“這”字當然有意義,它所表示的意念是普遍的,任何一時一地的情形都可以用“這”這一意念去接受。既然任何一特殊的情形都可以用“這”去接受,“這”當然不表示某一情形。假如它能夠表示某一情形,它一定有別的工具底幫助。它要求一當前的呈現,一特殊的所與而又是我們能夠以目視手指那一類的方式襯托出來的東西。從文法上的主詞之所表示的為一特殊着想,一句陳述句子之所表示的為一特殊命題。

2.主詞不必有這和那字眼。文法上的主詞不必有這和那字眼,它也許只有名字,例如張飛,關羽,第一次歐洲大戰,……等等。有這些名字作文法上的主詞的句子也表示一特殊命題。這些名字雖然不要求一當前的呈現或特殊的所與,然而它總牽扯到特殊的時間或地點,它也有“這”和“那”類似的問題。名字和名詞大不一樣。名詞是可以望名生義,因而可以按名得實的。馬牛羊雞犬豕都可以說是名詞,它們都有意義,我們可以經由它們底意義,按名得實;說後院子裏有一匹馬,我們雖然說不上有甚麼特殊的馬,然而我們的確想像得到有甚麼樣的東西在後院子裏。名字根本不是這樣的,它沒有意義,我們不能經由它底意義按名得實;說後院子裏有“張國華”不一定給我們以任何印象。如果你認識張先生,那當然很好,但是,你所認識的是某一個人,不是一個就“張國華”三個字底意義說非我張國華不可的人。不認識張先生的人得不到任何印象。名字和“這”與“那”一樣,它要求直接經驗或官覺經驗去把它所指示的襯托出來。

3.對於一特殊有所肯定或否定的命題。以上所說的無非是要求一特殊命題是一對於某一特殊有所肯定或否定的命題。就表示命題的句子說,特殊的命題要求這句子底主詞指示一特殊的東西或事體。我們在這裏用指示兩字,只是表示,我們要利用文字以外的工具,去襯托某一特殊的東西或事體出來。單就文字說,“這是一本書”不表示一命題,它只表示一命題涵量;要利用文字以外的工具使“這”不但有意義而且有所指示,它才表示一命題。這是就句子底文法上的主詞說,一句陳述句子底謂詞有時有以上所說的問題,有時沒有。說某一本書在某一間房裏有以上的問題,說某一本書是哲學書沒有以上的問題。大致說來,表示特殊命題的句子底謂詞可以有以下三種情形。(一)它特殊地範圍一特殊,例如“盧溝橋事變起於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特殊地範圍一特殊時間。(二)它表示一歷史上的情形,例如“孔子殷人也”;殷朝是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殷人或許可以說是歷史上的民族。(三)它形容一特殊的,例如“這本書是紅的”,紅表示一普通的情形,以之形容一特殊。

4.表示特殊命題不在謂詞而在主詞。表示特殊命題的陳述句子底謂詞既然有(3)條所說的情形,此所以表示一特殊命題不在謂詞如何如何,而在主詞如何如何。總而言之,如果一表示命題的句子底主詞指示一特殊的東西或事體,則所表示的命題是一特殊的命題。論思議的時候,我們曾說,思議底內容有意念,有概念,有意思,有命題;嚴格地說,那時候所注重的是普遍的命題,我們以後所注重的也是普遍的命題,就知識論說,我們所注重的應該是普遍的命題。特殊的命題不是純粹思議底內容,或者說不是思議底純粹內容:它是思想底內容,它底一部分擺在前此所說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底範圍之內,另一部分擺在思議底範圍之內。就思議說,它沒有特殊的內容,只有普遍的內容,就特殊的命題之為一命題說,它也是樣型的或普遍的,此所以它一部分是在思議底範圍之內的;就它是特殊的命題或就它是一對於特殊的東西或事體有所肯定或否定說,它才是特殊的。就所對的特殊的東西或事體說,它們都不在思議底範圍之內,就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說,這肯定或否定都在思議範圍之內。一句表示特殊命題的句子底主詞之所表示的不是思議範圍之內的,特殊的命題有一套普遍命題所沒有的特別的問題。

C.有時代或地域底限制的普遍命題

1.歷史總結主詞不表示特殊。我們仍從文法上的主詞着想。從這一方面着想,有些句子所表示的既不是以上所說的特殊命題,也不是以下所要提出的普遍命題。論歸納原則時所談的歷史總結就是這樣的命題。“清朝人有髮辮”這一句句子也表示這樣一命題。清朝人不表示一個人,清雖是一朝代底名字而清朝人不是名字。我們也無法利用清朝人及其它的工具去指示某一個人。就這一點說,這一命題不是一特殊的命題。

2.主詞也不表示類。清朝人雖多然而它也不是普通所謂類。“清朝人”一方面不表示一個體,另一方面也不表示一類。普通所謂類都有一所謂該類者在,至少就意念說,它是如此的,例如紅類總有一所謂“紅”,四方類總有一所謂“四方”。類固然不是個體,固然不是特殊的東西或事體,它也不是清朝人那樣的集團。類是普遍的。所謂普遍就是超特殊的時間與空間。這就是說,我們談類,我們不必談到某時間或某時代,某地點或某區域。顯而易見,談到四方這一類,我們不必提漢朝,或歐洲或亞洲。然而我們談到清朝人,假如有人不懂我們所談的是甚麼人的時候,我們只有說這是某時代某區域的人。就這一點說,清朝人不是普通所謂類。

3.主詞不容易視為普遍名詞。也許清朝人可以視為一現實過的綜合的可能。如果我們不把我們底意見限制到知識論底範圍之內,也許我們可以有此看法。也許我們可以說,清朝人也有所謂,不過我們不知道它底所謂而已。用英文的方式表示,也許清朝人也有“Ness”或“ity”,果然如此,它當然有所謂。我們知道與否和這所謂底有無是兩件事。我們當然可以有此看法,不過持此看法之後,我們有些不大容易支持的後果。(一)所謂清朝人在此看法之下有意義而此意義不必提到特殊的時代或區域就可以明白。(二)清朝人可以重複,也許在百年千年萬年之後,清朝人就會重複起來好象山水草木一樣。(三)說清朝人有髮辮就等於說清朝人這一意念之中就有有髮辮這一意念。這些後果都是知識論之所不大容易接受的。這看法雖不是不可能的,然而以官覺及經驗為根據,這看法底可能性並不大,並且我們還可以說是非常之小。這一看法我們可以撇開。

4.限於時地的命題。(3)條底說法撇開,我們只好認“清朝人有髮辮”這樣的命題為歷史總結,這就是說,它是一有時地限制的普及命題。一句對於一時一地的普通情形有所表白的話之所表示的,是一限於一時一地的普及命題。這類命題對於研究歷史的人們與在日常生活中都非常之重要。在知識底歷程上,我們利用以為生活底嚮導的,一部分也是這樣的命題,不過我們也許不感覺其為這類命題而已。例如“美國人直率”,“日本人機械”這類的話似乎表示這類的命題。這類命題有些有臨時性,有些沒有;有些是歷史總結,有些不是。這類命題對於一時代的判斷底對錯關係大,它們本身底真假,頗不容易說。就玄學或元學說,(3)條底所說的看法,也許不容易撇開。

