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知識論(下冊)》(15)

第三十三章《知識論(下冊)》(15)

命題、證實和證明(2)

四、命題底證實

A.判斷底對象

1.判斷底對象和實際上的有無。證實是承認某某命題為真底理由之一。所謂證實就是看實際上有沒有判斷底對象。假如實際上有某一判斷底對象,普通我們說該判斷證實。我們不分別判斷底對象和實際上底有無。判斷總是有對象的,問題不在判斷有無對象,而在實際上有沒有判斷所有的對象。判斷中所斷定的命題,我們既把它們分為三種:(一)特殊的命題,(二)普及於一時一地的命題,(三)普遍命題,所謂實際上的有無對象,就是該對象是否是(一)特殊的事實,(二)限於時地的普通情形,(三)固然的理。如果該對象是以上三者之一,則實際上有該對象,如果它不是以上三者之一,則實際上沒有該對象。如果我們認為實際上有某一判斷底對象,我們說該判斷證實,如果我們認為實際上沒有該判斷底對象,我們說該判斷為事實所否認。說證實底工具或方式有歷史,也就是說這“認為”是限於時地的。可是,這一點本段不談。本段先論判斷底對象。

2.材料與論旨。判斷底對象可以是邏輯方面的,也可以是本然的實在方面的,但是這樣的對象我們在這裏不討論,我們底興趣完全在上條所說的三種。以下的立論也就以這三種為限。無論對象是特殊的,或限於一時代一區域的普通的,或普遍的,它似乎都有材料與論旨的分別。有的時候,也許大多數的時候,材料和論旨在事實上合一,可是,這二者在抽象上的分別依然不能抹殺。有一瑞士的教育家去見拿破崙,別人問他看見拿破崙沒有。事實上他沒有見着。他可以回答說他沒有看見拿破崙,也可以回答說拿破崙沒有看見他;當別人問時,他底答語是後者,而不是前者。這兩答語,就材料說,是一件事體,他和拿破崙沒有碰着;可是,就論旨說,這兩答語不同。在前一答語中,他也許會使他底朋友為他惜,而在後一答語中,他授意給他底朋友為拿破崙惜。笑話中的“樹在廟前”和“廟在樹后”底分別也許不重要,但不是沒有分別。顯而易見,“這張桌子這樣高是三尺高”和“三尺高是這張桌子這樣高”底論旨不同,雖然材料一樣。前者底論旨是那張桌子底高度,而後者底論旨是三尺高底高度。判斷的對象有材料與論旨底分別。

3.證實表示對象底材料是實際所有的。判斷中的主要成分是命題底斷定,判斷底主要對象也是命題底對象。命題底對象,既有材料和論旨底分別,判斷底對象也有,兩命題相等當然不表示它們是同一命題。怎樣相等法我們在這裏不必討論。有所謂真假值相等,有所謂意義相等,意義相等也許就是對象相等。可是,對象相等只是就材料說的,不是就論旨說的。就論旨說,兩命題底對象不至於相等。兩命題雖不相等,然而有時一命題蘊涵另一命題。我們現在所談的蘊涵是第二命題可以由第一命題推論出來的蘊涵。在這情形下,它們底對象,無論就材料或論旨說,都不一樣。證實是就命題或判斷底對象底材料說的。如果兩命題相等,證實一命題也就證實另一命題。所謂證實一命題就是說該命題底對象底材料是實際所有的,而這就是說,它或者是(1)特殊的事實;或者是(2)限於時地的普通情形;或者是(3)固然的理。如果兩命題中p蘊涵q,證實p也就證實q。它們底對象底材料雖不同,然而前者蘊涵後者或前者之中有後者。

4.分別地或不分別地證實。在以上所論的情形中,我們不但能說證實,而且假如我們談證明的話,我們也可以談命題底證明。假如p,q兩命題中p蘊涵q,而p證實,q不但證實而且也證明。我們在本段不談證明,只談證實。如果兩命題既不相等,也沒有蘊涵關係,它們底對象,無論就材料說或就論旨說,都不一樣,不但如此,就材料說,一對象也不包括另一對象。這情形也許簡單,也許複雜。如果p,q兩命題都是特殊命題,也許p底證實就是q底證實,這要看有沒有真的普遍的命題為前題。如果兩命題都是限於時地的普及命題,情形相似。假如這兩命題是普遍的命題,情形也相似。總而言之,假如兩命題既不相等,又沒有蘊涵關係,而又沒有普遍的真的命題以為媒介,或意念結構以為背景,則這兩命題只能獨立地證實。在此假設下,證實p不就證實q,證實q也不就證實p。以下分別討論三種不同的命題底證實,但是,彼此總難免互相牽扯。

