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女權主義

第五節 女權主義

第五節女權主義女權主義,即使局限於政治哲學,有多種形式。有自由主義的女權主義,有馬克思主義或者社會主義的女權主義,有後現代主義的女權主義等。當然,作為女權主義,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這就是要消除男性對女性的支配,並實現男女的平等,只是女權主義者們對於何謂男女平等及如何實現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相對來說,女權主義與強調平等的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比較一致。具體來說,女權主義主張至少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強制性的社會組織中實現男女平等,另一是如何在非強制性的社會組織中,特別是在家庭內,實現男女平等。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原則涉及的是在強制性的社會組織中的平等,因而同樣適用於男女之間的平等。羅爾斯就在談到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時說,讓男性有比女性更多的基本權利,只有在對女性有利並為女性所接受的情況下,才可以為其差別原則所贊成。但是女權主義者之間就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否能夠實現女權主義所期望的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奧金認為,原則上,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中的人所選擇的正義原則應該可以實現女權主義的目標。因為這些人應該知道社會的性別結構,但不知道他們自己的性別,因此他們所選擇的正義原則必定可以同時為男人和女人所接受。當然,在初版《正義論》一書中,羅爾斯沒有將一個人的性別,像一個人的貧富、種族、宗教信仰等那樣,明確地看作是與道德無關的偶然因素,而排除在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之外。但奧金認為,羅爾斯沒有理由不怎麼做。事實上,在修訂版的《正義論》和他後來的其他一些著作中,羅爾斯明確地規定,原初狀態中的人不知道他們自己的性別,就好像他們不知道關於他們自己的其他特定資訊一樣。奧金認為,如果這樣,他們所選擇的正義原則應該能夠保證男女的平等。

但是另外一些女權主義者則不同意奧金的看法。她們認為,羅爾斯,就同其他強調平等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一樣,確實贊成男女平等,而他的原初狀態也確實可以確保其政治正義原則在性別問題上保持中立。例如,男女應當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但問題是,這種在程序上對性別的中立是否能夠實際上保證男女的平等。許多現存的高收入職位事實上是由男性定義的,所以它們事實上更適合男人。究其原因,正如麥金農(C.Mackinnon,1946-)所指出的,大多數這樣的職位所需要的人,雖然在性別上是中立的,卻不能是學前兒童的主要看護者。由於我們的社會一般還是期望婦女是學前兒童的主要看護者,許多職業就偏向於男性,雖然僱主可能會說:我在僱用人時,對男女申請者一視同仁。我所注重的是被雇的人有沒有在家照顧學前兒童的負擔。換言之,由於大多數高薪職業一開始是根據男性定義的(即並不具有性別的中立性),那麼在考慮誰適合這些職業時的性別中立就不能消除在先的性別的不中立,因而也不能導致真正的男女平等。要真正達到男女平等,就必須對這些高薪職位的要求重新定義,使男女同樣適合這樣的職位;或者是改變社會對女性的一般期望,使男女在看護學前兒童方面擔當同樣的責任。

這就涉及了女權主義者所關心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即家庭。在這一點上,女權主義者們的意見比較一致。我們看到,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設計的是社會的基本結構。但是,奧金指出,雖然羅爾斯一開始把家庭看作是社會的基本機構之一部分,而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其政治原則的適用對象,但他在討論其政治原則時,則把家庭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羅爾斯沒有討論他的正義原則如何影響家庭的內在結構和運行以及家庭與外部社會的聯繫。羅爾斯認為其正義原則是政治的,而個人的和家庭的事務涉及的是情感,因而是非政治的。他把家庭看作是像教會、大學、工會、學會、俱樂部那樣的自願組織,人們可以自願地進出。奧金認為這是一種非常沒有說服力的看法。如果說夫妻確實可以自願地組合成一個家庭,但至少要走出這個家庭(離婚)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不比移民——進出一個羅爾斯意義上的政治實體——容易),而一個人出生在什麼樣的家庭更不是其可以自己決定的。在這裏,奧金認為,羅爾斯一方面說家庭屬於社會的基本機構,一方面又說家庭是非政治領域因而政治的正義原則不適用於此,這似乎有些矛盾。如果政治的正義原則不能適用於家庭,那還有什麼原則能夠保證家庭內部的正義呢。

奧金當然也並不認為家庭完全是一個政治制度,它是不能用政治和非政治這種非此即彼的兩分法來歸類的。正確的看法是:在家庭里,政治的正義原則可以用作底線,而親情可以看作是高於正義的美德。當然奧金並不認為家庭也應該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制度,讓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完全由法律規定。但她認為把家庭看作是正義原則的範圍之一至少隱含着政府應該制定兩類政策:

