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子

八、管子

八、管子

《管子》一書,最為難解,而亦最錯雜。此書《漢志》列道家,《隋志》列法家。今通觀全書,自以道、法家言為最多;然亦多兵家、縱橫家之言,又雜儒家及陰陽家之語;此外又有農家言。(《輕重》諸篇論生計學理,大率重農抑商,蓋亦農家者流也)全書凡八十六篇,與《漢志》合,而亡其十。《四庫提要》云:“李善注陸機《猛虎行》曰:《江邃釋》引《管子》云:‘夫士懷耿介之心,不蔭惡木之枝。惡木尚能恥之,況與惡人同處。’今檢《管子》,近亡數篇,恐是亡篇之內,而邃見之,則唐初已非完本矣。”又曰:“今考其文,大抵後人附會,多於仲之本書;其他姑無論。即仲卒於桓公之前,而篇中處處稱桓公,其不出仲手,已無疑義矣。書中稱《經言》者九篇,稱《外言》者八篇,稱《內言》者九篇,稱《短語》者十九篇,稱《區言》者五篇,稱《雜篇》者十一篇,稱《管子解》者五篇,稱《管子輕重》者十九篇。意其中孰為手撰,孰為記其緒言,如語錄之類;孰為述其逸事,如家傳之類;孰為推其義旨,如箋疏之類,當時必有分別。觀其五篇明題《管子解》者,可以類推。必由後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竇耳。”予按某子之標題,本只取表明其為某派學術,非謂書即其人所著。(見前)《管子》之非出仲手,可以勿論。古書存者,大抵出於叢殘綴輯之餘,原有分別,為後人所混,亦理所可有。然古代學術,多由口耳相傳。一家之學,本未必有首尾完具之書。而此書錯雜特甚,與其隸之道、法,毋寧稱為雜家;則謂其必本有條理,亦尚未必然也。今此書《戒篇》有流連荒亡之語,與孟子述晏子之言同。又其書述制度多與《周官》合;制度非可虛造;即或著書者意存改革,不盡與故事相符,亦必有所原本。此書所述制度,固不能斷為《管子》之舊,亦不能決其非原本《管子》。然則此書蓋齊地學者之言,後人彙輯成書者耳。《法法篇》有“臣度之先王”云云,蓋治此學者奏議,而後人直錄之。(《尹注》以“臣”為管子自稱,恐非)亦可見其雜也。此書多古字古言;又其述制度處頗多,不能以空言解釋,故極難治。舊傳《房玄齡注》,晁公武以為尹知章所記。《四庫提要》雲;“《唐書·藝文志》,玄齡注《管子》不著錄,而所載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則知章本未記名,殆後人以知章入微、玄齡名重,改題之以炫俗耳。”其注極淺陋,(甚至並本書亦不相參校,以致誤其句讀,即隨誤文為釋)前人已多議之。明劉績有《補註》。今通行趙用賢校本,亦已擇要列入。清人校釋,除王念孫《讀書雜誌》、俞樾《諸子評議》外,又有洪頤煊《管子義證》、戴望《管子校正》、章炳麟《管子余義》三書,然不可通者尚多也。

《牧民》第一《形勢》第二此兩篇皆道、法家言,(此書以道、法家言為主。凡屬道、法家言者,以後即不復出)理精深而文簡古,《形勢》篇有解。

《權修》第三此篇言用其民以致富強之術(此術謂之權)。

《立政》第四此篇凡八目,多關涉制度之言。其中《九敗》有解。《九敗》辟兼愛寢兵之說,可知為戰國時物。

《乘馬》第五此篇為《管子書》中言制度者。篇中備述度地建國、設官分職及賦民以業之法;可見古者立國之規模。而仍歸其旨於無為,則道、法家言也。此篇難解。

《七法》第六此篇為兵家言。“七法”及“四傷百匿”二目,言法為兵之本。“為兵之數”,言治兵之術。“瀝陳”言用兵之術也。此篇但言勝一服百,而無兼并之談,蓋尚非戰國時語。此篇亦難解。