B.特殊命題底證實

1.表示當前的特殊命題底證實。特殊的命題可以分為兩類,一為關於已往的事實,一為關於當前的事實的命題。對於將來,也有判斷,例如對於一個人底前途等等,但是這樣的判斷所斷定的命題底成分相當的複雜,我們把它撇開。以後論真假,我們也許要提到一種有效說。單就證實說,我們只就以上兩種的特殊的命題立論似乎已經夠了。關於已往的特殊命題底證實,以後再談,現在只就關於當前的特殊命題立論。這樣的命題底證實,有需用特別工具及不需用特別工具底問題。後者只憑耳聞目見就夠了,前者則耳聞目見不夠。也許最早或最基本或最多的證實方式,是憑耳聞目見為標準的證實方式。假如我們斷定某房間裏有人,最直截了當的方式,就是去看看,或者去聽聽,該房間裏有人沒有。如果聽見房子裏有人,或看見房子裏有人,這命題或這判斷證實了。無論這方式是否用得最多或用得最早,就一方面說,它是最基本的方式,別的方式也是建築在它身上。沒有它證實總是不行的。就是需要特別工具以為證實時,我們還是得用它。可是,只有這一方式證實不一定說得通。在現在理論發達的時候,有些耳所共聞目所共見的情形不是事實。雖然如此,耳聞目見依然是證實底基本工具或方式。

2.有時須用特別工具。有些關於當前的特殊的命題底證實是需要引用工具的。顯而易見,我們斷定某一池的水裏有微生蟲,我們需用顯微鏡。這顯微鏡就是這裏所說的特別的工具。我們不說科學工具,因為科學兩字引起問題。好些工具根本不能稱為科學工具。例如量時間的沙滴漏或水滴漏。方圓方面的判斷需要規矩以為證實工具。現在所需要的工具似乎比從前所需用的多,而科學工具也增加。雖然如此,我們仍只表示證實有時需用工具。引用工具總是知識相當發達之後的事體。在知識相當發達之後,我們感覺到有的時候耳聞目見底證據靠不住,我們得利用所謂中立的工具以求靠得住的結果。工具底引用一方面固然表示耳聞目見底缺點,可是,另一方面也表示耳聞目見底必要。工具沒有代替,也沒取消耳聞目見。它不過是幫助耳聞目見而已。就是引用工具,我們仍然逃不了耳目底引用。

3.直接或間接的證實。證實有直接或間接問題。這裏所謂直接或間接不是從有無工具着想,而是從有無推論着想。沒有推論的,這裏稱為直接,有推論的稱為間接。假如我判斷“上面那箱子裏有一塊白布”,我只要開箱子找,假如找出一塊白布來,這命題就證實了,假如找不出白布來,這命題被否證了。無論證實或否證,這裏都沒有推論。所謂沒有推論,就是說這命題無論證實或被否證,都不是我們底動作底結果底結論。我們說這證實和否證是直接的,因為這命題本身就表示或不表示這結果。有的時候,我們利用普通的情形或趨勢以為媒介,來證實或否證一命題。例如某朋友每天騎馬進城到某處上課,我斷定他今天在某處上課,只要我看見他底馬在某處,我也許就覺得我判斷證實了。也許他的確在某處上課,果然如此,這證實只是間接的。也許有人會說這不是證實。這或者根本不贊成有間接的證實,或者只是說這例子不好。假如是後者,舉出一好的例子就成。假如是前者,證實兩字底用法也許就不同了。

4.媒介底利用不限於以上。上面所論的間接證實是利用普通的情形或趨勢以為媒介。媒介當然不只是普通情形或趨勢,固然的理也可以是證實底媒介或背景。假如我老遠看見一座山,我斷定山岩上有鳥巢。我不必上山岩上去。假如我在岩下看見有破的鳥蛋,岩邊石頭上有蛋質下流底痕迹,我可以說我底判斷證實了。我沒有上山岩,也沒看見岩上的鳥巢,可是,我的確可以說“岩上有鳥巢”這一命題證實了。其所以如此者,因為我利用了許多的固然的理以為媒介或背景,就表示固然的理的命題說,我利用了它以為前題,加上岩下有破蛋,岩邊石頭上有蛋質下流底痕迹,我得到了岩上有鳥巢這一結論,這一結論就是原來所斷定的命題。就形式而不就實質說,這證實之為間接和以上所說的一樣。其所以我們特別地提出討論者,因為本條所論的間接證實特別地重要。知識愈進步,特殊的命題底證實愈須求助於固然的理;因為知識推廣之後,命題底對象離開耳聞目見底範圍愈遠,或者離耳聞目見底範圍的命題愈多,一方面工具底引用增加,另一方面固然的理底引用也增加。

C.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底證實

1.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底證實。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底證實,麻煩得多。命題底內容當然是在現在的,可是對象,至少就材料說,不是在現在的。如果實際上有那對象,那對象是一件已往的特殊的事實或事體,那件特殊的事實或事體既然是已往的,當然不能重現於現在。證實總是現在的,要證實一判斷或一命題,我們總得要在現在去證實。我們怎樣表示一命題底對象是一件已往的特殊事實或事體呢?頭一點我會想到,證實一表示歷史的特殊的命題,決不能直接地證實,象B段所論的那樣。這樣的命題底證實總是間接的。它不但是間接的,而且間接底方式也不同。這方式牽扯到特別的工具如記載及古物,也牽扯到普通的工具如普遍的學理。這類命題底證實比B段所論的,要困難得多,也許有人會想到,這類命題底證實不大靠得住。一部分的證實也許有這一問題,但不是所有的證實都有這一問題。問題不是在證實底靠得住與否,而是在形成證實底困難,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是不容易證實的。