D.普遍命題

1.主詞所表示的是普遍的。普遍的命題既不肯定或否定特殊的事實,也不肯定或否定限於時地的普通情形。表示普遍命題的句子底主詞之所表示的是抽象的,就所思的內容說,它是意念,或概念,就所思的對象說,它是種類或共相。我們要懂這類的命題,我們可以從意念底圖案或結構去懂它,而不必求助於手指目視。就思議底歷程說,我們也許要求助於想像上的寄託,可是,想像上的寄託不必牽扯到手指目視,就我們理解這類的命題說,我們也許要求助於想像上的寄託,我們有時也許還要要求舉例,可是,我們也用不着手指目視。另一方面,我們也用不着牽扯到特殊的時間與空間,才能思議到這類的命題,或懂這類的命題。這類的命題是意念或概念底關聯。

2.統計式的普遍命題。普遍命題底種類很多,分類法底標準也不一樣,這些我們現在都不討論。表示必然的理,本然的理,固然的理的命題都是普遍命題,可是,它們都不一樣。就普通所謂原則着想,有肯定實在的原則,也有在方法上引用的原則,原則不一樣,命題也不一樣,雖然它們都是普遍命題。在這裏我們只稍微談談兩種不同的普遍命題。一種是統計式的普遍命題,例如“人底生活十之八九是習慣”。對於這樣的命題,總有人以為它不是普遍命題。既然人底生活十之八九是習慣,人底生活當然不都是習慣。這種命題的確不是傳統邏輯學中的A,E,那樣的普遍命題,命題底謂念並不普及於主體。或者說,句子底謂詞並不普及於主詞。可是,顯而易見,這類命題不是特殊命題,它沒有對於任何特殊有所肯定或否定。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一有時地限制的普及命題,它沒有說,清朝人或漢朝人或美國人底生活十之八九是習慣,它只肯定人底生活十之八九是習慣。同時如果我們承認這一命題是真的,我們也因此承認十之八九某人底生活也十之八九是習慣,即令某人底習慣成分非常之少,這一推論依然是對的。這類命題依然是普遍命題,不過它是統計式的命題而已。

3.非統計式的普遍命題。另一種普遍命題就是普通的貨真價實的普遍命題。這就是說,命題底謂念普及於主體,或句子底謂詞普及於主詞。它不但對於特殊的無所肯定或否定,不但沒有時空上的限制,而且它也不是統計式的普遍命題。就科學着想,我們習慣於以這類的命題為表示自然律的命題。近年來這一看法也許要修改。也許相對於大的世界粗的世界,我們可以利用這樣的命題以表示自然律,而相對於細微世界,我應該把這類的命題改成統計式的命題,才能表示自然律。這就是說,也許有固然的理,從粗大的世界着想,我們可以用非統計式的普遍命題表示,而從細微世界着想,非用統計式的普遍命題表示不可,這看法究竟如何,不是我們底事,它是科學上的問題。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只是普遍命題有統計式的和非統計式的,二者我們都承認,至於何者應該引用,不是我們底問題。

4.假言或直言。從表示普遍命題的句子說,它或者是直言的或者是假言的。如果是假言的,它底形式大約是這類的(χ),φχ和ψχ,雖然它不只是這類的。如果是直言的,它底形式也許是傳統邏輯學中A和E那類的命題,雖然它不只是那類的。如果句子是直言的,它底主詞表示意念或概念,而整個的句子表示命題或意念或概念底關聯。就思議底內容說已經夠了。就思議底對象說,命題所表示也許是共相底現實的關聯,或共相底可能的關聯,或可能底可能的關聯。這類命題既然是普遍的,我們思議它或理解它都用不着手指目視,它雖然間接地牽扯到官覺,而直接地並不牽扯到官覺,我們只就意念或概念底圖案或結構,就可以思議它或理解它。這當然只是就理解或思議說,這類命題底證實當然不只是結構或圖案方面的事;證實總牽扯到經驗,事實,觀察,試驗等等。

E.命題顯現與命題

1.字句底樣型和憑藉。字句都有樣型與憑藉底分別。這分別在論語言文字那一章已經提出,我們在本條重複地說說。大致說來,樣型是憑藉底樣型,憑藉是樣型底憑藉。在“字”、“字”、“字”、“字”中,就憑藉說,有四個字,就樣型說,只有一個字。在“道不遠人”、“道不遠人”、“道不遠人”、“道不遠人”中,就憑藉說,有四句句子,就樣型說,只有一句句子。憑藉與樣型彼此相依,它們是分不開的。沒有憑藉,根本無所謂樣型,沒有樣型,也根本無所謂憑藉。雖然如此,它們底功用不一樣。就官覺說,憑藉重要;就意義說或就表示命題說,樣型重要。

2.表示命題的是句子樣型。表示命題的是句子樣型不是句子憑藉,雖然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只說它是句子就夠了。也許我們應該說,直接表示命題的是句子樣型,而間接表示句子的是句子憑藉。上面已經表示,樣型與憑藉二者是不能分的。從表示命題着想,二者也是不能分開的。上條也已經表示,就官覺說,憑藉重要。就命題底傳達說,憑藉底重要可以想見。要傳達命題,我們免不了要寫出來或說出來,可是寫出來或說出來的都是憑藉,可見命題底傳達要靠憑藉。不但如此,在思議底歷程中,我們底思議也許需要想像上的寄託或語言文字上的寄託,果然如此,思議所寄託的語言文字是語言文字底憑藉。就是從表示命題着想,句子底憑藉依然重要。雖然如此,直接表示命題的是句子樣型,不是句子憑藉。(1)條所列舉的句子憑藉有四個,可是,它們只表示一個命題。如果憑藉表示命題,則因為四個憑藉彼此都不同,它們應該表示四個命題。然而它們的確只表示一個命題,可見表示命題的,至少直接表示命題的,是樣型而不是憑藉。

