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律師的函

第九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律師的函

第九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律師的函

梁建東律師: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來函悉,茲作復如下:

“紀實文學”是近十多年來形成的對報告文學(或某種類型的報告文學)的一種稱謂。《辭海》對“報告文學”的定義是:“文學體載之一,散文的一種。也是速寫、特寫等的總稱。直接取材於現實生活中具有典型意義的真人真事,經過適當的藝術加工,迅速及時地表現出來……”

這個定義是權威的,也是精確的。不論稱之為“散文”、“速寫”或“特寫”,總之都是“文學體裁之一”,是文學創作的一種形式;而只要是文學創作(不指文學研究、文學編輯或文學教學),就不僅允許有而且必須有“適當的藝術加工”,就不能照搬更不能等同於“現實生活”和“真人真事”,不應該要求也不可能做到“全部客觀真實”。這種“適當的藝術加工”指在作品主題思想正確、主要的人物和事物屬實的前提下,對次要的、從屬的人物和情節有所取捨,有所虛構和想像。至於對通訊報道(新聞報道)的根本要求,則眾所周知,是真實和及時,不允許有任何“虛構和想像”。

魯訊先生說:“(我)所寫的事迹,大抵有一點見過或聽到過的緣由,但決不全用這事實,只是採取一端,加以改造,或生髮開去,到足以幾乎完全發表我的意思為止。人物的模特兒也一樣,沒有專用過一個人,往往嘴在浙江,臉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個拼湊起來的腳色。”(《南腔北調集.我怎麼做起小說來》)----這是對文學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經典論述,是中國現當代文學史和現當代文學研究領域最著名、最權威的論述之一。雖然說的是魯訊本人小說中人物形象的塑造,其實是所有作家在塑造小說人物時所遵循的普遍規律,也適用於報告文學(包括紀實文學和傳記文學)中次要、從屬人物的虛構和想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我省作家楊遠新的紀實文學(報告文學)作品《“9.1”常德驚天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其產生過程符合作家的道德準則和報告文學的創作規律。魯訊先生關於文學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的論述,同樣適用於楊遠新筆下“藍寶力”這個次要的、從屬的人物的塑造。至於指“藍寶力”為現實生活中的什麼什麼人,“藍寶力”的塑造侵犯了誰誰誰的“名譽權”,則可適用魯迅在上述論述中結尾的話:“有人說,我的那一篇是罵誰,某一篇罵誰,某一篇又是罵誰,那完全是胡說的。”

《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從事“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楊遠新的《“9.1”常德驚天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是一部在社會上受到熱烈關注、廣泛歡迎和普遍讚揚的好作品,更理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因此,我們認為,圍繞此案所發生的種種怪事早已不僅僅是“對作家權益的侵害”以及我會對“此有什麼看法的規定”的問題。

此致

湖南省作家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作協公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靈異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上一章下一章

第九節湖南省作協權保會復律師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