2.記載。記載是特殊工具之一。關於已往一方面要靠記載,另一方面記載又不十分靠得住。假如當前有一件事體發生,有十個人把它記載下來,大致說來,這十個記載不會同樣。一個人底記載總牽扯到一個人底看法。當前的情形如此,已往的情形也如此。記載不一定表示事實。彼此抄襲的記載不是獨立的,無論抄襲多少次,它底證據價值並不因此增加。獨立而又相同的記載底證據價值,的確很大,可是,要證實它們底獨立性,也許本身是麻煩的事體。同時這樣的記載也許根本就不常見。獨立的記載大都是不同的。對不同的記載,我們當然有所選擇,有所取捨,有所比較。此比較,選擇,取捨底標準,或者是一時代一區域底普通情形,或者是超時空的普遍的道理。取捨底標準不是記載本身所供給的,它總得要求助於旁的知識。同時即令我們引用旁的知識,對不同的記載有所取捨,然而這不同的記載仍有一齊都錯底可能。對於記載,我們固然不能不信,也不能盡信。它底或然性有時也許很高,它底聯合起來的或然性也許非常之高,但是單就一個一個的特殊的命題說,它底或然性不高。

3.古物。除記載之外,古物也是特別工具之一。把古物當作證據看,我們也許會感覺到它底證據價值比記載底要高。這感覺當然是有理由的。古物雖是古物,然而它是當前所有的古物。它有兩個立場,一是古物,一是當前的所與。就它是當前的所與說,它是目所能見的東西。我們可以直接地官覺它,所以覺得它可靠。可是就它是古物說,問題不如此簡單。我們指一當前的所與,說它是一古物,例如說它是漢磚,我們當然是把漢磚這一意念引用到當前的所與上去。這本身是一判斷。要證實這一判斷,我們才能利用它以為考古的證據。證實這一判斷本身也許就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體。它本身就牽扯到普遍的學理或自然律及歷史上的知識。假如這判斷證實,當前的所與就的確是古物,它是古物,我們才能利用它作為相干的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底證實工具,等到它是一證實工具的時候,它底證據價值的確是相當的大,單獨地說,它底證據價值可以說是比記載底要大。可是,對於它,問題不在證實某所與之為古物之後,而在證實某所與之為古物之前。假如一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不但有記載上的證據,而且有古物上的證據,這一命題底證實和B段所談的命題底證實同樣可靠。雖然如此,證實底形成比B段所談的要困難得多。

4.普遍的學理。證實一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底工具之中,最容易忽視的,是普遍的學理及對於別的學問底知識。以上(2)(3)兩條已經表示普遍的學理及旁的知識底重要。對於記載底取捨,及對於證實一當前的所與為古物,我們都得利用普遍的學理及旁的知識。研究記載時,我們說“以理奪之”或“以情奪之”,我們都是利用普遍的情形或學理;研究記載時,有時我們也說“在當時如何如何”,說這樣的話底時候,我們實在是利用我們已經有的關於一時代一區域的普通情形底知識。天文學地理學地質學底學說,常常可以利用以為證實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別的學問底進步,也影響到歷史學,也可以使歷史學進步。治歷史學的人也許可以舉出許多例子來,我們在這裏只泛泛地說一下而已。普遍的學理及旁的知識底引用,無論就古物或記載說,都是免不了的。不但如此,利用證據,總同時利用論證,而利用論證時,普遍的推論方式也就引用了。利用普遍的推論方式也就是利用普遍的邏輯原則。這當然也就是利用普遍的學理。普遍的學理是最普通的工具。就在證實一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我們也不應忽視這一工具。

D.限於時地的普通命題底證實

1.肯定當前的或歷史上的普通情形的命題。這類命題既不是特殊的,也不是普遍的。它既介乎二者之間,它底證實也許有二者所有的麻煩。它也可以分為兩種,一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一肯定歷史上的普通情形。有表示將來的普通情形的命題,這可以說是表示將來的趨勢的命題。可是,對於將來,證實問題大不一樣,我們在這裏也不討論表示將來的趨勢的命題。證實視為一活動或一動作,總是現在的證實。對於表示將來的趨勢的命題底證實,我們似乎只有兩個辦法,一是在現在證實這命題底或然性,一是等到將來的某一時期降臨時,或所肯定的趨勢現實時,再去證實原來的命題。前一辦法,視為活動是現在的活動,可是它實在不是證實,它不是證實一命題底真,它只是證明一命題底或然性。我們可以證明一命題底或然性,這是一件事,該命題究竟是真是假是另外一件事。后一辦法中的證實根本不是現在的事,那樣的事絕不能在現在進行。就現在說,我們沒有證實表示將來的趨勢的命題。本段底討論限制到以上所說的兩種,一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一肯定歷史上的普通情形。