3.命題與命題顯現。命題也有類似以上憑藉與樣型底分別。這分別非常之重要。把分別提出后,它底重要自然會顯明。相當於句子憑藉的我們叫作命題顯現,相當於句子樣型的我們叫作命題本身或簡單地說命題。這裏說“相當”底意思並不是說,句子憑藉表示命題顯現而句子樣型表示命題,這裏說“相當”底意思,只是說命題顯現和命題底分別,相當於句子憑藉和句子樣型底分別。命題顯現有某時某地某環境底問題,它類似一件特殊的事體。我可以在前天即斷定“一個人底最大仇敵就是他本人”,昨天也斷定“一個人最大的仇敵就是他本人”,而今天又斷定“一個人最大的仇敵就是他本人”,果然如此,在三天之中我有三個命題顯現,然而我只斷定一命題。命題顯現對於命題確有句子憑藉對於句子樣型底關係。嚴格地說,在思議歷程中的只是命題顯現,在意念圖案中或結構中的才是命題。命題顯現和命題也是分不開的,可是,雖然如此,我們仍不能不分開來討論。它是思議歷程中類似事體的內容。它是類似特殊的和具體的,它在甚麼時候顯現,它就只在那時候顯現,它是一去不復返的。它是私的;兩不同的思議者可以同思議一個命題,可是,他們不能夠同思議一個命題顯現,因為彼此之間至少有兩個不同的命題顯現。命題顯現是無法交通的,要交通命題顯現只得利用命題。思議者在思議歷程中一部分的活動就是使命題顯現公開化,客觀化,使它成為命題。

4.命題普遍而命題顯現特殊。照以上的說法,就命題顯現說,它是命題底顯現,而顯現無所謂特殊或普遍,它總是特殊的;就命題說,它總是超特殊的時空和特殊的思議者的,從這一方面說,命題總是普遍的,它無所謂特殊。以上B,C,D三段討論三種不同的命題,說命題有特殊的,有限於時地的普及命題,也有普遍的命題。這說法實在是就思議底對象說的。命題所肯定或否定的對象也許是特殊的事實或普遍的理,從這一方面說,它的確有特殊與普遍底分別。可是,從命題和命題顯現底分別說,命題總是普遍的或類似普遍的,它沒有特殊和普遍底分別;命題顯現總是特殊的或類似特殊的,它沒有特殊和普遍底分別。

二、事實語言命題

A.語言與命題

1.命題不是表示語言。命題不是語言,這就是說,命題不是表示它的語言。表示命題的雖是句子,然而句子不是命題。這一點上節E段已經提出過。“這是桌子”,“這是桌子”就憑藉說,是兩句句子,然而它們只表示一命題。也許有人以為這是就憑藉說,若從這樣型說,這裏雖有兩憑藉然而只有一樣型,而表示命題的既是一樣型,表示命題的當然只有一句句子。可是,假如我們寫以下兩句句子,(一)“這是桌子”,(二)“thisisatable”,這不只是就憑藉說是兩句句子,即就樣型說,它們也是兩句句子。它們雖是兩句句子,然而它們仍只表示一命題。它們當然是不同樣型的句子,因為它們是屬於不同的語言文字的句子。顯而易見,“2+2=4”,“二加二等於四”,“Twoplustwoisequaltofour”都是不同樣型的句子或表示工具,然而就它們所表示的命題說,它們只表示一命題。也許就一語言文字說,我們應該只有一唯一的句子樣型去表示一命題,即令如此,這唯一的句子樣型,也不是它所表示的命題。

2.命題不能獨立於表示工具。命題雖不是表示它的語言或句子,然而命題仍不能獨立於語言或表示工具。這一點論語言文字時已經談到,此處不妨重複地說說,顯而易見,從交換或傳達着想,命題非求助於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不可,不然的話,命題無從傳達。所謂命題底傳達須求助於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就是說它直接地須求助於句子或表示工具底樣型;而間接地須求助於句子或表示工具底憑藉。表示命題的是樣型,而指示樣型的是憑藉。憑藉無論從字或句子或表示工具着想,總是說出來的或寫出來的,或刻出來的。說出來的是聲音,它是聽覺呈現或所與。寫出來的是形式上的樣子,它是視覺上的呈現或所與。刻出來的也是形式上的樣子,它是視覺上的呈現或所與,有時也是觸覺上的呈現或所與。我們一方面要記得它們都是呈現或所與,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記得它們不是平常的呈現或所與,它們同時是符號。忘記前者,我們也忘記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之靠客觀的呈現。以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去證實客觀呈現之有,或不管客觀呈現之有無,而只以語言文字上的反感為據的人,就是忘記了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本身是官覺呈現或所與的人。同時我們也不能忘記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不是平常的所與或呈現,忘記這一層也就忘記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有憑藉與樣型底分別。說命題要利用語言文字或表示工具以為傳達底工具,也就是說它要利用憑藉以為工具,而這又是說,它要利用官覺以為傳達底工具。

3.不說出或不寫出的命題依然是需要表示工具的。命題的傳達雖然要利用語言文字或其它表示工具,然而命題是不必傳達的,思議者很可心中藏之。果然如此,命題是不是就不必利用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呢?所謂心中藏之就是不說出來或寫出來。不說出來或不寫出來的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的確沒有聽見或看見的問題,當然沒有別人底官覺問題。可是,不說出來或不寫出來的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仍是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它們並不因不說出或不寫出而失其本來的性質。命題雖可以心中藏之(其實應該是命題顯現),然而它能否離開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仍是問題。論語言文字那一章底最後幾段就表示命題不能離開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雖然它不受某一種語言文字或某一種表示工具底支配。就是對於思議者,命題也有表示底需要,思議者所認為他思議到的而又沒有表示的命題或不能表示的命題根本不是命題,只是意思而已。他也許尋求表示而沒有得到表示,果然如此,他只有意思沒有命題,不過他正在使意思凝固化,使它成為命題而已。命題是可以斷定的,可是沒有凝固化的意思,思議者無法斷定。

4.命題總有寄託。命題是思議內容之一,這就是說,命題顯現一定在思議歷程中出現。我們已經說過,思議是不能離開寄託的。有些思議者離開想像的能力非常之大,有些思議者離開想像的能力比較的小。這當然也要看所思的內容如何。有些意念根本就沒有相應的想像,例如“無”,“無量”。即令對於某一種意念,我們不能利用想像以為寄託,而我們仍不能離開寄託。即令有脫離想像的思議,也不會有脫離寄託的思議。不狃於當前的現實而又沒有相應的想像的思議,總寄託於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上。這寄託是寄托在樣型上,或直接地寄托在樣型上,然而就意像說,這寄託是寄托在憑藉上或直接地寄托在憑藉底意像上。能從事於純思的人也許需要寄託的成分少,即令需要寄託的成分少,然而仍不能不需用寄託。總而言之,命題雖不受某一語言文字,或某一表示工具底支配,然而仍不能獨立於語言文字或其它的表示工具。

B.命題與事實

1.命題有正負而事實沒有。某思議者之斷定某一命題雖然是事實,然而所斷定的命題不是事實。這可以從好幾方面說。第一,命題有正負,而事實無正負。真的特殊的正命題斷定一與它相符的事實,真的特殊的負命題不斷定一與它相符的事實。說相符也許有涉及真假學說的毛病。真假說法是下章要討論的,本章不論。其所以要說符合者,實在是要借負命題以表示負命題雖真,它雖表示事實,然而它不斷定一負事實。事實根本沒有負的,這一點論事實時已經論過。真的負的特殊的命題之所以為真,確是因為與它相矛盾的命題所斷定的不是事實。命題有正負而事實無正負。