《版法》第七此篇言賞罰之道,亦難解。此篇有解。

《幼官》第八《幼官圖》第九(以上《經言》)此兩篇為陰陽家言。蓋本只有圖,后又寫為書,故二篇相復。兩篇皆難解。

《五輔》第十此篇言王霸在人,得人莫如利之,利之莫如政。文明白易解,然仍簡質。

《宙合》第十一此篇先列舉若干句,下乃具釋之。按《管子》書中如此者多,蓋經傳別行之體;今其解釋有在本篇之內者,有仍別行者。其仍別行者,如有解諸篇是也;即在本篇之內者,如此篇是也。此篇篇首諸語,蓋一氣相承,而以末句名其篇。注分為十三日,非也。此篇極精深而難解。其言“宙合有橐天地其義不傳”云云,可見古哲學中之宇宙論。

《樞言》第十二理精而文簡質難解。

《八觀》第十三此篇言覘國之法。文極質樸,卻不難解。

《法禁》第十四此篇言法禁。其論法制不議,與李斯主張焚書之理頗同。種種防制大臣之術,亦必三家分晉、田氏篡齊之後,乃有是言,殆戰國時物也。以下三篇,文皆朴茂,卻不難解。

《重令》第十五此篇言安國在尊君,尊君在行令,行令在嚴罰,說極武健嚴酷。按古言法術有別。言法者主商君,言術者宗申子。(見《韓非子·定法篇》)今《商君書》頗乏精義。法術家言之精者,皆在管、韓二家書中。如此篇等者,蓋皆主商君之法家言也。

《法法》第十六此篇頗雜。其言“鬥士食於功,小人食於力”。即一民於農戰之意。又雲“令未布而民為之,不可賞罰”云云,則意與上篇同。又云:“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則商君變法之意。蓋亦主商君之法家言也。篇中兩云:“故春秋之記,有臣弒其君,子弒其父者。”又云:“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是故聖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國。”又云:“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雖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必治國。”又云:“凡民從上也,不從口之所言,從情之所好,上之所好,民必甚焉。”又云:“賢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成功也。”皆與儒家言相近。論廢兵數語,與上下皆不貫,疑下篇錯簡。篇中有“臣度之先王者”云云,疑直最後人奏議。(見前)此篇蓋雜湊而成也。

《兵法》第十七(以上《外言》)此篇為兵家言,文極簡質。

《大匡》第十八《中匡》第十九《小匡》第二十此三篇皆記管子之事。其中《大匡》上半篇及《小匡》“宰孔賜胙”一段,與《左氏》大同,余皆戰國人語,述史事多頗謬。蓋傳達管子之事者之辭。自《大匡》後半篇以下,其事大略一貫。大中小蓋猶言上中下;因篇幅繁重,分為三篇耳。《注》釋《大匡》曰“謂以大事匡君”,蓋謬。此三篇述史事不甚可據;而《中/小匡》中關涉制度之處頗多,足資考證。