2.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的命題有時很難於證實。一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的命題底證實似乎是一件簡單的事體。把它和一肯定歷史上的普通情形的命題底證實兩相比較,它似乎是一件容易的事。有好些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的命題底證實確是容易,例如肯定衣冠服飾上的風俗習慣的命題。可是,這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好些就不容易證實。關於普通經濟情形的命題底證實似乎就相當麻煩,關於普通信仰及思想的命題底證實簡直就困難。有些社會科學要調查當前的真相,也就是要知道某一方面的普通情形。一方面我們要表示所得的命題或所認為真的命題不是普遍的命題,它們底推論並不豐富。從這一方面着想,社會科學近乎歷史學,與自然科學相隔稍微遠一點。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表示肯定,當前的普通情形的命題底證實,或社會科學底命題底證實,也不是容易的事。證實一命題總是表示它底對象是實際上所有的。證實本條所討論的命題也要求助於一件一件的事實,可是一件事實不能代表普通的情形。要表示一普通情形,我們需要多數的同樣的事實,並且需要統計學方面的學理及某一社會科學本身底學理。總而言之,本條所論的命題底證實,例如美國調查輿論底工作(這也許大部分是命題底發現而不只是命題底證實),似乎是非常之複雜的艱難的。

3.肯定歷史上的普通情形的命題底證實更困難。有些是肯定歷史上的普通情形的命題。這樣的命題既肯定歷史上的事實或普通情形,不但有(2)條所說的困難,而且有關於已往的命題底證實所有的困難。這兩方面的困難既兼而有之,這樣的命題確是不容易證實的。這樣的命題底證實當然也牽扯到記載,古物,而這種工具底引用不是簡單的事。證實一表示歷史的特殊的命題,這兩樣工具底引用已經複雜,何況要證實本條所論的命題。這樣命題之中也有比較容易證實一點的,例如關於一時代底衣冠習慣方面的命題。另外有些關於社會風俗或經濟情形的命題,例如碰巧有古物或類似檔案的記載,也許是比較容易證實的,可是,困難點仍有,所說的情形如何普通法總是不容易證實的。假如這樣的命題一方面是關於已往的,另一方面它底性質又是近乎社會科學底內容或對象的,它底證實底困難就非常之大。大致說來,證實底工具總不會完備。在(2)條所論的情形中,我們至少可以假設證實底工具完備,不過引用起來複雜麻煩而已。本條所論的情形,證實底工具即令有一部分保存,總難免大部分遺失。總而言之,這類命題底證實是非常之複雜,非常之困難的。

4.總得要利用普遍的學理。證實一特殊的命題有時得利用普遍的命題,證實一表示歷史的特殊命題免不了要引用普遍的學理,這當然也就是說,要利用普遍的命題。證實一表示一時代一區域的普及命題更是需要普遍命題。普遍的命題,就內容說,只是思議底內容;就對象說,就是普遍的理或固然的理。證實雖然是求實,證實一命題雖然是表示實際上有該命題底對象底材料,然而證實這一活動仍然不能逃於理。此所以證實一特殊的命題也牽扯到(無論直接或間接)普遍的命題。把普遍命題視為證實底工具,最容易為人所忽視。也許有人以為“實”無需乎“理”。在這裏我們要表示一下“實”總是有“理”的。本書對於事實底說法就表示它本來是有理的。證實一命題當然也逃不出理。以後談證明,我們很容易感覺到理底重要,現在表示理對於證實底重要。

E.普遍命題底證實

1.注重假設和概括論斷兩種。所要證實的普遍命題,大致說來,或是一概括論斷,generalization或者是一假設,hypothesis。別的普遍命題雖多,然而有好些可以撇開不論。邏輯命題根本就沒有證實問題,本然命題也可以說設有證實問題。其它的普遍原則或者是postulate或者是assumption,這些也許有證實問題,可是我們底興趣似乎不在證實。還有許多流行的普遍命題,這些也許只是表示一時代底思想氣候,有些也許只是表面上有命題底形式,而實際上不是命題,這些我們也可以撇開不論。所要論的只限於以上兩種。證實既是表示實際上有某一命題底對象底材料,它總逃不了標出該命題之下的一件一件的事實。因為所要證實的命題是普遍的,單單標出一件一件的事實還是不夠。所謂普遍就是超特殊的時空。我們得就一件一件的事實中,表示有某關係或某情形,是不受特殊的時空底影響的,才能證實一普遍的命題。證實一普遍命題底辦法之中,有兩個我們要專條討論的,一是觀察,一是試驗。