2.命題有真假,而事實沒有。第二,命題有真假,而事實無真假。命題之有真假,我們在這裏不必多談,事實之無真假,我們要稍微說說。有些人也許習慣於說假事實,可是假如問他們假事實究竟是甚麼樣的事實,他們也許會說假事實根本不是事實。請注意,假命題的確是命題,命題不因其為假而中止其為命題。我們不但沒有假事實,而且也沒有假東西和假事體。假宋畫的確是有的,可是,這不是說那東西是假的,也不是說它是一張宋畫而它是假的宋畫,這只是說“它是宋畫”這一命題是假的。有些人也習慣於說捏造事實,可是,事實也無捏造的,所謂捏造事實,或者是故意斷定許多假命題,或者是在行為上發生許多事實,因以隱藏某一特殊的事實。在政治方面,人們的確常常推動事實底發生以求達到某某目的,但這也不是捏造事實。顯而易見,在這情形之下,某事實的確發生,並不是捏造。總而言之,事實沒有假的,而命題確有假的。

3.事實可以用不同的命題表示。第三,同一事實可以用不同的命題斷定。從前有“人以為樹在廟前,我獨以為廟在樹后”這樣的笑話。從一方面說,這當然是笑話,從另一方面說這不是笑話。就命題說,這兩命題雖然相等然而不是一命題,前一命題所注重的是樹,后一命題所注重的是廟。前一命題答覆樹在甚麼地方這一問語,后一命題答覆廟在甚麼地方這一問語。它們的確是兩命題。可是,就它們所斷定的事實說,它是一件事實。這件事實雖有注重樹或廟底注重點不同,然而它仍只是一件事實,就事實界底一件一件的事實說,它只是一件事實,就思議範圍之內的注重點說,我們可以有兩不同的命題。由此可見,同一事實可以為不同的命題所斷定。請注意,這裏所說的是命題,不是表示命題的句子,若從后一方面着想,一件事實可以有許多甚而至於無量的句子去表示。

4.命題有普遍與特殊,事實沒有。第四,命題有普遍與特殊的分別。普遍的真的正命題斷定理,特殊的真的正命題斷定事。這是就命題之所斷定的說,關於這一點,上節已經討論過,此處不贅。事實可沒有普遍的。所謂普遍就是超特殊的時空。事實不但不超特殊的時空,而以特殊的時空為一必要成分。任何事實總是在某時或某地的事實。有些事實就是發生的事體,就事體說,顯而易見,它是在某時某地發生的,它根本移動不得。即不是事體的事實也是限於時地的。我這一張桌子事實上在我底床底西邊,這一件事實也是限於某一時期某一地點的。既然如此,事實當然無所謂普遍。論事實時這一點也已經談到,在這裏不過重複地說一下而已。

5.命題是可以重複顯現的,事實不能。事實既只是特殊的,它當然是不能重複的。這一點一方面固然是用不着說的,另一方面為表示命題與事實底分別起見,我們也得說說。也許有人以為事實可以重複,我們有時說某某事實重演一次。請注意,這不是一件特殊的事實重演,而是兩件特殊的事實同類。兩件或無量數件的事實雖可以同類而一件特殊的事實決不能重複。特殊之為特殊,一部分的意義,就是不能重複。命題是可以重複的,就命題說,它也無所謂重複,所謂重複是命題顯現重行出現。我們在上節已經表示命題底普遍與特殊是就所斷定的是理或事而說的,不是就命題本身而說的。命題本身是類似抽象的,類似普遍的。就這一點說,命題與事實也完全不同。

C.命題與事實底關係

1.命題底交換和傳達總是要利用事實以為工具的。命題與事實底關係可以從三方面着想。一是從真的正命題所斷定的事實着想,一是從命題底傳達或交換與命題底顯現着想,一是從知識上由事實發現命題與由命題發現事實着想。第一點有方面的問題,我們現在根本不談,下章就討論這一類的問題。從命題底傳達或交換着想,命題與事實總是互相牽扯的。命題底傳達或交換總得求助於語言文字,語言文字雖不必是說出來或寫出來的,然而大都是要說出來或寫出來的才能成為交換或傳達底工具。表示命題底直接工具雖然是語言文字底樣型,然而間接工具總是語言文字底憑藉。語言文字底憑藉總是說出來的聲音,或寫出來的圖樣,或刻出來的線紋。這些總同時是事體或東西,所以都是在某時某地底事實。既然如此,命題的交換或傳達總得利用事實以為工具。

2.思議到命題所連帶發生的事實。以上是從表示工具着想,而從命題顯現着想情形同樣。命題顯現在思議者底思議活動中出現。思議活動既是某思議者在某時某地的活動,當然是事體或事實。我們雖然不說某命題顯現在某時某地發生,然而它的確在某時某地某思議者底思議活動中出現。普通我們只說某某“想到”某一命題。命題雖沒有時地問題然而“想到”總有時地問題。所謂“想到”,照我們底說法,只是某一命題底顯現出現而已。命題顯現既然在某時某地出現,當然是事體或事實。我們知道命題顯現不就是命題,命題也不就是命題顯現。雖然如此,命題之於顯現有樣型與憑藉底情形。它們彼此相依。命題總得要靠命題顯現在思議活動中出現,才能成為思議者底思議圖案中的成分。不但就表示工具說,即就命題顯現說,命題與事實也互相牽扯。這兩方面所牽扯的事實,與命題所斷定的事實,完全是兩套事實。顯而易見,即令某命題是假的,它仍然牽扯到這兩方面的事實。這兩方面的事實是思議到命題連帶發生的事實。

3.發現一事實總同時發現一命題。以上所說的第三點,表示我們可以由命題發現事實,也可以由事實發現命題,我們現在不必談到真的普遍的命題。真的歷史總結和真的特殊的命題總與所斷定的事實直接有關。想到或意識到一普通命題或特殊命題,雖不必知道它所斷定的是不是事實,然而知道一件事實,總同時也知道斷定此一件事實的命題。這裏當然有思議者運用語言與思想底本領問題。語言本領大的也許可以用不同的語言表示該命題,思議能力強的也許可以由該命題推論到許多別的命題。可是無論一思議者底語言和思想底本領如何的小,他決不至於知道某一件事實而不知道該一件事實的命題。他果然不知道該命題,該命題所斷定的對於他決不至於認為是事實。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只是發現事實總同時發現命題,發現命題不一定發現事實。我們對於空想玄想底不滿意一部分的理由也許在此。有人甚至於說一斤理論比不上半兩事實。

