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律師致函湖南省作協權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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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作家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

我們是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由於貴省作家涉及所謂名譽侵權案,作為其代理人,我們想就紀實文學這一文體的有關問題,向貴會作出專業諮詢。

2000年10月開始,《深圳周刊》連載發表了由貴省的國家一級作家、一級警督楊遠新所寫的長篇紀實文學《“9.1”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隨信附上該篇文章的部分章節),文中主要描寫和歌頌了案件發生后,湖南省各地公安幹警在辦案過程中機智勇敢、無私奉獻、勇破大案的事迹。在這篇長達二十萬字的紀實文學作品中,作者為推進情節發展,除突出主要人物的精明幹練、赤膽忠心外,還虛構了十五個從屬次要人物以做鋪墊和陪襯,其中之一就是藍寶辦。藍寶力在文中的主要形象是不積極配合公安人員的查案工作,拖延了辦案的時機,是一個非正面角色。作為公安戰線的一級警督,作者在文中虛構這樣一個人物,目的是想勸戒世人,千萬別為了個人私利而耽誤公安破案的戰機。但,就這麼一個雖帶有一定普遍性,但又是完全靠作家憑空虛構出來的人物,竟然招來了一場侵權官司。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公民柳建勛主動“對號入座”,說這個藍寶力就是以他自己為原型寫的,並聲稱文中對藍寶辦的描寫構成了對他本人的侮辱、誹謗,從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更令人不解的是,安鄉縣法院不但受理了此案,而且作出不公的判決,竟然認定:“《“9.1”常德驚天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是一部紀實性的文學作品,其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文中涉及到藍寶力部分……內容嚴重失實,使讀者一看就誤認為柳建勛是一個不法商人,是黑社會老大,是一個嫖客……”並因此判定《深圳周刊》侵害名譽權成立。

在我們接受委託代理之後,認真查閱了整個案件情況,並做了相應了解,我們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有失公允的,是嚴重忽視文學創作的特殊性的,是對文學創作基本常識的無知而導致的,故我方堅決提出上訴。

在準備代理意見的過程中,我們想就本案中存在的有關文學創作的一些問題向貴會請教,希望得到你們的專業意見和指導。

首先,紀實文學與通訊報道有什麼區別?《“9.1”常德驚天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是否紀實文學作品?

其次,紀實文學作品有什麼特點?是不是必須“全部客觀真實”?是否可以在一些次要情節上進行適當文學加工和虛構?

第三,對於文學作品中的虛構與真實,文藝理論界有無明確的限定?

第四,如果當事人隨意“對號入座”,無理纏訟,是否構成對作家權益的侵害?貴會對此方面在什麼看法和規定?

由於此案關乎一個正規雜誌社和一個作家的聲譽,並將於近日再次開庭審理。懇請貴會在百忙之中,給予指導,不勝感謝!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梁建東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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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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