2.對象有時可以強迫發生,有時不能。有些普遍命題底對象,就它特殊地發生說,是自然的,不受我們強迫的。假如一普遍命題底對象是與日食有關的,它底特殊地表現是在日食發生底時候,我們只能等候這對象發生,不能強迫它發生。在這情形下,我們只能觀察。這就是說,我們只能等候這現象發生去觀察,不能安排辦法強迫它發生以為試驗。這是第一點。因為我們不能強迫它發生,我們也沒有法子控制它發生時底環境,這是第二點,而這一點非常之重要。我們不能控制環境,我們不能把相干的事體分開,而這也就是說,我們不能試驗。我們既不能試驗,我們只能繼續觀察,次數愈多愈好。我們在多數次觀察中,把不同的例證互相比較,看甚麼特殊的事體相干,甚麼不相干。這是第三點。也許在多數次觀察之後,我們可以把不相干的事體撇開不論,把相干的事體底影響估計清楚,慢慢地證實一普遍命題。觀察原是發現一命題的,但也可以視為證實命題底工具。

3.試驗和觀察底分別。試驗與觀察不同。這不同點可以從命題底對象說起。有些普遍命題底對象和以上(2)條所說的不一樣,我們不必被動地等候它發生,我們可以主動地強迫它發生。這是第一點。日食那樣的事體,我們無法強迫它發生,可是老鼠覓食這樣的事體,我們可以強迫它發生。不能強迫它發生的事體,我們也不能控制它發生時底環境,能夠強迫它發生的事體,我們也能夠設法控制它發生時底環境。這是第二點。這一點也非常之重要。我們能夠控制環境,我們就能夠安排妙計去試驗,我們可以把環境更改,加入一相干的事體看影響如何,更換另外一相干的事體再看影響如何,我們可以翻來覆去地試驗。我們能夠試驗,也就是說我們能夠造成一現象發生時底條件相等。普通經濟學書中所說的“別的條件相等”那一要求,在試驗室內至少小規模地辦到。這是第三點。環境既然相等,相干的事體和不相干的事能夠分開,我們試驗底次數不必多,這又和觀察不一樣。這是第四點。就我們現在的問題說,最重要的一點是第五點。環境相等,現象或命題底對象重複地發生,正表示這對象不受特殊地時空底影響。這就是說,這對象是普遍的。一普遍命題可以經試驗而證實。它當然也可以經試驗而得否證。我們現在所注意的是試驗可以證實一普遍命題。試驗雖是發現命題底工具,但也是證實命題底工具。

4.二者都可以表示有無固然的理。以上是分開來的討論,這只是討論分開而已。實際上證實底工作也許觀察與試驗並用。有好些學問也許只是觀察的學問,但是另外一些學問是觀察與試驗並用的,這二者視為證實工具,都可以說是證實普遍命題底工具。我們在二者中所求的及所得的,是固然的理或不變的一定的關聯。我們不以固然的理為限於一時代或一區域底普通情形。這思想發生一有趣的問題,假如時空是兩頭有量的,或宇宙是有始有終的,所謂固然的理,和限於時代區域的普通情形,就難有實際上的分別。在這情形之下,固然的也可以是限於宇宙的普通情形。理論上的區別也許還可以維持,實際上的分別也就取消。為維持它們底分別起見,我們說時間是兩頭無量的,宇宙是無始無終的。後者根本不是一特殊的時期或區域。

五、命題底證明

A.概念底圖案或理底結構

1.圖案與結構。我們討論思想底時候已經討論過概念底圖案。概念是有圖案的。也許最好的例子是幾何學中的概念。點,線,平面,長方,三角,四方……等等成一四通八達互相關聯的圖案。就想像說,這圖案有點象打魚的網子,綢緞上的花紋,地圖上的城市。一圖案之中的概念彼此有內在的關聯,把一概念改變,別的概念也得改變。(概念是無法改變的,所謂改變一概念只是代以另一概念而已。)一概念之所以為某一概念要看圖案中別的概念如何。有些改變底影響也許小,有些也許影響大。把“四方”這一概念改變(就是代以另一概念)這改變底影響也許小;把“平行”這一概念改變,這改變底影響大,整個的圖案也許就可以因此不同。非歐幾何和歐克里幾何底分別,至少是“平行”概念底不同底影響。它們是不同的概念圖案。概念有圖案,也有結構。在思議活動中,我們所要得的是概念結構,而所得的也許只是概念圖案,二者底分別在正確。如果圖案是正確的,它同時是概念結構,如果不正確,它只是圖案而已。在思議活動中出現的概念底關聯總是概念圖案,它也許同時是概念結構,也許不是,究竟是否,當然有標準,有根據,等等問題,可是,在這裏我們都不討論這問題。

2.理底結構。概念底關聯,無論就圖案說或就結構說,都是思議底內容。思議有對象,而思議底對象總是普遍的。如果思議底內容是概念結構,它底對象就是固然的理。概念底結構也就是理底結構。理底結構和概念底結構一樣,也是四通八達的,也是互相關聯的。理總是可以通的。這裏所說的思議底內容或對象,當然不是說想像底內容或對象。思議也許需要求助於想像,但思議不是想像。想像底內容都是類似特殊的,類似具體的,都有類似特殊的時空底秩序,它們沒有上條和本條所說的結構。想像是相對於知識類的。想像底材料總是官覺所供給的。思議底內容是意念,概念,意思,命題,這些內容本身都是抽象的,而抽象的,照本書底說法,根本不是像,它不相對於官覺類,也不相對於知識類。概念結構也不是相對於知識類的。這結構所表示的固然的理或理的結構也不是相對於知識類的。特殊的“實”是相對於知識類的,普遍的“理”不是相對於知識類的。