《王言》第二十一亡。

《霸形》第二十二此篇記管仲、隰朋說桓公之事,多與他篇復。其文則戰國時之文也。《霸言篇》說理頗精,而此篇無甚精義;疑原文已亡,而後人以雜說補之也。

《霸言》第二十三此篇多縱橫家及兵家言,其文亦戰國時之文。

《問》第二十四此篇列舉有國者所當考問之事,可見古者政治之精密。文亦簡質。

《謀失》第二十五亡。

《戒》第二十六(以上《內言》)此篇與儒家言相似處最多。其文亦戰國時之文也。

《地圖》第二十七《參患》第二十八《制分》第二十九此三篇皆兵家言。其文則戰國時之文也(《參患篇》與晁錯《言兵事書》多同,蓋古兵家言而錯引之)。

《君臣上》第三十《君臣下》第三十一此兩篇言君臣之道,道、法家言為多,間有似儒家言處。其文亦戰國時人之文。

《小稱》第三十二此篇論敬畏民碞之理,文頗古質。末記管仲戒桓公勿用易牙、豎刁等事,與《戒篇》大同小異,與上文全不貫,蓋亦他篇錯簡。

《四稱》第三十三此篇記桓公問有道無道之君及臣而管子對,文頗古質。

《正言》第三十四亡。

《侈靡》第三十五此篇極難解。且與侈靡有關之語少,而篇幅極長。蓋亦雜湊而成也。末段章氏《管子余義》以為讖。

《心術上》第三十六《心術下》第三十七兩篇皆言哲學,文頗簡質。

《白心》第三十八此篇亦言哲學,文簡質難解。

《水地》第三十九此篇文尚易解,語多荒怪;然頗有生物學家言,亦言古哲學者可寶之材料也。

《四時》第四十《五行》第四十一此兩篇為陰陽家言。

《勢》第四十二此篇為道家言,文極簡質。

《正》第四十三此篇言道德法政刑相一貫之理。道家之精義也。

《九變》第四十四(以上《短語》)此篇為兵家言,文尚易解。

《任法》第四十五《明法》第四十六《正世》第四十七此三篇皆法家言,文皆明白易解。《明法》有解。

《治國》第四十八此篇言重農貴粟之理,明白易解。

《內業》第四十九(以上《區言》)此篇蓋言治心之法,故曰內業,多道家言,偶有與儒家言類處,又似有雜神仙家言處。文簡質難解。

《封禪》第五十注云:“元篇亡,今以司馬遷《卦禪書》所載管子言補之。”

《小問》第五十一此篇首節言兵,次節言牧民,此外皆記雜事;無甚精義,而頗涉怪迂。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禁藏》第五十三此兩篇亦法家言,而甚雜。兩篇各有一節為陰陽家言,與《幼官》、《四時》、《五行》相出入,蓋亦他篇簡錯也。

《入國》第五十四此篇言九惠之政,文甚明白。

《九守》第五十五此篇言君人所當守。文簡質,然易解。

《桓公問》第五十六此篇言嘖室之議,頗合重視輿論之意。文亦明白。

《度地》第五十七此篇言建國之法,於治水最詳。“冬作土功,夏多暴雨”云云,亦陰陽家言。先秦學術,雖不尚迷信;然哲學源出宗教,故各種學術,多與陰陽家言相雜也。

《地員》第五十八此篇言地質及所宜之物,農家言也。專門之學,殊不易解。

《弟子職》第五十九此篇記弟子事先生之禮,皆四言韻語。蓋《曲禮》、《少儀》之類,與《管子》書全無涉;亦可見《管子》書之雜也。此篇庄述祖有《集解》,別為單行本一卷。

《言昭》第六十《修身》第六十一《問霸》第六十二(以上《雜篇》)《牧民解》第六十三以上四篇皆亡。

《形勢解》第六十四《立政九敗解》第六十五《版法解》第六十六《明法解》第六十七(以上《管子解》)以上四篇為解與原文別行者,文皆明白易曉。《尹注》疑為韓非《解老》之類,吾謂《解老》亦未必韓非所作,蓋《老子書》本有此傳耳。

《臣乘馬》第六十八《乘馬數》第六十九《問乘馬》第七十《事語》第七十一《海王》第七十二《國蓄》第七十三《山國軌》第七十四《山權數》第七十五《山至數》第七十六《地數》第七十七《揆度》第七十八《國准》第七十九《輕重甲》第八十《輕重乙》第八十一《輕重丙》第八十二《輕重丁》第八十三《輕重戊》第八十四以上皆《管子》中所謂《輕重》之篇。其中亡第七十及八十二兩篇。諸篇文字,大致明白,而亦間有難解處。所言皆生計學理,大致可分為三端:(一)畜藏斂散,(二)鹽鐵山澤;(三)制民之產。蓋法者正也,正之義必有取於平;而致民之不平,莫大貧富之懸隔。故法家欲以予奪貧富之權,操之於上。其言最與近世之所謂國家社會主義者近。(此義未必可行於今,然不得以此議古人。蓋令日之中國為大國,而古者則分為小邦;自漢以後,政治久取放任,而古代則習於干涉,國家之權力較大也。此蓋東周以後,井田之制大壞,私人所營工商之業勃興,而後有之。吾國古代小國小部落並主,皆行共產之制。其後雖互相吞併,此制猶有存者。故有橫征厚斂之暴君污吏,而無豪奪巧取之富人大賈。至春秋以後,其制乃大變。其說甚長,一時難遍疏舉。欲知其略,可看《史記·貨殖列傳》及《漢書·食貨志》)觀其所引之事,及于越、梁二國,即知其為戰國時物矣。

《輕重己》第八十五(以上《管子·輕重》)此篇以《輕重》名,而皆陰陽家言,蓋誤入“輕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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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經子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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