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自由至上主義

第三節 自由至上主義

第三節自由至上主義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也稱古典自由主義,顧名思義,強調的是自由。根據這樣一種自由至上主義,國家或者說政府的唯一功能就是保護公民的某些特定權利,特別是人生自由權和私有財產權。這樣一種自由主義源於洛克,後來為亞當·斯密(AdamSmith,1723-1790)和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1899-1992)所發展。但在當代哲學中對自由至上主義作出最深刻闡述的則是諾齊克。

諾齊克在為自由至上主義辯護時,同樣不能不面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諾齊克基本上同意羅爾斯的第一條正義原則,因為它強調人人都有平等的、最廣泛的自由權利,這與自由至上主義沒有什麼原則差別。但諾齊克不能同意羅爾斯的第二條正義原則,確切地說是第二條政治原則的第一部分即差別原則,因為他也完全贊同羅爾斯第二條政治原則的第二部分(即機會均等原則)。事實上,在諾齊克看來,在機會均等前提下導致的任何結果,不管是多麼不平等,都是正義的。政府的功能就好像是負責賽跑的裁判,他的任務是保證大家在同一個起跑點上同時出發,而不是保證大家同時到達終點。他提出的規定人們的經濟生活的正義原則是其所謂的應得權利(entitlement)理論。假如一個人天生聰明,雖然這個人的聰明跟這個人的努力無關,這個人有權擁有這種天生的才智及這種才智為他所帶來的一切;如果一個富人又得到一筆巨大的饋送,雖然這個人並不需要這個饋送,他也有權擁有這筆額外的財富。除非有人自己願意將自己的財富與別人分享,政府不能通過稅收或任何其他途徑強行將這個人的財富與別人分享。政府唯一能做的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保證沒有一個人可以通過偷、搶、騙等不當手段取得財富。在這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諾齊克認為他的這樣一個正義原則是歷史主義的原則。它在確定社會財富的分配是否公正時,並非只是去看一下誰擁有多、誰擁有少,然後就將較富的人的一些財富重新分配給較窮的人。而是要去看富的人為什麼富,窮的人為什麼窮。如果富的人通過偷、搶、騙或者其他什麼不正當的手段佔有了窮人的財富,那麼就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讓這些富人將其不義之財還給窮人。如果這樣的非法的事情沒有發生,那麼即使貧富差距再大,政府也不能拿富人的錢去支持窮人。

諾齊克的這樣一種正義理論顯然與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大相逕庭,因為我們看到,根據差別原則,社會經濟不平等的程度是否公正,取決於其是否對社會最底層的人有利,因此應當由社會最底層的人決定。這在諾齊克看來是違背羅爾斯自己的社會合作概念的。諾齊克同意羅爾斯的看法,離開了社會合作,沒有一個人可以過一種滿意的生活。但他認為,正因為這樣,這種合作的機制就必須對所有參加這種合作的人保持中立,而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則偏袒天生不幸的人,而對那些天生幸運的人不公。因為羅爾斯認為,這種合作機制的公正與否,只要看那些不幸的人是否贊成這樣的機制,而不去問天生幸運的人是否贊成這樣的機制。這使人以為,只有幸運的人得益於這樣的社會合作,或者幸運的人比不幸的人從這種社會合作中得益更多。但在諾齊克看來,事實上真好相反,不幸的人要比幸運的人從這種社會合作中得益更多。例如在醫生與為他診所掃地的人的合作中,後者比前者得益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合作,醫生可以用一些時間自己掃地,而掃地的人卻沒有辦法用一些時間去為別人看病。因此諾齊克認為,從社會合作的角度看,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對於幸運的人來說是不公正的。

不過,在羅爾斯看來,之所以不平等的合作機制之公正與否只需要問不幸的下層,而無需問幸運的上層,主要的不是社會合作和參與這種合作的人從中得益的多少,而是因為如果不幸的下層能夠從這種不平等機制中獲益,那麼幸運的上層肯定從中得益更多。這裏作為比較的參照系的是平等的機制,而不是更不平等的機制。這與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有關,因為這個差別原則是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在無知之幕後面作出的、因而是不可能有偏見的選擇。諾齊克承認,如果我們接受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我們也確實必須接受其差別原則。但在他看來,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本身是有問題的。為說明這一點,他用了一個比喻。假如一個班級的學生在一次考試中得到了從零分到一百分的不同成績。但他們不知道誰得到了什麼成績(也不知道誰比較聰明),而教這門課的老師讓這些學生自己決定誰得了什麼成績,只要這些成績加起來不超過他為這些學生實際上打的成績的總數。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學生很可能決定大家得到相同的平均分數。但假如這個教授同意,如果這些學生決定不將分數平均分配,他們得到的總分可以超過他實際上為他們打的分數的總和,那麼這些學生就會採取一種類似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分配方案。

諾齊克用這個比喻想說明的是,由於很顯然,上面這種類似於羅爾斯的原初狀態中選擇的分配分數的方法是不公正的,因而羅爾斯從其原初狀態中得出的差別原則也是不公正的。在諾齊克看來,這裏的關鍵不是如何分配分數才會使大家高興,而是如何根據學生的實際考試情況來給他們確定成績。這樣,聰明的學生的成績就必然會比不怎麼聰明的人高,而且其高的程度也不應該由不那麼聰明的人來決定。推而言之,在社會合作中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應該由這個不平等社會的底層的人來決定。一個人應該有權享受來自其聰明才智的一切。這裏又涉及羅爾斯理論中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我們看到,羅爾斯認為,一個人天生的聰明才智完全是偶然的,因而不應當具有道德的決定性。這樣的聰明才智應當看作是社會的公共財富。因此諾齊克花了較大的篇幅詳細地反駁羅爾斯的這個觀點,我們在這裏沒有辦法詳加討論。總的來說,在諾齊克看來,羅爾斯的這個看法犯了羅爾斯自己認為功利主義所犯的錯誤:沒有充分注意到人與人之間的獨立性。其關鍵是我們能否在一個人和他的才智、能力和特質之間作出區分?如果我們根據羅爾斯的看法把後者看作是社會的公共財產,那麼一個人還有什麼留下來歸於他自己呢?這個人還有什麼個性呢?

所以,歸根結底,諾齊克對羅爾斯的批評的落腳點是羅爾斯對一個人的天生才智的看法。筆者還是認為羅爾斯的觀點,雖然聽起來有些極端,實際上與我們的道德直覺相當一致。諾齊克關於把一個人的天資看作是公共財產會使人缺乏個性的看法有點似是而非。一個人並不一定要擁有某種特徵才具有個性。布殊的個性之一是其作為美國的總統,但他也並不擁有總統這個職位。一個天生聰明的人,仍然因為只有他才能開發利用這樣的聰明才智而具有其個性,雖然這種聰明才智應當看作是社會的公共財產。相比較而言,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本身的問題比較大。諾齊克承認,人是天生不平等的,而社會的正義原則就是要保證這些天生不平等的人在平等的規則下競爭,因此其競爭的結果當然還是不平等的。但用剛才提到的賽跑的例子來看,如果社會的功能就是像裁判員那樣保證所有的人在同一個起跑點上同時出發,我們讓天生殘廢的人與職業運動員一起比賽難道是公正的嗎?筆者認為,我們的道德直覺也許會告訴我們,應該讓這些殘廢的人或者先出發、或者在不同的起跑點出發、或者兩者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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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超越與仁愛政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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