3.然和所以然。普通有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的分別,這分別非常之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有知道一事之然而不知道其所以然。所謂所以然當然有種類底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它所指的也許大部分是事體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是它不限於這一種。我們很可以碰到這樣的情形:我知道人是甚麼樣的動物,可是我不知道人之所以為人;或我知道四方這樣的東西,可是我不知道四方之所以為四方。就思議說,前者和後者都是一樣的。知道所以然總是能夠把所知的“然”容納在一意念圖案或結構中,我們把知其然叫作識,把知其所以然叫作懂。識是知某X之為甚麼,懂是知該甚麼之所以為甚麼。識X之為φ,也許只能夠分別X於非φ的Y,Z,W……等等,懂φ之為φ,總兼是能夠容納φ這概念或意念,於ψθλ……等等底意念或概念圖案或結構中。知其所以然或懂有兩方面。本條只就一方面說而已。本條只談到意念或概念底圖案或結構。圖案不一定是結構,它也許只是我們思議活動中的意念底關聯,而不是概念本身底結構。我們能夠把一意念容納於一意念底圖案之中底時候,也許我們自以為懂,而我們實在沒有明白該意念。

4.證明是求所以然底活動。另一方面的懂就是明白道理。假如我們底意念或概念圖案同時是概念結構,則能夠容納一概念於概念結構之中,我們不但懂意而且明理,因為概念結構表示固然的理。概念結構既然表示理底結構,則在內容上我們能夠容納一概念於概念結構之中,也就同時是在對象上能夠容納事物於理底結構中,而這就是普通所謂能夠理解事物。我們能夠理解事物也就是知道事物之所以然。證實,照我們這裏底說法,是求然底活動,證明是求所以然底活動:前者是求識底確切,後者是求懂底清楚;前者是求所識底實,後者是求所明底理。前此已經說過,證實是表示命題底對象底材料是實際上所有的。現在我們也可以說,證明是表示命題底對象,無論就材料或論旨說,是在理底結構中的。我們在這裏分別地討論證明和證實,因為它們的確是兩件事,但是這不是說,它們從來不牽扯在一塊。我們前此已經提到過,有時證實也就是證明,所以從我們底活動說,有時證實活動也就是證明活動。也許在實際上這兩種活動常常聯在一塊,即令如此,我們仍然要分別討論。

B.證明底分析,普遍命題底證明

1.前提與方式。證明總有兩套命題,一套是證明方式上的命題,一套是所要證明的命題底前提。前者是推論底方式,後者是所從推論的前提。這兩套命題,就職責說,不是一樣的。茲用以下方式表示,以大寫字母表前者以小寫字母表示後者。這裏表示由p到q根據P,由q到r根據Q,由r到s根據R。這當然是空泛的說法。實際上我們在一證明中也許只用一推論原則或兩原則,也許我們不表明推論原則,有時甚而至於不意識到某原則底引用。可是推論總是有根據的,而它底根據就是這裏所說的推論方式上的原則。比較起來,頭一套命題容易為人忽視,第二套命題不容易。

2.推論方式底重要。在大多數的情形中,P,Q,R,……和p,q,r……是兩套不同的命題。假如政治學底學說有須嚴格證明底必要,前提方面底命題也許是政治學本身所供給的,也許是倫理學或歷史學或經濟學或社會學所供給的,然而推論方式這一方面的命題大致不是這些學問所供給的。歐克里幾何中的證明也許是大家所習慣的,可是,照作者小時所讀的幾何書看來,只有點,線,三角,四方……等等是有明文介紹的,而“如果—則”、“所以”沒有。這表示前一方面的概念是幾何學所供給的,后二方面的概念不是。普通我們認為供給后一方面的概念及命題的學問是邏輯學,此所以好些人說邏輯學根本,此所以學堂里有邏輯這一課程。它可以說是給別的學問底推論方式的學問。在邏輯學本身(也許純算學也是如此)(1)條所說的兩套命題只是一套,不過它底用法有兩套而已。這就是說,在邏輯學本身,p和P可以是一命題,不過它有p和P兩用法而已。這兩用法底分別仍然重要。就證明說,推論方式比較重要些,因為它是普遍的工具。一門學問也許有它自己所供給的特別的推論方式,但大致說來,推論方式總是邏輯學(或純算學)所供給的。我們在第六章談思議底結構底時候,曾說邏輯是此結構底脈絡,也就是表示它是組織此結構底中堅成分。證明一命題既是表示該命題之在一概念結構中,而概念結構底主要脈絡也是推論方式,推論方式對於證明重要自不必再多所討論了。