4.發現一命題有時也發現一事實。雖然如此,我們不但可以因發現事實而發現命題,也可以因發現命題而發現事實。由歸納着想,我們一下子就會想到前者,其實後者的例子也不少。關於後者,前此論事實的時候已經提到。我們已經表示過事實本來是有理論底結構的。既然如此,我們當然不止於能夠在事中求理,也能夠在理中求事。普通所謂推論出來的事實就是在理中得到的事實。在科學史上這樣的例子不少,這樣的例子前此已經舉過,此處不再提出。所謂在理中得事,就是由知道命題與命題底關係而發現事實。在偵探小說里這種情形非常之多,在法庭里這種情形也不少。我們所注意的當然是在知識方面。在這一方面我們常說這麼一句話:知識愈進步,在理中得事的情形愈多,或由發現命題因而發現事實的情形愈多。這不必牽扯到由事中求理的情形慢慢地少起來了。我們可以這樣地說,假如在tn時候,由知道事實去發現命題底數目為m,由知道命題去發現事實底數目為n,知識果然有進步,不但m增加,n也增加,知識愈進步,n底增加比m底增加還快。這情形本身似乎是事實。理由也許不難找到。所謂知識愈進步,就思議者說,就是思議底內容底圖案一方面範圍愈廣大,另一方面結構愈謹嚴,各部分彼此四通八達的路線不但愈多,而且愈靠得住。我們把這一意念圖案去接受所與,不但把所與容納在一整個的圖案之中,而且把別的可能的相連的所與也容納在此圖案之中,而這當然就是發現事實。

D.事實語言命題底三角關係

1.所謂意識。本書直到現在沒有提出英文所謂consciousness或awareness這一問題。前多少年的知識論把這問題當作非常之困難的問題。有人以為consciousness難於捉摸而代之以awareness,其實問題同樣,只不過前一名詞在哲學史上含義多,而後一名詞,因為在哲學史上用的少,含義比較地少一點而已。在這裏我們叫作意識。意識的確是不容易捉摸的。本書底看法和原來的看法不一樣。本書當然不敢說原來的問題可以在本書解決,可是,它也許在本書解散了。照本書底說法,意識是複雜的,它是命題或意思與語言事實底三角關係底現實。我們可以說,如果我們能夠以語言(不限於說出或寫出的)表示意思或命題以應付呈現或所與因而形成事實,我們對於該呈現或所與有意識。這裏說的“能夠”是實實在在的能力底運用,不只是可能而已。

2.所謂覺。這裏的說法當然牽扯到耳聞目見。也許有人會說目雖視而不必見,耳雖聽而不必聞。無聞無見也沒有意識,有聞有見已經有了意識。這的確不錯,我們也要如此說。目底所視是所與,是光溜溜的所與,所見已經是引用了意念於呈現的所與;耳底所聽是光溜溜的所與,所聞已經是引用了意念於呈現的所與。視而不見,有官而無覺,聽而不聞,有官而無覺。有“覺”才有意識,無覺亦無意識。可是,有“覺”就是運用意念於所與,一方面總牽扯到意思或命題及語言(無論說出或寫出與否,姿態亦在內),另一方面總牽扯到事實,至少牽扯和意思或命題連帶發生的事實。意識總是上條所說的三角關係底現實。如果某某意識到他底環境中的任何一項目,我們也許會簡單地說他覺到了該項目。可是,如果我們再分析一下,我們會說,所謂他覺到了該項目,就是對於該項目他現實了以上所說的三角關係。

3.意識有寬義的語言來表示。普通要表示一官覺者對於環境有意識(雜的情感、語言、思想……等等都在內),至少他要有寬義的語言。寬義的語言包括舉動在內。一官覺者覺着癢時,當然不必說癢,只要他以手抓癢,他已經有寬義的語言上的表示。我們當然不能說所有的舉動都是語言。舉動要有意義才是語言。所謂有意義就是針對於激刺而有相當的反應的意思。有些動作或者根本不是反應,或者不是相當於激刺的反應;就激刺說,這些動作都不是有意義的舉動。舉動要有意義才是寬義的語言。這實在也就是表示語言是表示的工具。所表示的是思想底內容。思想底內容雖不限制到命題,然而就舉動是針對於激刺的反應說,總牽扯到命題或意思。意識不必有狹義的語言表示,可是,大都有寬義的語言表示。這似乎是把意識限制到有表示的意識。也許有人會說沒有表示的意識也有,例如一個人正在冥思苦想的時候,他可以既無動作,也無語言。這的確不錯。照(1)條底說法,這個人仍有意識,他也許能夠表示,只是在事實上沒有表示而已。不但如此,我們也沒有法子表示他有意識。要表示一官覺者對於環境有意識,我們似乎仍得要求他至少有寬義的語言以為表示工具。

4.意識有程度問題。意識當然有程度及範圍問題。有程度低的,而這也許是隱隱約約的覺,例如正在高談闊論的時候,微微地以手去摸頭髮。也有程度高的,例如一個人在會議場中,不但懂得別人底正式發表的意見,而且明白別人底未正式發表的意見。有時意識只是以非常之簡單的意念引用到所與上去,有時是以非常之複雜而又有嚴密組織的意念圖案引用到所與上去,前者底意識程度低,而後者底意識程度高。程度與訓練當然有關。對於一門學問有研究的人底意識,在該門學問範圍之內,比對於該門學問沒有研究的人底意識,大都要來得快利,來得高深。範圍底大小也有很不同的地方。有些官覺者所意識到的可以五花八門,有些所意識到的也許只限於日常生活的形色。關於這一問題,我們不必往下討論。程度範圍底不同總牽扯到思想活動底能力和(1)條所說的三角關係底現實。在本章我們對於三者之中特別地注重命題,因為本章底題目是命題。

E.命題獨立於任何官覺類底任何知識者

1.意像不獨立於官覺類。命題是思議底內容之一。思議活動既在思想活動中,命題當然也是思想活動底內容。思想活動是綜合的活動,它是綜錯雜呈的,它有思有想,有動有靜。想這一成分牽扯到官覺。官覺有類與份子之間的官覺問題。這在第三章已經提出過。客觀的所與是一官覺類所能有的類型的呈現。如果一官覺類的份子得到該類所能有的類型的呈現,他得到正覺上的呈現,這就是說,他得到了客觀的所與。照此說法,所與是獨立於一官覺類中任何一份子的,雖然它不是獨立於官覺類的。非客觀的呈現是不能直接形容或交換的。形容與交換都得利用根據於所與的普遍的意念。想這一內容底成分是意像,而意像底根據總是所與或呈現。無論是呈現或所與,想像總是限於官覺類的。不同的官覺類總有不同樣的想像,因為意像是類似特殊的,類似具體的,它總是像,總脫離不了呈現或所與。即令意像底根據是所與,它仍然脫離不了官覺類。意像總是一官覺類所特別有的。

