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柯亨的平等主義
第四節柯亨的平等主義在當代英美政治哲學中,也有一些重要的馬克思主義思想家,即所謂學術的馬克思主義者。這些人包括羅默(JohnRoemer,1945-)、麥克弗森(C.B.Macpherson,1911-1987)、柯亨(G.A.Cohen,1941-2009)等。當然他們所信奉的馬克思主義已經與古典的馬克思主義很不相同。其中一個最明顯的差別是,他們大多隻相信馬克思主義的理想,但很少相信這種理想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或者這種理想應當通過暴力行動來實現。
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是柯亨。柯亨明確地把他所相信的馬克思主義與古典馬克思主義相區分。他承認,他所相信的馬克思主義,在某種意義上,與被古典馬克思主義者批評為空想社會主義的理論比較一致。柯亨認為,雖然平等這種價值與馬克思主義的信仰結構完全一致,而且所有古典馬克思主義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張平等,但他們並沒有考察為什麼平等是一種道德的價值以及如何實現平等。柯亨認為,這是因為古典馬克思主義者認為,這樣的平等是歷史的必然:
……至少部分是因為他們相信這是歷史的必然,他們就沒有花時間去考慮為什麼平等是一種道德的價值,它的道德約束力何在。平等正在來臨,人們歡迎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去對它為什麼受人們歡迎作理論思考,而不想方設法讓它來得快些、來得輕鬆些,就是浪費時間。
古典馬克思主義之所有相信平等是一個歷史的必然,一個重要的理由是他們認為,資本主義社會培養了他自己的掘墓人:一個有組織的無產階級。無產階級的運動正在不斷壯大,一直到能夠推翻他們從中成長起來的不平等社會。但柯亨指出,古典馬克思主義的預言沒有實現:無產階級不但沒有壯大到這個程度,而且反而被日益分化和削弱了,而不平等的資本主義社會也當然就沒有被消滅。由於平等沒有像古典馬克思主義者所預言的那樣作為事實、作為一種歷史的必然出現,柯亨指出,像他這樣的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就不能不對“平等”作規範性的道德哲學研究(即說明為什麼平等具有道德價值),因而值得我們去追求。換言之,古典馬克思主義者是作為平等的助產婆出現,而像他這樣的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則是作為平等的工程師出現。
在提倡其平等概念時,像柯亨這樣的學術的馬克思主義者也不能不與羅爾斯所代表的自由主義發生關係,因為我們看到,羅爾斯自己就指出,他的政治平等原則雖然容許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卻有平等主義的傾向。事實上,像諾齊克這樣的自由至上主義所要反對的也主要就是這樣的平等主義。在這種意義上,有不少學者討論羅爾斯的自由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親緣關係。但在馬克思主義哲學家看來,羅爾斯的正義理論還存在兩個重大缺陷,一是其個人主義傾向,二是其主張的平等還不夠徹底。而在柯亨看來,這兩個問題是緊密相連的。
柯亨首先批評羅爾斯所主張的平等還不夠徹底。事實上,在柯亨看來,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乃是對不平等的辯護。柯亨認為,對不平等的辯護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規範的,而另一種則是事實的:
規範的辯護贊成這樣的不平等。它們把不平等看作是公正的。而事實的辯解則相反。他們並不否認(也不承認)不平等之不公正。它們只是說,不平等公正也好,不公正也好,既不公正也不不公正也好,反正它是不可避免的。
對不平等的事實的辯護的一個例子就是說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即每個人都想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東西)。柯亨反對這樣一種事實的辯護。他並不否定有一種根本的人性,但他認為,人性本身並非就是自私的或者不自私的,而且即使是自私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相反,人性對於一個人的動機具有相當程度的可塑性。他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認為,一個人的動機主要是由社會結構規定的。在柯亨看來,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從表面上來看,是對不平等的一種規範的辯護,因為羅爾斯贊成這種不平等的理由是,這種不平等,對於那些社會最底層的人,恰恰是最好的(因而也是比平等制度更好的)、因而是正義的社會安排。但在柯亨看來,羅爾斯以刺激為根據對不平等的這種辯護,最多只是說明了這種不平等的必要性,而沒有說明這種不平等的正義性。在這種意義上,柯亨認為,羅爾斯對不平等的辯護,歸根到底,也還是一種事實的辯護。因為如果一個人並不自私,即使沒有任何經濟的刺激,他也會充分利用其聰明才智,從而使其他人也能夠最大限度地得益。而這就涉及馬克思主義者對於羅爾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的另一個批評:過多的個人主義傾向。
