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韓非子
九、韓非子
刑名法術,世每連稱,不加分別,其實非也。刑名之“刑”,本當作“形”。形者,謂事物之實狀,名則就事物之實狀,加以稱謂之謂也。凡言理者,名實相應則是,名實不相應則非;言治者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就通常之言論,察其名實是否相應,以求知識之精確,是為名家之學。操是術以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法家之學也。故“形名”二字,實為名法家所共審;而“名法”二字,亦可連稱。“法術”二字,自廣義言之,法蓋可以該術,故治是學者,但稱法家。若分別言之,則仍各有其義:法者,所以治民;術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見本書《定法篇》)法家之學,世多以刻薄訾之。其實當東周之世,競爭激烈,求存其國,固不得不以嚴肅之法,整齊其民。且後世政治,放任既久,君主之威權,不能逮下,民俗亦日益澆漓。故往往法令滋章,則奸詐益甚;國家愈多所興作,官吏亦愈可藉以虐民。在古代國小民寡、風氣淳樸之時,固不如是。天下無政治則已,既有政治,即不能無治人者與治於人者之分。然同是人也,治於人者固須治,豈得謂治人者,即皆自善而無待於治?今世界各國,莫不以治人者別成一階級為患。其所謂利,上不與國合,下不與民同。行政官吏然,民選立法之議會,亦未嘗不然。世界之紛擾,由於治於人者之蠢愚者,固不能免;出於治人者之狡詐昏愚、嗜利無恥者,殆有甚焉。術家之言,固猶不可不深長思也。《韓非》謂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今《申子書》已不傳。世所傳《商君書》,雖未必偽,然偏激太甚,而精義顧少,遠不逮《管》、《韓》二書。道、法二家,關係最切。原本道德之論,《管子》最精;發揮法術之義,《韓非》尤切。二書實名法家之大宗也。
《韓非書》,《漢志》五十五篇,隋《新舊唐書》、《宋史·志》二十卷,皆與今本符。《唐志》有尹知章《注》,今亡。今所傳注之何犿,謂出李瓚,《太平御覽》、《事類賦》、《初學記》諸書已引之,則其人當在宋前;然其注頗不備,且有舛誤。何犿本刻於元至元三年,明趙用賢以宋本校之,知有缺脫。用賢刻本,與明周孔教大字本同。《四庫》據周本著錄,而校以趙本;然趙本實多誤改。清吳鼒得朱乾道刻本,為趙本所自出;顧廣圻為校,而鼒刻之。(顧氏《識誤》三卷,刻原書之後)顧氏而外,盧文弨、王念孫、俞樾,於是書亦有校識。長沙王先謙,合諸家校釋,而成《韓非子集解》一書,實最便觀覽也。
《初見秦》第一此篇見《戰國策》,為張儀說秦惠王之詞,蓋編《韓子》者誤入之。司馬光以此譏非欲覆宋國,非也。
《存韓》第二此篇載非說秦毋攻韓。次以李斯駁議,請身使韓,秦人許之;斯遂使韓,未得見,因上書韓王。蓋編《韓子》者,存其事以備考也。
《難言》第三此篇即《說難》之意。
《愛臣》第四此篇言人君防制其臣之術,術家言也。
《主道》第五此篇言人君當虛靜元為,以事任人;可見法家言之源出於道。
《有度》第六此篇言君當任法以御下,多同《管子·明法篇》。
《二柄》第七此篇言刑、德為制臣之二柄,不可失。又言人君不可以情借臣,當去好惡而任法。
《揚權》第八此篇言無為之旨,君操其名,而使臣效其形;去智巧,勿授人以柄。可見刑名法術,皆源於道。此篇十之九為四言韻語,蓋法家相傳誦習之詞也。
《八奸》第九此篇言人臣所以成奸者有八術,亦術家言。
《十過》第十此篇無甚精義。
《孤憤》第十一此篇言智能法術之士,與權奸不兩立;智能法術之士恆難進,然權奸之利,實與人主相反,術家之精言也。
《說難》第十二此篇先陳說之難,繼言說之術,極精。
《和氏》第十三此篇言法術為人臣士民所同惡,可見“法”之與“術”,雖名異而理實相通。
《奸劫弒臣》第十四此篇言君以同是非說其臣,於是臣以是欺其主,而下不得盡忠,故必參驗名實。次節言學者不知治亂之情,但言仁義惠愛,世主不察,故法術之士無由進。皆言用人之術,亦術家言也。末節“厲磷王”,《國策》、《荀子》,皆作荀子答春申君書。
《亡征》第十五此篇列舉可亡之事,而曰:“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乃自下“亡征”二字之界說也。
《三守》第十六(一)戒漏言,(二)戒假威,(三)戒不自治事而假手於人,亦術家言。