2.思議獨立於官覺類。思想活動中的思這一成分和官覺底關係與(1)條所說的不一樣。從思着想,就對象說,所思是共相,而共相一方面雖是共,另一方面不是特殊的像那樣的像。共相是普遍的,根本不能是特殊的像那樣的像。共相既不是特殊的像那樣的像,它不是狃於一官覺類的,這就是說,它是獨立於任何一官覺類的。就內容說,所思是概念,意念,命題,意思,而這些都是抽象的,如果我們要利用普遍與特殊這類字眼,我們要說它們是類似普遍的。就思議底純內容而不就在思想活動中連帶而來的種種寄託說,它們是獨立於任何官覺類或知識類的。這就是說,假如有A,B,C,D……知識類,他們各自有的意念,概念,意思,命題及所研究的對象,是獨立於各知識類的。命題是這種內容之一,當然也是獨立於知識類的。論自然的那章,我們曾表示所謂自然界一部分是普遍的,這是各知識類之所共的。命題是屬於這一方面的。特殊的命題只是就所表示的是特殊的而已。命題本身不是特殊的,顯而易見,它沒有那一去不復返的情形。它同樣地獨立於知識類。

3.混合的思想內容不獨立於官覺類。可是,思想底內容不是思議底純內容。思須寄託於想,本節A段已經提及。也許對於大多數的人,思總是要靠想的,也許靠想的成分有時多有時少。其實我們根本不必如此說,只要承認大多數的意念都有后驗成分,思總逃不了想方面的寄託。這也就是說,思議活動總不是單純的活動,它總是在思想活動中出現的,而思想活動總是混合的綜錯雜呈的。單就思說,所思無論就內容或對象說,雖是獨立於一知識類的,然而就思與想兩相混合說,混合的內容不是獨立於知識類的。各知識類雖有共同的思議內容,然而沒有共同的想像內容。命題底意義或命題本身雖獨立於各知識類,然而它所引起的意味,情感,寄託等,都不是獨立於知識類的。

4.命題獨立於官覺類中任何知識者。我們所特別注意的是命題獨立於一官覺類或知識類中的任何官覺者或知識者。就人類說(暫以它為一官覺類),命題是獨立於張三李四……的。命題總是要一類之間彼此能夠交換的。在經驗上我們的確有彼此不懂的情形。我們所注重的不是彼此究竟能懂得多少,而是彼此能懂。彼此之間能夠交換至少有兩條件。一是命題本身的同一。此本身的同一不受張三或李四底影響。不但張三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所斷定的命題“二加二等於四”是一命題,而且張三,李四,王五,陳六……等,所斷定的“二加二等於四”是一命題。這裏所說的當然是命題,而不是命題顯現。第二條件是一官覺類或知識類有客觀的呈現或所與,照第三章底說法,這假設是必要的。無此假設,命題根本不能交換。其它點根本不必提到。命題無論如何是獨立於一類官覺者或知識者中的任何份子的。

三、命題與判斷

A.判斷不是命題

1.判斷是事體。命題如以上所述。判斷和命題根本不一樣。命題不是事體而判斷是事體。例如在大理到下關途中,我判斷我所看見的白山是大雪山。顯而易見這是一件事體。這就是說,這一件事體在某時某地發生,地點是大理到下關的途中,時間是民國二十八年。發生之前,別人也許有類似的判斷,我沒有,當發生時才有該判斷,既發生之後我也不老在那裏下這一判斷。判斷不但有始而且有終,既然有始有終,當然也有一時間恰恰是某一判斷底時候。此所以我們能說,在某某地點,某某時間,某人有某判斷。即以上面所舉的例說,它是一件在民國二十九年一二月間,由大理到下關途中,所發生的事體。也許對於判斷,我們不注重它底時地。但是,這並不表示它沒有特殊時間和地點問題。我們也許不注重到它是事體,然而它不因此就不是事體。

2.和別的事體一樣是收不回的。判斷這樣的事體雖有時地問題,而某某之有某判斷這樣的事實,不隨判斷底打住而打住。假如某人在某一時間有某一判斷,某一判斷也許在某另一時間打住了,然而某人在某一時間有某一判斷,這一件事實沒有在某另一時間打住。此所以判斷是收不回的,我們收不回以往的判斷,我們只能以新判斷去取消從前的判斷。這一新判斷也是一件事體,這一件事體沒有法子抹殺從前的事體,這一判斷是判斷,它沒有法子否認從前的判斷之為判斷,它只能以否認從前判斷底對錯底方式去取消從前的判斷。一個人可以有一與從前不同或相反的判斷,這隻表示在現在這一判斷中所斷定的命題,與從前判斷中所斷定的命題,不同或相反而已,他沒有法子收回從前的判斷。從前的判斷那一件事體是一去不返的,收不回來的。

3.判斷者。判斷這件事體中有一成分為判斷者。照我們這裏底用字法,命題沒有所謂命題者。命題只有斷定者,並且一命題底斷定者可以非常之多。這一點也表示命題和判斷不一樣。判斷既然是事體,判斷者總是在時空,事體,東西,事實底關係網中,它是一官覺類中的一官覺個體,一知識類中的一知識份子。他有他底個性,他有他底特殊的生活環境,他底生活環境中有他底特別的歷史背景,也有他底特殊的當前的情形。也許與他同類中的別的份子,在同樣的環境中,也有他所有的判斷,也許別的份子沒有他所有的判斷,而他有這些判斷。判斷既然免不了判斷者,當然也難免染上的判斷者所特有的彩色。

4.每一判斷都有它底因果系。每一判斷都有它底“因果系”。也許我們在這裏不宜於引用因果兩字,因果使人想到普遍,而我們這裏所談的是特殊的。我們所要表示的不過是普遍因果之下的特殊的現實而已。每一判斷既然都是一件事體,當然有它底一時一地使它發生的因素。我們仍以由大理到下關途中我看見一白山而判斷它是大雪山為例。使此判斷發生的因素非常之多。未到麗江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在大理到下關底途中,我們可以看得見大雪山,所以在從下關到大理底途中,我根本就沒有注意往北望。回來時,我們騎馬,不是坐滑桿,我可以時常回頭望。假如我不回頭望或不常回頭望,也許我不會看見那白山。那一天天氣清朗,不然我或許看不見那白的山。那時候我底眼睛比現在好,現在我也許看不見那樣遠的山。這樣的情形非常之多。它們可以阻止一判斷發生,它們也可以使一判斷發生。我們把這樣的事體稱為一判斷底因果系中的事體。

B.判斷底分析

1.有動機的動作或行為。上面只是說判斷是事體,就它是事體說,它牽扯到判斷者底性格,它有它底環境,歷史,及一時一地底因果系中的特殊的事體,某一判斷在某時某地發生,總有好些特殊的因素。但是判斷不只是以上所述。它同時是一有動機的動作行為。我們固然不要以為判斷有本段所提出的情形,就忘記它有A段所提出的情形,我們也不應因它有A段所提出的情形,就忘記它有本段所要提出的情形。有動機的動作或行為總不只是一件普通的事體而已。它牽扯到思想。有時它只是思想上的活動,而沒有語言或其它動作上的表現,有時不但是思想上的活動,而且有語言或其它行為上的表現。它有時是耳聞目見的事體,有時不是耳聞目見的事體。

