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梁建東律師代理詞

第十一節梁建東律師代理詞

第十一節梁建東律師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深圳周刊》有限公司的委託,作為柳建勛訴《深圳周刊》名譽侵權案的第二審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職責,本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第一、一審判決的證據不足。

有關《常德91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紀實文學(下稱作品)中的藍寶力並非其人。

首先,被上訴人認為在安鄉作酒店老闆,當過兵,從事過淡水養殖業的就一人,所以,推定就是藍寶力,但符合上述特徵的安鄉公民果真就此一人嗎?一審材料證明這一點的只有原告的證詞,既不是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也不是國家工商局調查材料,以此得出的上述結論顯然缺乏權威性和可靠性。

其次,一審判決所提及之證人付X、陳X及李XX、周XX的證明材料,表明她們一看就知道藍寶力就是柳建勛,但事實上要想得出這種結論,必須對所有安鄉酒店老闆的經歷都非常了解,必須進行比較,而且四個人必須掌握所有安鄉老闆的檔案材料,這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們的推論只能是主觀臆斷,因為他們並不了解其他老闆,或者說並不完全了解其他老闆,也就無法作出全面比較。何況,知道當過兵,又作過養殖業,還同胡夢廉有關係的人,甚至知道一些個人私隱的人,絕非同一般的關係。那麼,由同柳建勛有特殊關係的人來證明柳建勛的主觀推論,是不具有證明力的。

其三、一審判決出現邏輯錯誤。

作為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必須經過邏輯上的判斷、歸納和推理,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才能公正執法。“作品中的藍寶力具有松滋河賓館的老闆、曾嫖娼、是胡夢廉的戰友、雇請保鏢”等特徵,這是推理中的“大前提”,“不具有這些特徵”這是“小前提”,依照法律邏輯三段論的推理,只能得出“結論”:“不是藍寶力”。判決的邏輯錯誤出現在“大前提”的概念不周延,此“大前提”必須包括“所有”而不是“有些”情況。只有具備“有些”特徵,所以,不能推出就是藍寶力,最多推斷出可能是藍寶力,或然性是得不出肯定的結論的。

第二、紀實文學可以適當的虛構。

作為紀實文學包括紀實和文學兩部分,“紀實”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人物和事件。就本案而言,張君及同夥是真實的人物,他們的19天亡命錄也記敘他們犯罪逃亡后一個真實的經過,而“文學”則不一定要求寫真人真事,也就是對某些次要人物和情節允許虛構,作品的主體線索是公安人員在同張君團伙的較量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無私無畏、英勇善戰、對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高度負責的感人至深的故事,而虛構“藍寶力”及“松滋河賓館”等情節則是為了烘托公安幹警的精明強幹、機智果斷的工作作風,這在文學創作中是允許的,而且是必要的,現實生活中並無其人其事,如果與生活中的人物有部分相似也純屬巧合。正如作者所說,“藍寶力”這個形象是將現實生活中若干個非常特殊的人物特徵,刻畫在一個人身上,所以,有很多人都可能找到與這個人物相似的地方,但絕不能對號入座,因為這才是作品貼近讀者的地方,勿視該作品中的特殊環境、特殊情節而對號入座,實際上否定了作品的文學特徵。

第三、一審法院明顯偏袒原告。

一審判決書里羅列原告的許多光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等,之所以這樣,無非是想提示柳建勛不是一般人,是不能同一般的人等同的,切不要忘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制之精髓,無論你地位多高,頭銜有多少,在今天的法庭上只能同其他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應該享有特殊待遇,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已先入為主,明顯偏向柳建勛本人。

第四、被上訴人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謀利。

被上訴人以同樣的理由狀告全國眾多新聞媒體,甚至連起訴書的內容都一致,儘管作品中人物與其它媒體有本質的不同,但柳建勛卻以同樣方式來對“子虛烏有”的侵權要求賠償,其謀利的險惡用心昭然若揭,完全是想利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的目的。

第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一審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九問第二款:“……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私隱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以特定人或者特定的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私隱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而認定上訴人侵犯柳建勛的名譽權。我們清楚地看到在引用上述條款時,判決書用了省略號,為什麼要省略?因為被省略的內容直接決定了本案的定性部分“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物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以,藍寶力的松滋河賓館不同於柳建勛的悅蓉賓館,藍寶力同胡夢廉是戰友,而柳建勛只當過兵等等諸多相似、但又不同的情節,使我們的作品不可能侵犯柳建勛的名譽權。

即使引用該條款,一審法院在理解上也出現錯誤,因為就本作品而言,特定的人就是張君及其同夥,特定的事就是其19天亡命生涯,這並未違反最高院的規定。而藍寶力並非一個特定的對象,他的事也是虛構的,所以藍寶力其人其事並非作品的主要內容,並且屬於虛構,因而不能適用此法。

第六、要求賠償律師費及6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在全面了解事實及作品產生的背景、主題思想后,對本案有個公正的認定,駁回一審原告的起訴。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梁建東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靈異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上一章下一章

第十一節梁建東律師代理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