3.非形式的成分底重要。(1)條所說的p,q,r……等等是另外一回事。它們可以是任何的命題。這至少可以就兩方面說。一方面它們之中可以有普遍命題,特殊命題,也可以有限於時地的普及命題,但主要的是普遍命題。另一方面,p,q,r……等等可以是各種不同的學問中的命題,或日常生活中的命題,照(2)條底討論,它們當然也可以是邏輯命題或純算學命題,不過在泛論的程序中,我們不注意這兩方面底前提。無論p,q,r……等等是如何的命題,在一證明中,我們要求斷定它們是真的。我們斷定它們是真的,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命題。P,Q,R……之中,有些也許只是我們底辦法或規則,但大致說來,它們既然大都是邏輯所供給的,我們也承認它們是真的。對於它們,主要的問題似乎不在這一方面,而在證明者的的確確承認由p到q底根據是P,由q到r底根據是Q……。假如由p到q底根據是P,而證明者並不的的確確地承認它是P,證明者就不能由p推q。這是證明中的非形式成分或事實成分。這成分非常之重要。要有這一成分,證明者才能真正說懂,或真正說明。把證明視為一活動,這活動底事實成分是在歷史演變中的。這就是說,在某一時間,證明者可以認為某一P為證明或推論方式,而在另一期間,證明者發現該P根本不是一證明或推論方式。此所以我們有時說這樣的話:“前此認為某命題已經證明了,其實它根本沒有被我們證明”。此所以我們要分圖案與結構。圖案不必是結構,然而在任何時地都可以被認為結構或誤認為結構。我們現在所注重的是證明底形式成分,我們只從結構着想。

4.能證明就是能知所以然。本段所要論的是普遍命題底證明。這就是說p,q,r到s都是普遍的命題。我們已經說過,一命題底證明就是表示該命題是在某一概念結構中的。一普遍命題底證明當然也是如此的。概念結構可以完全是虛的。我們現在所注重的是實的結構。表示一命題容納在一實的概念結構之中,該命題不但證明,而且,也大都證實。這就是說,不但命題底內容已經容納在一概念結構中,而且一命題底對象也被容納到固然的理底結構之中。表示一命題容納在一概念結構之中,也就是表示一命題在一概念結構中底關聯脈絡;表示一普遍命題底對象容納到固然的理底結構之中,也就表示該對象與固然的理底貫通。能夠如此表示,就內容說,就是懂得一命題;就對象說就是明理。就事物說,我們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這二者底分別非常之大,只知其然底知識在某一階段上打住,知所以然底知識並不在一階段上打住。

C.證明底分析,特殊命題底證明

1.普遍和特殊的命題並用。在本段我們要討論特殊命題底證明。在上段我們所要證明的s是普遍命題,所以p,q,r……都是普遍命題。在本段我們只表示s是特殊的命題,只表示所要證明的命題是特殊的,我們不能因此就說p,q,r……都是特殊的。這些命題之中,一定有些是普遍的,不過不都是普遍的而已。P,Q,R……仍舊。如果我們要證明一特殊命題,所利用的前提中非有特殊命題不可,此所以p,q,r……中非有特殊命題不可。可是假如p,q,r……都是特殊命題,則根本沒有推論,所以也不能證明s。

2.談普遍命題底證明顯現不重要。上段有一問題,我們根本沒有談到。命題總是有命題顯現跟着的,可是我們談命題底證明,根本沒有談到跟着命題底命題顯現。其所以如此者,因為我們所談的是普遍命題。就普遍命題說,我們的確不必提及命題顯現。第一,普遍命題底顯現是在思議活動中的,它也許免不了有想像上的寄託,然而不必靠想像上的寄託才能使我們懂得它。命題顯現底重要是屬於想像方面的,普遍命題既不必靠想像上的寄託才能使我們懂得它,對於它顯現也不重要。第二,我們談證明所注重的,是形式成分,不是上段(3)條所談的事實成分。命題顯現對於後者也許重要,對於前者不重要。第三,在證明底程序上,P,Q,R底顯現,無論就形式說或就事實說,都重要,可是這不單是就證明普遍命題如此,證明特殊的命題也是如此。p,q,r底顯現問題,就是上段(3)條所談的事實成分底問題。事實成分雖然重要,然而在我們底討論中我們並不注重它。上段所討論的既然是普遍命題底證明,我們不必提到命題顯現。

3.談特殊的命題底證明,顯現重要。在本段我們似乎不能不談到命題顯現。本段討論特殊命題底證實,特殊命題總牽扯到非思議或非概念的成分,例如想像,官覺,記憶……等等。這些在思想活動中出現時,總同時是命題顯現出現時。一特殊命題底證明免不了是一命題顯現在意像,官覺或記憶……底環繞中活躍。一普遍命題底證明有時也許也是這樣,但它不必是這樣,至少我們不必注意這一方面。