2.官覺或想像的內容。判斷既總是思想活動,當然有它底內容。思方面底內容暫且不論。除思外,尚可以有官覺底內容及想像中的意像。有時也許二者得兼,有時也許二者不兼。或者說有時有官覺底內容以為內容,有時沒有官覺底內容以為內容。老遠看X而認X為樹就有判斷,看X而見樹也有判斷。這或許是非常之簡單與直接的判斷,這也許是日常生活中最常遇着的判斷。在這樣的判斷里,有官覺底內容以為內容。看X而見樹,X是判斷中官覺方面的內容。有些判斷沒有這樣的內容。關於已往的判斷沒有直接的官覺成分,關於邏輯的判斷也許連間接的成分都沒有。想像中的意像成分似乎總是難免的。判斷總逃不了思,而照我們底說法,思難免有想像上的寄託。普通所謂抽象的思想,照我們底說法,也有想像上的寄託,判斷既是思想活動,意像成分總是有的。這就是說,判斷總有意像以為內容。

3.思議底內容,命題。思方面底內容當然有意念,概念,意思及命題,(就顯現說)而主要的是命題顯現底發生。命題顯現和命題底分別,前此已經談到。後者相當於表示命題底句子底樣型,而前者相當於表示命題底句子底憑藉。命題顯現底發生和命題及命題顯現都不一樣。它與命題底分別顯而易見,前者是事體,而後者不是事體,它與命題顯現底分別稍微麻煩一點。命題顯現底發生是一件事體,就它是一件事體說,它也許是判斷這一件事體中的主要的事體;但是它只是判斷這件事體中的一部分的事體,不是判斷內容中一部分的內容。命題顯現是判斷內容中一部分的內容,它不是顯現底發生,而是所發生的顯現。我們在這裏所注重的是內容,所以所注重的不是命題顯現底發生,而是發生了的顯現。命題顯現也可以說是一件事體,可是主要點是它同時是判斷底內容。別的思方面底內容,此處從略。意念或概念也許重要,就某某方面說,它們的確重要,可是我們在這裏所注重的內容,不是意念或概念,而是命題。就顯現說,我們所注重的也是命題顯現。

4.判斷底對象。判斷不只有內容,而且有對象。主要的內容是思方面底內容,主要的對象也是思方面底對象,主要的思方面底內容是命題顯現,主要的思方面底對象也是命題所表示的對象。我們現在不從顯現說,從命題說。就命題說我們可以有特殊的命題,有限於一時一地的普及命題,也有普遍命題。這些命題所肯定的對象也就是判斷底對象。我們在這裏只能說對象,不能說特殊的事實或普通的情形或共相底關聯或自然律或固然的理,因為這些都牽扯到判斷底對錯和命題底真假。我們既然沒有談對錯及真假,當然只能談對象,不能談對象之為事實與否或普通情形與否或固然的理與否。對象可以是這些而不必是這些,我們不要以為它不是這些的時候,它就終止其為對象。判斷總是有對象的,無論這對象是事實與否或是普通情形與否或是固然的理與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對於判斷所特別注重的也許是對象。

5.斷定一命題之為真。可是,就我們在這裏的分析說,我們不特別地注重對象,我們認為判斷中主要的成分是斷定一命題之為真。或者說間接的興趣也許在對象,而直接的興趣依然是在命題。並且對於此命題我們特別地注重斷定這一成分。這一成分以後再說。對於判斷我們特別地注重內容,對內容,我們特別地注重思方面底內容。其所以如此者因為我們特別地注重命題及命題底斷定。命題底斷定也許要求助於想像,記憶,指示,語言……等等,然而命題本身總是判斷中的主要成分。可是命題總是抽象的,總是相當於表示命題底句子底樣型,而不相當於句子底憑藉,就是特殊的命題也是如此。命題總不只是命題顯現而已。由判斷中的命題顯現到判斷中所斷定的命題總有相當的步驟底問題。

C.命題底斷定

1.斷定不就是判斷。斷定是一活動,它是判斷中的主要活動。斷定者就是判斷者,可是,斷定不就是判斷。斷定專指命題底斷定而說的,視為活動,這活動只限於命題。判斷則不然。照我們這裏底用字法,它把環境,歷史,及因果系中許許多多的事體,都包括在內,所以視為活動,這活動不只是限於命題的。判斷這一活動中,就所斷定的命題說,也許有思考,有懷疑,有時也許沒有思考,沒有懷疑;有時也許在懷疑之後,才繼之以斷定。這些與判斷相干,與斷定不相干。其所以如此者,因為等到判斷者斷定一命題,他已經把懷疑思考一掃而空。這裏談斷定,只就判定說,不就斷定以前或斷定以外底思想活動說。假如我們問某人為甚麼有某一斷定,我們所問的不是關於斷定的問題而是關於判斷的問題。本段只就斷定分析。

2.自稱或自認成分及自我中心的情感。斷定這一活動底主要成分之一是一種自稱或自認,這自稱或自認相當於英文字Claim。所自稱或自認的是一命題顯現底真。由懷疑或思考到自認總是突然的,它們所牽扯的心理狀態根本不一樣。思考或懷疑不必有以自我為中心的情感,而自稱或自認有以自我為中心的情感。這以自我為中心的情感是斷定底主要成分之二。在邏輯講堂上,我們舉許多命題以為例,對於這些命題,我們時常既不思考,也不懷疑,更不斷定其為真。在知識論講堂上,我們也提出許多的命題來討論,對於它們,我們也許思考,也許懷疑,當我們思考或懷疑的時候,我們把它們視為“身外物”。等到我們斷定它們為真,它們就不是斷定者底“身外物”了。如果我們用英文表示,我們也許會說:Theclaimingsubjectidentifieshimselfwiththeclaimandtheclaimedpropositionaloccurance。也許我們可以說,在斷定活動中,斷定者與它所自認的命題顯現結合,它們發生親密的關係,而命題顯現就不是“身外物”了。有自稱或自認成分,也就發生以自我為中心的情感。這情感是斷定底主要成分之二。

3.賭博性和客觀化。在自稱或自認這一階段上,所稱所認的是命題顯現。我們也許在這一階段上打住。果然如此,我們底自稱或自認是私的,不是公的。對於命題顯現我們雖然有感情,然而關於它我們沒有甚麼責任。斷定不只是自認或自稱而已,它牽扯到一種賭博性。這可以說是斷定的主要成分之三。自認者或主張者對所主張的命題顯現,不但有情感,而且把情感寄托在命題顯現身上。把情感寄托在任何東西身上本來就冒一點險,所寄託的東西也許不接受你底情感或不值得你底情感。把情感寄託到命題顯現上還有另外的危險。斷定者不只是有自認或自稱或主張而已,他要把他底主張客觀化或公開化。他不但斷定命題顯現對於他為真,而且由命題顯現一跳就跳到命題,並且斷定該命題為真。這客觀化或公開化底情形,普通用提高了聲音的“是”字表示:例如二加二“是”等於四。關於這一點,說話時情形容易表示一點,寫字時難於表示。我們當然可以創立符號作為特別表示此情形底用處,但是在沒有這符號的時候,我們只好想像斷定命題的時候底狀態,去體念這客觀化或公開化底情形。就這情形說,賭博性更顯而易見。這客觀化是斷定底主要成分之四。

