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深圳周刊》上訴狀
第五節《深圳周刊》上訴狀
上訴人:深圳市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深圳特區報大院
法人代表:吳松營
被上訴人:柳建勛,漢族,男,52歲,私營業主
住所:湖南省安鄉縣城關鎮居委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2002)安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駁回被上訴人所有訴訟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連載發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張君為題材的文學作品,不存在對被上訴人的名譽侵權事實。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立即停止侵害的刊登致歉聲明沒有事實根據。
因為該篇文學作品,故允許作者根據創作需要,對某些情節作合乎情理的虛構。文中提到的松滋河賓館的藍寶力經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被上訴人自動對號入座,是不了解文學創作的規律所致。
而且正如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所稱:“文字描寫全屬子虛烏有”,那麼,被上訴人所謂“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的說法,顯然是毫無根據。被上訴人明知安鄉並無“松滋河賓館”,亦無“藍寶力”其人,也清楚作者對“藍寶力”的描寫是“子虛烏有”即虛構,卻稱該文學作品侵犯了其名譽權,其主張顯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2、被上訴人沒有因所謂的“名譽侵權”造成損害事實,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沒有事實根據。
被上訴人訴稱,因上訴人的文學作品,致使其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被上訴人自己“對子虛烏有”的人物對號入座,自己按作品人物的模式穿衣戴帽,純屬於自尋煩惱,這難道也要他人為其負責,顯然於理不容,所謂的6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更是於法無據。
所謂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竟然提交所經營的建材公司利潤虧損明細,要求上訴人賠償。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企業經營的贏利與否取決於經營者的管理水平以及外部經濟環境好壞等諸多因素,與經營者的個人聲譽並無直接關係。我們無從得知一審法院是如何得出此經營虧損是由所謂的“名譽侵權”造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經營損失存在何種因果關係。
3、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沒有法律根據。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及法律實踐,律師代理費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支付,不存在由對方當事人賠償的規定或先例,此判決於法無據。
懇請二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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