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函楊遠新
第十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函楊遠新
楊遠新同志:
你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致省作家協會的《關於請求保護作家合法創作權益的報告》,已由健忠主席指示省作家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研究處理。
按照健忠主席的意見,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研究決定:
一、委託省作協副主席、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張揚過問此案;
二、該案一審判決書的關鍵判詞是:“這些內容均嚴重失實,使讀者一看就誤認為原告柳建勛是個不法商人,是黑社會老大,是一個嫖客,並且與胡夢廉夫婦被殺有關,與惡魔張君團伙有聯繫。”
我們認為,其大部分指稱不能從作品的相關描寫中得出。作品中根本沒有一個“柳建勛”,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使讀者看出“柳建勛”是個什麼什麼人;第二,作品中有個賓館老闆“藍寶力”,發生了一些與“藍寶力”有牽連的事,但是,從這些事中不能得出藍某人是個“不法商人”、“黑社會老大”、“與胡夢廉夫婦被殺有關”和“與惡魔張君團伙有聯繫”等等結論。唯一的問題是“藍寶力”是否“是一個嫖客”和“與惡魔張君團伙有聯繫”等等結論。“藍寶力”是否“是一個嫖客”,那要看“藍寶力”是否“嫖”過;嫖過就是嫖客,沒有嫖過就不是嫖客。
那麼,“藍寶力”是否嫖過呢?“藍寶力如實交待了8月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是嫖過的。你所說“這裏說的玩小姐,如同平時說的玩牌、玩車、玩水、玩球、玩電游、玩雜技。這是口頭語。玩小姐,並不等同於嫖妓女。”—這種說法不確。今天,人們都知道“玩小姐”就是“嫖妓”的同義語。問題是你作品中“玩小姐”亦即嫖妓的是“藍寶力”,並不是柳建勛;因此,你的寫法對“藍寶力”這個虛構人物來說是“實事求是”的,而虛構人物不存在“名譽權”問題;對柳建勛這個真人來說則更是毫不相干,因此更不存在“名譽權”問題。
實際上,現在的關鍵是真人柳建勛是否有過“玩小姐”亦即“嫖妓”其事。如果沒有,他就是在“冒名頂替”,無理取鬧;如果有過,他就是“對號入座”,倒打一耗。兩種情況在法律上如何區別,如何對待,自有法院公斷;但這種“公斷”的前提是柳建勛其人到底有沒有過“玩小姐”亦即“嫖妓”其事!柳建勛訴稱你的寫法“全屬子虛烏有,純屬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亦即絕對沒有此等劣跡。那很好。
不過這畢竟只是他的一面之詞,這種一面之詞根本沒有證據的支持;另一方面,作為作家,你在從事文學創作時是應該並且必須從現實生活中提取素材的,但在將這種素材運用於具體創作時是應該遵循文學創作規律並且必須遵循法律和道德的準則。那麼,你這部作品在創作時是否從他身上提取過素材,如果提取了的話,提取了哪些和提取了多少,對素材又是如何運用的,等等,在法律上也至關重要,而至今你也沒有提供有關證據。官司打了這麼久,雙方都是“空對空”,都沒有相關證據的支持。
在強調重證據的今天,這種情況是極不正常的!是不是證據全部都撕毀缺失,因而無法找到並運用於庭審呢?不是。在你的作品中,公安人員訊問過“藍寶力”,通過這種訊問了解到“藍寶力”“玩小姐”的事,還“找到藍寶力‘玩’過的那位小姐及相關知情人”,云云;而實際破案過程中公安人員也訊問過柳建勛和某些“相關知情人”,訊問必然形成筆錄,筆錄肯定仍然存在,堪稱鐵證如山!這些如山鐵證將證明你是否確曾“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
《深圳周刊》是否應負責任。根據法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有權直接提取證據,而這種證據就在安鄉縣公安局的案卷內。根據該案具體情況,法院不僅有條件而且有必要直接提取相關證據了。這樣做有助於審判的準確和公正,避免可能發生的司法腐敗。
據此,我們認為,你可以在二審前向被告和原告雙方提出建議。
此復
湖南省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作協公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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