4.判斷和命題底主要樞紐就是斷定。斷定有以上所說的四成分。這四成分都是對於斷定說的,不是對於命題說的。所斷定的雖是命題,然而命題底真假仍是另外一件事。命題有真假,判斷有對錯,這二者不容相混。以上A,B,C三段底討論,都可以說是判斷底分析,本段不過是特別注重判斷中的命題底斷定而已。判斷中雖有命題底斷定而判斷仍不是命題。命題底真假是一件事,判斷底對錯是另外一件事。雖然如此,它們有密切關係。這密切關係,頗不容易說出來;至少一重要樞紐就是這裏所談的斷定。一判斷中所斷定的命題雖不必真,然而判斷者在他底判斷中總斷定該命題之為真。斷定一命題之為真總有理由有標準。判斷底對錯就是這理由及標準方面的問題。

D.判斷底對錯

1.注重點在判斷是活動。判斷是一件一件的事體。就它是事體說,它有它底特殊的環境,歷史的背景,一時一地底因果系中的特殊的事體。判斷也是有意識的活動,就它是一活動說,它有它底文化背景。文化背景所包含的成分非常之多,我們所特別注重的是證實,否證,及對錯底標準。判斷既是事體與活動二者底綜合,這兩方面底背景它都逃不開。結果是它所牽扯的證實,否證,及對錯底標準,也逃不出時地底限制。以某一種的環境及歷史為背景,某一類的判斷容易發生,這是就事體說。以某一文化為背景,一命題可以在某一時視為真的,或一判斷在某一時視為對的,而在另一時該命題視為假的,或該判斷視為錯的。這是就判斷之為活動說。請注意,我們在這裏說“視一命題之為真或假”。視一命題之為真或假和一命題底真假是兩件事。就判斷之為活動說,判斷有對錯。我們對於判斷所注重的不在它是事體,而在它是有標準有對錯的活動。

2.對錯不一定是真假。判斷底對或錯不一定就是所斷定的命題底真或假。一真命題永遠是真的,一對的判斷不必永遠是對的。在一對的判斷中,斷定一命題之為真或假,是有理由的,有根據的,或有標準的,然而這不就是該命題底真或假。其所以如此者,因為所說的理由,根據及標準,都是文化背景所供給的,而我們這裏所說的文化背景,有時地底限制。所謂理由根據,及標準,都是對於斷定命題之為真或假而說的,不是對於命題底真或假而說的。命題底真假沒有時地底限制,而斷定命題底真假有時地底限制。在這裏我們只討論斷定命題底真或假。斷定既有時地底限制,則根據一時一地底理由或標準,一命題可以被認或被斷定為真,而根據另一時或另一地底理由或標準,同一命題可以被認或被斷定為假。一命題底被認或被斷定為真或假,有相對於時地底問題,此所以我們說,它是有歷史的。命題沒有史,命題底真假也沒有史。有些人認為命題有史,照我們底說法,只是命題底斷定有史,或命題顯現有史,而命題沒有史;有些人認為命題底真假有史,照我們底說法,判斷底對錯有史,或斷定命題底真或假有史,而命題底真假沒有史。

3.時地性,以證實證明為例。所謂理由,根據,標準,所包含的也許很多,我們不妨只就證明和證實着想。證明與證實不同,以後當分別討論。我們現在所注意的是二者都有時地底限制。從前的人相信天圓地方,在那時候,想來有該時候所認為滿意的證明或證實底方式。也許有些人還相信太陽繞着地球走,相信這說法的人,也許仍然相信他們有證明或證實底方式。就證實說,他可以說,一思想在耳聞目見上有根據,就有證實,而太陽繞着地球走,在耳聞目見上,確有根據。證明問題也許麻煩一點,他或者用以上的證實為證明,或者引用別的原則以為證明。在現在,大多數有教育的人,不承認這證實或證明底方式,可是從前似乎有一時期,很多的人相信這一方式。我們現在所認為是迷信的,在從前大都不是迷信,所謂迷信,不只是所信一方面底問題,而且是證明或證實底方式或工具方面底問題,不但是前一方面有史,后一方面也有史。后一方面更是重要。因為證實或證明底方式或工具不同,一命題在一時期被認為真,我們不能說當時底判斷一定錯了,該命題在現在被認為假,我們也不能說現在的判斷一定錯了。這兩判斷也許都對,而命題仍不因此就既真且假。判斷底對錯,是相對於一時一地底證明證實底方式或工具的,而命題的真假不是。這是就前後兩判斷中所斷定的是同一命題而說的。

4.兩判斷中表面上同一的命題不必是同一的。可是前後兩判斷中所斷定的,有時表面看起來是同一命題,而其實不是同一命題,果然如此,這兩判斷根本就不是對於同一命題底斷定。命題有表示底工具,而表示底工具在不同的時候,或不同的環境,或不同的系統,不必表示同一命題。表示底工具雖同,而在不同的情形中所表示的命題不一。這不是命題變了,也不一定是證實或證明底方式或工具改變,而是同一工具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意義。句子或陳述句子是表示命題底工具,同一陳述句子在不同的時代不必表示同一命題。“四海之內,皆兄弟也”,在從前和現在不必表示同一命題。不但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有這問題,不同的思想結構也有。即以直線是兩點間最短的距離而論,這一句句子,在不同的幾何系統中,表示不同的命題。例如在一判斷中我們肯定一句句子所表示的命題,而在另一判斷中我們否定同一句子所表示的命題,這兩判斷也許都對,這不一定就是命題底真假演變,或者證明證實底方式或工具改變,也許同一句子根本就不表示同一命題。

5.命題無史,判斷有史。本段所注重的,一方面是判斷有對錯,對錯有理由,有根據,有標準;另一方面我們表示,這理由,根據,標準,都是相對於時地的,所以判斷與命題根本不一樣,判斷底對錯有史,命題底真假沒有史。假如有人主張真理在演變中,而所謂真是命題底真,我們不贊成;可是,假如所謂真是這裏所說的判斷底對,我們贊成。我們一方面要表示命題沒有史,另一方面要表示判斷有史,或命題底斷定有史,普通所謂思想史,照我們底說法,不是命題底史,也不是命題底真假史,也不是命題底結構史;它是判斷史,是某某命題為某某所斷定底史。動的思想有史,靜的思想沒有史,在動的思想中,命題顯現有史,在靜的思想中,命題沒有史。普通所謂學術史,情形同樣。一真的命題永遠是真的,一對的判斷不永遠是對的。雖然如此,判斷底對錯底理由,根據,標準,都可以有進步,而這進步,從證實證明底方式說,是說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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