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楊遠新致函《深圳周刊》主編(上)

第七節楊遠新致函《深圳周刊》主編(上)

第七節楊遠新致函《深圳周刊》主編(上)

金敏華主編:

長篇偵探紀實文學《常德“9.1“大劫案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以下簡稱《張君亡命錄》)在貴刊2000年10月2日NO.40-41期—2001年4月23日NO.15期連載,前後已跨三個年頭。你出任《深圳周刊》主編時,此文已成為過去的一頁。現鑒於湖南省安鄉縣悅蓉賓館個體老闆柳建勛對號入座文中的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今年一月向安鄉縣法院訴《深圳周刊》侵害其名譽權一案,我作為文章的主要創作者,有責任將有關情況向你作出如實陳述,供你心中有數。

一、創作緣起

2000年9月21日上午,湖南省作家協會人事處處長彭克炯同志給我打電話,大意為:《深圳周刊》主編劉美賢要組織反映常德“9.1”大劫案的長篇紀實文學,省作協主席孫健忠推薦你為最佳人選。不知你是否樂意接受這一任務。我首先向孫健忠主席表示了謝意,也同時坦言:我向來不湊熱鬧。彭克炯同志提出:劉美賢同志已經到了孫主席這裏,你們都是老熟人,先見見面再說吧!我與劉美賢同志已數年不見面,但我們過去有友誼,他擔任省作協黨組成員、秘書長時曾給予我誠摯的支持和幫助。於是,我請劉美賢、孫健忠、彭克炯小聚。

席間,劉美賢同志談了稿件的要求,並強調5天後連載之一要發稿。孫健忠主席曾是輔導過我的老師,又是作協的頭。他極力鼓動我接受這一任務。我當時感到壓力很大。但我出於三條原因,當即應承下來。

這三條原因是:第一,作家的責任感、使命感。張君於9月19日在重慶落網后,重慶方面的宣傳勢頭特彆強勁,我應該向他們學習;第二,對常德同行的熱愛。常德乃至湖南公安民警為揭開張君團伙的真面目歷盡了千辛萬苦;第三,對家鄉的深情。常德是我的老家,我熟悉那裏的一草一木。我不寫,誰寫?

第二天是星期二,上班我就和一位副處級偵查員驅車直奔常德,白天就“9.1”大案暴露出的人口管理方面的問題展開調查,晚上採訪“9.1”大案的指揮員、偵查員,既作筆記又錄音,4天半時間,跑遍了張君團伙的主要活動地津市市、安鄉縣、武陵區、鼎城區、漢壽縣,掌握了豐富的材料。

星期六下午返回長沙,放下行李,立即投入創作,一天兩晚,趕寫出15000多字,從星期日傍晚6時許到星期一凌晨5時許,劉美賢同志一直坐等我家催稿,我寫一節,他看一節,我妻子修改、打印、定稿一節,直到我把“編者按”全部寫就,劉美賢同志滿意了,拿着稿件,驅車直奔火車站,託人帶回編輯部。

當時“9.1”大案三號魔頭陳世清在逃,一線民警還處於緊張的戰鬥中,時刻都有最新情況,我一方面與前線指揮員、偵查員保持熱線聯繫,又利用一切機會,多次深入常德採訪,2000年10月7日,陳世清在安鄉落網后,我又奔波數百里,採訪了他的家人,考察了他隱藏30多天的石門縣壺屏山的一座山洞。

我採訪和創作都只能在工作之餘的時間進行。由於是周刊,每期要發5000字,還要提供相關的真實照片,頗費精力。很多時候是到了星期五,我還沒寫一個字。這就急煞和苦煞了責任編輯張鐘聲,我星期五通宵趕稿,星期六用E-mail傳遞過去,她星期日加班編輯、發稿。整部20萬字的長篇偵探紀實文學,連載達7個月之久,就是這麼被逼出來的。文章發表時,我和合作者陳雙娥出於多種因素考慮,署名胥大海、蕾紅菱,至於冠以“本刊特約記者”,是貴刊的意圖。

文章面世后,社會反響強烈,讀者爭相購買,聽到的讚譽之詞頗多。但我一直未對任何人說這文章是我寫的,就連我身邊最熟悉我的人也不知道。讀者主要贊道《深圳周刊》大動作、大氣魄、大手筆,全面系統,客觀真實地反映了“9.1”大案的全貌。

這些,給我帶來了內心的高興與安慰。我也似乎與《深圳周刊》融為了一體,我也像普通讀者一樣,每期到書店或《深圳周刊》長沙代理髮行處購買4本樣刊,享受先睹為快的喜悅,同時收藏保存。