4.一特殊命題底證明也是該命題底證實。一特殊命題底證明同時也是該命題底證實。前此已經說過,所謂證明是把一命題容納在一概念結構中。我們一方面利用P,Q,R……另一方面利用p,q,r……後者為證明s底前提。能利用p,q,r……為前提去證明s這一特殊命題,則前提中一定有真的特殊的命題在。一真的特殊的命題斷定一事實。利用此真的特殊命題以證明的特殊命題也斷定事實。此所以一特殊命題底證明也就是該命題底證實。也許有人發生以下的問題:特殊命題無所謂證明,它是可以有據而不能有證的。這說法實在是把證限制到普遍命題。本書既分別證明與證實,證當然不限到普遍命題。本書中“證”字底用法似乎也是日常生活底用法。法庭及巡警局底工作大部分要靠這裏所說的證明。歷史學中的證明似乎也是這種證明。這裏說的證實不只是證實而已,僅有據的證實只是證實而已。它只表示然,而不表示所以然。既證明又證實不但表示然而且表示所以然。

D.證明底所得

1.結論是否新的知識問題。證明對於我們有甚麼益處呢?這當然要看所謂益處是甚麼樣的益處。從前對於證明曾發生過這樣的問題:在證明中有沒有新的知識,如果有甚麼是新的知識?所謂新的知識似乎是集中在證明底程序中。在這程序中去找“新”的知識,的確有相當麻煩的問題。而在整個的程序中也許有人特別地注重結論(就證明說,即所要證明的命題)。結論是不是“新”的知識呢?關於“新”,我們可以從形式上和實質上着想。就形式說,如果我們能由前提推到結論,則結論已經在前提中;既然如此,結論當然不新。如果我們能夠用某一套前提去證明某一命題,則該命題當然隱寓於該一套命題之中,該命題當然不是新的知識。就實質說,問題完全是事實問題。有時結論對於某證明者是新的,而對於某另一證明者不是。

2.題材或論旨上的新。我們還可以命題底題材和論旨及相等的命題和不相等的命題,二者聯合起來底觀點,來討論這新舊問題。如果在證明中所有的命題都是相等的,則結論也許只能有論旨上的新的成分。命題既都相等,結論與前提也相等,相等的命題只有論旨上的分別沒有題材上的分別。就題材說,在此情形下,沒有題材上的新成分。如果有新成分的話,只有論旨上的新成分,如果在證明程序中,有些命題不是相等的,則論旨上或題材上的分別都有。既然如此,題材上或論旨上的新的成分也許都有。至於這新的成分是否新的知識就很難說,也許是的,也許不是。所謂新也是對於證明者而說的。這還是就結論或所證明的命題而說的。

3.目的不在得新的知識。但是我們底問題是證明供給我們些甚麼,這問題不只是結論底新舊問題。結論對於證明者大致說來新的成分很少;證明者要證明一命題,大致說來,他已經知道該命題。也許在先他不知道該命題是真的,經證明之後,他才知道該命題是真的;這樣的情形的確有的。可是,另外的情形也有;證明者有時知道一命題底真然而還設法去證明它。可見證明中的結論底新舊和證明是兩件事。我們所求於證明的根本不在得到代表“新”知識的結論。問題仍是在證明程序中我們所得者是甚麼。

4.表示不得不然。證明底貢獻在命題底概念圖案,或概念結構或理底結構,它所要表示的是一命題不能不在一整個的概念結構中。理底結構是四通八達的,概念底結構也是四通八達的。如果我們能夠表示在一概念結構中不能不有某一命題,我們不但承認該命題,而且非承認它不可。這就是說,我們不但知道它底然,而且知道它底不得不然。我們不但“知道”而已,我們“懂”得該命題或“明白”該命題底道理。這二者底分別非常之大。“然”是一件事體,“所以然”或“不得不然”是另外一事體。證明所供給我們的就是這不得不然底感覺。的確,在證明中我們所求的是真,可是,不只是真而已。果然所求的只是真,我們不必要證明,只要有證實已經夠了。如果在證實之後,我們還要更進一步去求證明,我們所求的不只是真而且是不得不真。得到證明,我們才能恍然大悟說“懂了”。

5.證明中的事實成分在歷史中。還有一點,我們得附帶地提及一下,懂或明白總是證明者或讀者或聽者底懂或明白。證明本身一方面是一種形式的概念底關聯底排列,它是可以懂,可以明白的排列;至於我們懂得它或明白它與否是證明底另一方面底成分,它是事實成分;這一成分我們雖然沒有從長討論,然而它非常之重要。顯而易見,沒有它,一種概念底關聯底排列不是證明。這是證明底非形式的成分,既有這一成分,證明中的命題總牽扯到命題顯現。就證明者或讀者或聽者說,命題總牽扯到他們底命題顯現。不但證明中的p,q,r……牽扯到命題顯現,P,Q,R……也牽扯到命題顯現,後者也許更為重要。用本書前此所用的術語,證明不但是靜的思議底結構,而且是動的思議底歷程。所謂懂或明白也就在這歷程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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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知識論(下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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