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第六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第六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原告:柳建勛,男,漢族,1950年9月18日出生,企業經理,住湖南省安鄉縣城關鎮城北居委會。

委託代理人:戴XX,湖南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特區報業集團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號

案由:名譽權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為原告恢複名譽,並公開賠禮道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00年9月1日下午5時許,湖南省常德市發生一起震驚全國,以張君為首的犯罪團伙搶劫銀行案,隨後,公安機關迅速將此案偵破。2000年9月11日,被告在其發行的“深圳特區報”上發表了署名良子、劉頻報道的“常德殺人劫鈔案告破一案牽出三省十二案”一文,該文在小標題為“逃犯紛紛落網”一節中報道:“常德劫鈔案中又一重要涉案人員號稱安鄉首富的柳建勛及其妻子已被警方審查。”“柳建勛現年50多歲,曾在特種部隊服役,武藝高強,精通多種武器。”把原告柳建勛說成是張君犯罪團伙涉案成員,公然貶低原告的人格,使得不明真相的人都認為原告就是該犯罪團伙成員。

現在,張君犯罪團伙案已經審理終結,張君等犯罪分子也紛紛落網,事實證明,原告與“9.1”大案毫無瓜葛,被告刊登的這篇文章,嚴重地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作為安鄉縣政協委員、安豐鄉人大代表、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經理、悅蓉賓館總經理,原告在本地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但這篇文章通過被告在網絡上傳播,致使當時原告許多生意上的合作夥伴、客戶、原告的親朋好友都不敢與之發生往來,原告在人們心目中一下子就變成了殺人如麻的劊子手、犯罪分子。

這樣的現實,原告當然無法接受,原告因此終日寢食難安,精神恍惚。但更甚者,事至今日,當一切真相都大白於天下時,人們仍然可以通過電腦從“深圳特區報”網站上看到這篇嚴重不符事實的文章,被告對原告的侵害仍在繼續。

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並給原告帶來上(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安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柳建勛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靈異 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上一章下一章

第六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