柯亨對羅爾斯差別原則的問題是,什麼樣的和什麼程度的不平等能夠通過這個原則的測試?而在他看來,如果差別原則旨在規範由接受這個原則的成員構成的社會,那麼幾乎沒有任何不平等可以通過這個原則的測試。換言之,對差別原則的肯定隱含了正義實際上要求無條件的平等。這是因為,差別原則對不平等的辯護的一個基礎是,天生幸運的人,只有在比別人得益更多的時候,才願意充分利用其才智以創造儘可能多的財富。由於這些天生幸運的人比別人得益更多,不平等便出現了,但這種不平等是公正的,因為天生不幸的人就可以從這些額外創造的財富中額外得益。但是,柯亨指出,那些天才本身要麼贊成要麼不贊成差別原則。如果他們並不贊成這個原則,那麼他們的社會,在羅爾斯的意義上,就是不公正的,因為在羅爾斯看來,僅當一個社會的成員贊成並堅持其正確的正義原則時,這個社會才是公正的,而如果他們贊成這個原則,那麼我們就要問,既然他們自己相信這個原則,為什麼僅因為做了需要特別的才智但並不特別令人不快的工作,他們就需要比沒有這樣的天才的人更多的報酬呢?既然改善不幸的人的狀況是能夠證明其多得報酬的唯一理由,這些天才為了改善不幸人的狀況,就一定要得到這額外的報酬嗎?在柯亨看來,只有那些不贊成差別原則的幸運的人才會需要額外的刺激來充分發揮其才智。而對那些贊成這個原則的幸運的人(即認為不平等非為改善不幸者所必要就不公正的幸運的人),這樣的額外報酬就沒有必要。
所以柯亨認為,羅爾斯在這裏遇到了一個兩難,一個社會的成員要麼贊成、要麼不贊成其差別原則;如果贊成,那麼他就無法為任何不平等辯護;如果他認為要為任何形式的不平等辯護,那麼他就必定假定,一個社會中至少某些成員不贊成差別原則,而這就不是羅爾斯意義上的正義社會,因而其差別原則在這樣的社會中就不適用。在柯亨看來:
〔要克服這個兩難,〕一個在差別原則意義上是正義的社會所需要的,不只是強制性的正義規則,而且是影響個人選擇的正義的氣質(ethos)。缺乏這樣的氣質,就會出現並不為改善不幸人的狀況所必需的不平等,而所需要的那種氣質則能夠比經濟遊戲的規則本身從事更公正的分配。
柯亨這裏所謂的正義的氣質指的是處於人們的行為動機之深處的反應結構。在他看來,這種氣質之所以重要,不僅是因為一個社會無法制定無所不包的、旨在平等的規則,而且也因為這樣的規則傷害人們的自由意志。
柯亨意識到,對這樣的批評,羅爾斯或者支持羅爾斯的人會說,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只適用於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而不適用於在這個社會的基本機構中的個人選擇。對此,柯亨的問題是,到底什麼算是一個社會的基本機構?在羅爾斯那裏,它當然包括強制性的、即由法律規定的社會制度。但柯亨指出,羅爾斯有時也將非強制性的、由風俗習慣等規定的社會制度(如家庭)看作是社會結構的一部分。這裏的一個重要差別是,強制性的社會制度是由立法規定的,因此獨立於在這樣的社會制度中從事活動的個人的意志,而非強制性的社會制度則是由在這個社會制度中從事選擇的人本身規定的。例如夫妻不僅在家庭這個社會制度中生活,而且他們所生活於其中的家庭本身的結構也是由他們決定的。因此,即使沒有正義的氣質的個人不會影響他們所生活於其中的強制性的社會制度的正義性。但即使羅爾斯自己也認為,如果一個社會的成員沒有一種正義感,即沒有“一種強烈的而且通常是有效的想按照正義原則的要求行動的願望”,就不可能有一個正義和有序的社會,沒有正義氣質的人不可能選擇或者建立正義的、像家庭這樣的非強制性的社會制度。由於羅爾斯的正義社會不僅需要正義的強制性的社會制度,而且也需要正義的非強制性的社會制度;而要建立非強制性的社會制度,就需要有正義的氣質;而一旦有了正義的氣質,即使是在強制性的社會制度中,天生才智聰穎的人也不需要任何物質刺激就願意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而這樣就不會有任何不平等能夠通過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測試。
因此這裏的關鍵就是如何培養人們的正義氣質。由於柯亨認為人的本性在善惡方面不是固定不變的,他認為,雖然一個人的自由選擇很重要,社會制約對一個人的自由選擇也許更為重要。如果一個社會的強制性的社會結構、非強制性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風尚鼓勵人們儘可能多地追求物質利益,那麼我們就很難指望生活於其中的個人能夠具有羅爾斯意義上的正義氣質。作為一個馬克思主義者,柯亨認為,不僅現存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風尚,甚至羅爾斯自己的以物質刺激為基礎的差別原則本身,都對培養人們的正義氣質有害。
筆者想柯亨對羅爾斯的批評的一個弱點是他過於強調羅爾斯關於其正義原則只適用於其成員具有正義感的社會。羅爾斯的意思是,假如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反對某個法律,那麼這樣的法律在這個社會中就不能發生作用。但柯亨沒有注意到,即使大多數人願意遵循這樣的法律也並不等於這樣的法律對這些大多人就不需要了。柯亨的批判似乎混淆了這兩個方面。但柯亨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看法,即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機構,因而是羅爾斯正義原則的適用範圍,但它是非強制性的,因而國家不能以法律形式來在家庭內部推行其正義原則。在這裏需要培養柯亨所謂的個人的正義氣質,從而使人們在沒有法律強制的家庭內部自覺地按照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行事。而由於他們是自覺自愿的,那麼天資好的家庭成員也就不會堅持有較高的回報才願意為其他家庭成員作出貢獻。這樣的結果就是絕對的平等。柯亨由此提出的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看法是:一旦人們在家庭內部培養了正義氣質,那麼在本來是強制性的社會中,他們也會自覺自愿地充分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而不會堅持要求有額外的報酬,而其結過也就是絕對平等的社會。正是在這個基礎上,他認為,即使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所容許的不平等也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