《備內》第十七此篇言人臣之於君,非有骨肉之親,故窺覘其君無已時;而後妃、太子,亦利君之死,故有因后妃、太子以成其奸者。看似刻核,然於後世權奸宮闈之禍,若燭照而數計;其見理明,故其說事切也。大抵人類惡濁之性,恆人不甚樂道出,而法術家務揭舉之,故常為世所訾;然其說理則甚精,而於事亦多驗,固不可不措意矣。又言王良愛馬,為其可以馳驅;勾踐愛人,乃欲用以戰鬥,則法家刻酷之論矣。建國原以為民;欲保國者,有時原不能曲顧人民;然若全忘人民之利益,視若專供國家之用者然,則流連而忘本矣。此則法家之失也。
《南面》第十八此篇言人君當任法以御臣,不可任甲以備乙,亦術家言也。末節言變法之理甚精。
《飾邪》第十九此篇主明法以為治,戒信龜策、恃外援,可考見戰國時迷信及外交情形。
《解老》第二十此篇皆釋《老子》之言,義甚精,然非必《老子》本意。蓋治學問者,原貴推廣其意,以應百事。韓嬰之作《詩外傳》即如此;凡古書之有傳者,實皆如此也。
《喻者》第二十一上篇釋《老子》之意,此篇則舉事以明之。
《說林上》第二十二《說林下》第二十三此篇列舉眾事,藉以明義。《史記索隱》謂其“多若林”,故曰《說林》也。此可見古人“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之義。
《現行》第二十四《安危》第二十五《守道》第二十六《用人》第二十七《功名》第二十八《大體》第二十九以上六篇,皆法術家言。《大體篇》亦及因任自然之旨,與道家言通。篇幅皆短。
《內儲說上七術》第三十《內儲說下六微》第三十一《外儲說左上》第三十二《外儲說左下》第三十三《外儲說右上》第三十四《外儲說右下》第三十五《內/外儲說》皆言人主御下之術,乃法術家言之有條理者。其文皆先經后說,可見古者經傳別行之體。
《難一》第三十六《難二》第三十七《難三》第三十八《難四》第三十九一至三皆述古事而難之;四則既難之後,更有難難者之語。剖析精微,可見法術家綜核名實之道。
《難勢》第四十難任勢為治之論。
《問辨》第四十一非民以學議法,李斯焚書之理如此。
《問田》第四十二此篇言法家不憚危身以嬰暗主之禍。案戰國之時,大臣跋扈,率多世祿之家。遊說之士雖盛,然多出自疏遠,能執國之柄者蓋少。故韓非發憤屢言之,術家言之所由興也。
《定法》第四十三此篇言法與術之別。
《說疑》第四十四此篇亦言人主御臣之術,多引古事以明之。
《詭使》第四十五此篇言利與或與名,所以為治,然真能用之者少。
《六反》第四十六此篇舉奸偽無益之民六,謂其皆足以毀耕戰有益之民。又辟輕刑。《商君書》之精義,已具於此及《五蠧》、《飭令》、《制分》三篇已。
《八說》第四十七此篇舉匹夫之私譽,而為人主之大敗者八事。又言法令必人人所能。古者人寡而物多,故輕利而易讓;後世生計窮蹙,則不能。然天下無有利無害之事,但在權其大小。治國者不可恃愛。皆法術家之精論。
《八經》第四十八(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二)力不敵眾,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故君當用人之智,而不自任其力。(三)言臣主異利。(四)言參伍之道。(五)言明主務周密。(六)言參聽及言必責實之道。(七)言寵必在爵,利必在祿。(八)言功名必出於官法,不貴法外難能之行。亦法術家極精之論。
《五蠧》第四十九此篇言聖王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即商君變法之旨。又言文學非急務,取譬於糟糠不飽者不務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綉。可見法術家言,雖刻核而重實利;然自為救時之論,非謂平世亦當如此也。篇末辟縱橫之士,謂其徒務自利。此外大旨與上篇同。
《顯學》第五十此篇辟儒、墨,亦精。
《忠孝》第五十一此篇非尚賢。
《人主》第五十二此篇戒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亦術家言。
《飭令》第五十三此篇言人君任人當以功,而不可聽其言。又主重刑厚賞,利出一孔。與《商君書·靳令篇》同(《商君書》亦有作“飭令”者)。
《心度》第五十四此篇言聖人之治民,不從其欲,期於利之而已。其說甚精,可見法家之治,雖若嚴酷,而其意實主於利民,而尤足為民治時代之藥石。蓋求利是一事,真知利之所在,又是一事;人民自主張其利益者,往往不知利之所在,欲求利而適得害。故先覺之言,不可不察也。
《制分》第五十五此篇言相坐之法,亦商君所以治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