二、面對侵權訴訟

2002年1月,突然面對柳建勛對《張君亡命錄》的侵權指責,我的第一感覺還是比較平靜。

原因一,我與柳建勛素不相識,與其無怨無仇,至少不存在侵害他的主觀意圖。

原因二,我沒有對他進行過採訪,也從未與其謀面,不知其身材體型,五官特徵,我不可能對其作出針對性地描寫。

原因三,我也沒有調閱過柳建勛的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我也不可能對其人生經歷作出針對性地表述。

原因四,我交往的範圍內,沒有人認識柳建勛,哪怕是飯後茶餘的笑談中,也沒有人會提到與其相關的素材。

原因五,文中松滋河賓館是我根據貫穿湖北、湖南的一條長江支流“松滋河”而取名,目的是增加文字色彩、地域特色。系我獨撰,安鄉縣境內並無“松滋河賓館”這一實體的存在。

原因六,“藍寶力”這一名字,在湖南6500萬人口信息檔案中並不存在。我取這一名字,是我三次隨手翻開字典,各取一字聯結而成,為了避免與人巧合,我查閱了湖南人口信息系統,存儲的人口信息資料中,沒有“藍寶力”這一名字。

原因七,以我33年的寫作經歷和600多萬字的偵探紀實文學作品積累的經驗,我自認為在處理紀實文學作品中的這類人物是比較謹慎的,此前從未惹出任何侵害名譽的糾紛。

原因八,我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官不會亂來。所以,我一直處平和心態,並沒有將其當做一回了不得的事來看待。

接下來,我得知柳建勛提起民事訴訟,安鄉縣法院正式受理,以及柳建勛的“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鎮企業營銷家”、“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顯赫身份后,我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

為此,我停下了手頭的一切創作,用工作之餘的全副精力應對,因而國內上半年的報刊雜誌上幾乎很難見到我的名字,給我創作上造成了很大損失,同時,也影響了我的身體健康,每想到此事,就有種被強姦了的感覺身心上火,導致三、四月份住院治療,花去數千元醫藥費,幸虧上海一家多年與我保持親密聯繫的雜誌主動借給我10000元,緩解了一時的經濟壓力。

這些日子,我不得不耐着性子,支撐着身子,投入寶貴的精力和時間,針對這起荒唐可笑的名譽侵權訴訟開展有關工作。

一是向安鄉縣公安局、安鄉縣委有關領導反映情況,要求他們給柳建勛傳授文學常識,不要與虛構的藍寶力對號入座。縣公安局表示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柳建勛曾試圖狀告公安局,只是由於找不出充足理由而作罷,內心則對公安局耿耿於懷。縣委有關領導一方面表示願意做柳建勛的轉化工作,一方面也告知:柳建勛曾放言要找新華社、湖南日報、常德日報、常德晚報等多家新聞媒體打名譽侵權官司,賠償損失,后因多種考慮而作罷。他現在正式找《深圳周刊》打名譽侵權官司,也許覺得《深圳周刊》是家小刊,容易奈何;也許認為《深圳周刊》是特區期刊,有錢,可撈筆可觀的收入。

二是呈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德市政法委的有關領導主持正義,向安鄉縣法院方面言明藍寶力這一形象屬於虛構的道理。應該說這方面的工作起了一定作用。5月17日,委託律師鄧祥瑞出庭前,審判長石瑞安徵求其意見:省、市有關領導打了招呼,《深圳周刊》是否願意調解。鄧祥瑞表示:虛構的藍寶力,不存在侵害柳建勛的名譽權,既然不侵權,就談不上調解。同時也表示:《深圳周刊》沒有授權調解。

三是聘請律師,提供有關紀實文學創作的理論依據和類似的個案。

首先,推薦湖南日月明律師事務所鄧祥瑞律師作本案代理人。一則他是我武漢大學的校友,也曾經與我在公安廳政策法律研究室共事,其加入律師隊伍后,曾作為湖南省作家協會有關案件的委託代理人,出庭辯護,現擔任湖南省公安廳《當代警察》雜誌的常年法律顧問。我知道他的文學知識較豐富,也具有能言善辯的本領。二則也是為《深圳周刊》節省人力、節約財力考慮,免得派人往返奔波,投入大筆差旅費。