第一是鼓勵男人和女人平等地分擔家庭生活中的公共的和家庭內的、有報酬的和無報酬的角色和責任,從而使他們能夠無論在家庭內還是在家庭外的其他不同的角色(上班、市民社會和政治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奧金認為,這包括社會提供由政府補助的幼兒園,為家長和其他帶小孩的人提供靈活的工作時間,為父母提供為照顧小孩和其他家務必要的假期,在所有有關方面嚴格執行反性別歧視法等:

第二類政策保護那些(主要是但不全是婦女)自願承擔大量的沒有報酬的家務的人,幫助他們避免容易面臨的傷害。這方面的政策包括將從事有報酬工作的人的工資與其在家從事無報酬的家務的配偶之間平分,使得後者在經濟上並不依賴於前者。這樣的政策也包括改革家庭法,以保證如果夫妻需要離婚,在離婚以後的兩個家庭具有同等的生活水準。

除了有必要把家庭也看作是其正義原則的範圍之外,在女權主義者看來,羅爾斯正義理論中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中的人,不是個人,而是家長或者家長的代表。羅爾斯的考慮是,這樣可以確保在原初狀態中的人不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也能考慮下一代人的福利。奧金的問題是,第一,雖然家長不一定是男人,但以女性為家長的家庭大多是沒有成年男性的家庭,因此事實上,大多有成年男女的家庭中的家長均為男性。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其次,作為家長或者家庭的代表,在原初狀態中的人所關心的是家庭之間的正義問題,而不是家庭內部的正義問題。因為家長把自己的家庭看作是一個整體,因此在他要求某些家庭成員為別的家庭成員作出某種自我犧牲時,他可能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公正,就好像我自己在為了明天的幸福而在今天作出某種自我犧牲時,不會覺得對今天的我有什麼不公正一樣。另一個女權主義政治哲學家英格里希(JaneEnglish,1942-)也指出,根據羅爾斯的這樣一個設定,假如出於效率的考慮,如果所有家庭都將小孩的生產者任命為小孩的撫養者,這些家庭都會得益很多。在奧金看來,這樣的做法從羅爾斯的“家長”的觀點來看,或者對家庭作為一個整體來說,也許確實是好的,但對這些家庭中的某些特定成員來說就不是公正的,因為撫養孩子會嚴重影響這些人個人的、經濟的或政治的機會。這表明,就像諾齊克指出的(雖然它所涉及的是羅爾斯關於個人天生的聰明才智應當看作是一種共同財產的理論),羅爾斯的理論存在着他自己認為功利主義所存在的問題:沒有對人的個體性給予足夠的重視。因此,奧金認為,羅爾斯有關家長的假定,絕不是中性的和無辜的。相反,他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把人類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特別是把大多數婦女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排除在其正義理論的適用範圍之外。

與此相關的是,羅爾斯認為,雖然決定一個社會之正義與否的,不是其社會成員是否願意按照正義原則行動,而是這個社會的基本機構是否按照其正義原則建立。這樣即使人們沒有按照正義原則行動,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會強制其按照正義原則行動。但是如果人們都沒有這個願望,那麼這個社會就不會穩定。因此他認為培養一個人的正義感十分重要,而培養正義感的第一個學校就是家庭。這裏奧金的問題是,羅爾斯假定了家庭本身,作為社會的基本結構之一是正義的。但奧金指出:

如果有性別結構的家庭並不正義……其角色、責任和資源並沒有按照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來分配,而是根據具有重大社會後果的天生的差別來分配,那麼羅爾斯的整個道德發展結構就搖搖欲墜了。

而在奧金看來,小孩得以長大並看到人類交際的最早樣板之家庭的基礎往往不是平等的交互性,而是依賴和支配。在這樣的家庭中,小孩不可能或者至少很難培養出羅爾斯所需要的正義感。

筆者覺得女權主義這裏提出的兩個問題確實十分重要。從歷史的視野來看,幾乎所有社會都是男性中心主義的社會,社會上重要的職業(如醫生、律師、企業主管、政治領袖等)的資格即使沒有明確的性別歧視,但由於社會對男女在家庭內和家庭外的不同期望,這些職業明顯地更適合男性。因此要改變這裏存在的問題,光依賴一種性別中立的程式或政策是遠遠不夠的。這裏所需要的是要明確地採取一種女性的觀點,以克服我們社會中潛移默化的男性中心主義傾向。而這確實與家庭問題有關。筆者想奧金把家庭看作是在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社會實體之外的獨特的社會實體的看法很有見地。因為一方面,顯然誰也不願意讓員警來處理家庭內部的任何衝突;但另一方面,家庭內部的正義問題也不應當完全看作是私人的問題。奧金在這方面提出的一些具體建議也是非常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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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超越與仁愛政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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