其次是向律師提供有關紀實文學創作的理論依據。我和陳雙娥分頭跑遍了長沙的圖書館和大小書店,尋找有關紀實文學創作的最新理論依據。除了傳統的紀實文學創作理論,河南文藝出版社近期作為國家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出版的《紀實:文學的時代選擇—-新時期紀實文學研究》一書、中國學苑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的《百科辭典》之《寫作辭典》分卷,均對紀實文學作了“想像和加工是必不可少”的理論界定。這兩本書均代表了國家學術界對紀實文學發出的最權威的聲音,對我國紀實文學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不容質疑,更不容否認。

再是向律師介紹相關的個案,作為本案的參考。

個案1:《秋天》名譽侵權案。作者彭東明是我武漢大學作家班的同學。他創作的3萬多字的小說《秋天》在《中國作家》1999年2期發表,同年第6期的《小說選刊》轉載,文中暴發戶“洪耀才”,正好與他10年前的鄰居,也是他曾采寫過的個體戶、號稱紅棗大王的“洪耀才”雷同,洪耀才以侵害其名譽權告上法庭,初審判決彭東明敗訴,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經濟損失4000元、案件受理費2910元。彭東明上訴岳陽市中級法院,彭東明勝訴,判決洪耀才承擔一審受理費2910元,二審受理費2910元,共計5820元。

個案2:小小說《送禮怪招》侵權案。青年農民徐勇鵬於1999年在雲南省江川縣文聯主辦的內部文學季刊《星雲》雜誌發表千字小說《送禮怪招》,主要情節是:“我”的一位朋友在法院打一樁官司,因久無結果,便去給“譚庭長”送禮,久拖不決的官司便很快解決了。小說發表后,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譚震狀告徐勇鵬和《星雲》雜誌編輯部侵害其名譽權,其理由:小說中的“庭長”姓譚,《星雲》雜誌發送所達的範圍的周邊縣裏,姓譚的庭長只有他一人。小說里的“譚庭長”住4樓,他也住4樓。而且,徐勇鵬確是打過一次官司,曾是他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原審及二審判決均認定:兩被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並由徐勇鵬賠償譚震精神損失費1萬元,《星雲》雜誌社賠償5000元。

兩被告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這一已終審的名譽侵權案有誤,遂組成合議庭再審,認為:判斷文學作品是否對某一特定人物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要看是否有某些情節相同或相似,還要看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指某人還是泛指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現象。本案小說中的譚庭長與現實生活中的譚庭長在姓氏、職務及居住樓層上有相似之處,但文中並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事情發生的地點,也不是以譚震為特定對象進行描寫的,因此不應該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星雲》雜誌發表該文無過錯,也不構成侵權。該終審判決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譚震訴訟請求。

個案3:湖南省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趙立宏與羊城晚報社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2000年4月15日,羊城晚報社下屬的《新快報》刊登了題為《女巨貪為緩刑色相引誘,看守所副所長落水求歡》的文章,表現女貪官蔣艷萍被關押在漢壽縣看守所時,為了與外界涉案人員串供,用美色金錢腐蝕副所長萬江。

但在通篇五個章節的文章中,卻有三個章節編造了看守所長趙立宏包庇蔣艷萍、萬江,及其因生活作風問題調出局機關,調到看守所任職的情節,還編造了蔣艷萍對趙立宏以美色相誘、行賄1000元未遂的情節。

該文發表后,國內多家報刊轉載。趙立宏訴至漢壽縣法院,要求羊城晚報社賠禮道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經濟損失4000元,精神損失50000元。合議庭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同版位上登報賠禮道賺,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精神損失40000元左右,被告則只願意通過公函的形式賠禮道賺,願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元和精神損失5000—8000元,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漢壽縣法院初審判決:

一、被告羊城晚報社在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在《新快報》與《歡》文相同版位刊載文章,向原告公開賠禮道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其文章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二、被告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35000元。於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本案訴訟費2000元,由被告負擔。

羊城晚報社不服,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常德市法院作出如下

判決:

一、維持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00]漢民初字第77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00]漢民初字第77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羊城晚報社賠償趙立宏精神損失撫慰金15000元,律師代理費2000元,於本判決送達后五日內履行。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000元,由羊城晚報社承擔3000元,趙立宏承擔1000元。

以上三個案例,應該能從正反兩個方面給本案以啟示。

安鄉縣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初審判決,早在我的預料之中。因為對如此“對號

入座”的起訴,既然受理了,肯定會要判對方勝訴。這裏面有沒有“司法腐敗”,有沒有“地方保護主義”,我不敢妄加猜測。我只能面對現實。同時,我也為審理本案的法官不尊重文學創作規律而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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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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