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當代政治哲學中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之爭
第一節當代政治哲學中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之爭在本章中,筆者將在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論戰的當代語境中,考察羅蒂的政治哲學。這個論戰常常被理解為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之間的論戰。例如,金里卡(WillKymlicka)認為,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之間真正的分歧在於,自由主義者主張個人自我決定,而社群主義者要求人們服從一個社群現存的習慣。這純屬誤解。雖然自由主義者強調個體,但他們並沒有以此否定群體。例如,羅爾斯承認,他的正義理論有明顯的個人主義的特徵,但他否認他的正義理論是在為私人社會辯護。同時,羅爾斯認為,在秩序井然的、公平的正義社會,公民們確實有共同的最終目標。他們確實贊同關於正義的相同的政治概念。此外,政治正義的目標也許不外於公民們據以說明他們人生理想的最基本的目的。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他也指出:
由於自我是在許多自我的活動中實現的,符合可能為所有人贊同的原則的正義關係最適於表達每個自我的本質。因此要求有無異議的共識,與認為人類是追求社群價值的社會團體的觀念,最終是聯繫在一起的。
同樣,當社群主義者們強調社群的重要性時,他們並不認為這與個性的觀念不一致,他們也認為不能以社群的名義犧牲個性。他們所強調的是,不能通過把個人和他人分開來確定和培養個性。只有在個人與他人的相互聯繫中,個性才能得以確定和培養。因此,桑德爾指出,自由主義有兩個主張。一是認為個人的權利不能為了共同的福祉而犧牲,另一是認為正義的原則獨立於任何完善的概念。桑德爾認為,他和自由主義者的分歧不在個人權利和社群權利的相對重要性上,而在公正和完善之間的關係上。換句話說,他並非反對自由主義關於個人和社群的觀點。在此意義上,他認為“社群主義”這個術語,在說明他對自由主義批評的方面,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它暗示了公正的原則必須建立在任何特定的時間流行於任何特定社群的價值和偏好之上,而這並不是他及其同仁的立場。
在筆者看來,在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之間爭論的真正問題是關於完善和公正的關係問題,具體地說,是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完善與政治公正的關係問題。例如,在反駁功利主義的正義理論時,羅爾斯清楚地指出,作為公平的正義概念的一個核心特徵就是公正優先於完善。在他較近的著作中,羅爾斯再次用政治的公正概念優先於包羅萬象的完善學說,來說明他的正義理論的特徵。同樣,在麥金泰爾反對自由主義的論證中,他聲稱,在他贊成的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5-1274)的道德、政治哲學和現代世俗的自由主義的道德、政治哲學之間最明顯、最持續的衝突莫過於他們在下述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上的根本分歧:一是“如何設想和實現人類的完善”,一是如何說明、理解和論證那些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所需要服從的規範。同樣,桑德爾指出,在羅爾斯的《正義論》引發的三個爭論中,唯一一個吸引社群主義者的,就是公正和完善何者優先的爭論。在桑德爾看來,這個爭論確實是最重要的、最有爭議的,因為現在羅爾斯本人(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也撇開其他兩個爭論,而把討論專門集中在他和社群主義之間的這個爭論上。
自由主義的立場是,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完善觀念的多樣性不僅是事實,也是生活的樂趣,而政治公正的原則的多樣性,即使是事實,也不是我們政治生活中所願望的。因此問題是如何提出和論證這樣一個社群所需要的普遍的政治公正觀念。我們中許多人也許已經習慣地認為,我們必須求助於關於人的完善的宗教的和形而上學的觀念,要知道一個政治原則是否公正,我們就需要知道它是否有助於人的完善、人性或者人的目的。自由主義者通常也認為,這樣的完善的觀念總是隱含着政治公正觀念。然而,考慮到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完善觀念的多樣性,把政治的公正原則建立在它們中的任何一個之上都是不合理的。因此他們的任務就是橫向地(horizontally)超越所有這些狹隘的完善觀念的框架,並從而發展出普遍的政治公正觀念。因此,自由社會可以以這種超越的公正觀念為標準,來區別哪些是允許的和哪些是不允許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完善觀念。前者所隱含的公正觀念與超越的公正觀念一致,而後者所隱含的公正觀念則與超越的公正觀念相衝突。因此,羅爾斯認為,人們不言自明地同意,使他們的完善概念和正義原則所要求的相一致,或者至少不提出直接違反正義原則的主張。公正的正義原則對什麼是合理的完善概念有所限制。
相反,社群主義的立場是,存在着對立的公正概念,以及與這些公正概念相應的合理性觀念。麥金泰爾注意到,在構建公正或者正義觀念時,有些人訴諸不可剝奪的人權,有些人則訴諸某種社會契約的觀念,而有些人則訴諸功利的標準。因此,我們面臨著相互衝突、甚至相互矛盾的正義原則:自由主義的、契約論的、功利主義的,以及其他種類的。我們也許想確定,它們當中哪一種是理性的,或者哪一種比較理性。但麥金泰爾認為,這樣做的困難由於存在着相互衝突的理性觀而加劇了。對於某些人來說,理性指的就是,在行動時要“計算每一可能選擇的行為及其後果所造成的得失”;對某些人來說,理性指的就是,人的行動要“受到為理性的、沒有偏見的、即不對自身的利益加以特別考慮的人都會接受的規範的約束”;而對另外一些人來說,理性指的就是,人的行動要以“達到人類最終的真正完善”為目標。因此,要在理性上、然後在正義問題上達成一致,麥金泰爾贊同自由主義者的觀點,我們需要某種超越的立場,某種獨立於相互競爭的黨派的願望、偏好和意志的標準。這種標準有助於我們說明,為什麼支持某種觀點的理由比支持其他觀點的理由更優越。然而這種超越的立場並不是通過中立的程序得到的橫向的超越。我們在公正問題上意見不一,不是因為我們缺乏這樣的程序,而是因為我們有太多相互矛盾的程序。因此,我們需要的超越,更恰當地說,是一種縱向的超越(即超越表面的政治公正概念),而達到深刻的形而上學和宗教的完善概念。在此,麥金泰爾認為,一個政治群體要想獲得充分確定的、共同的、建立在理性之上的道德原則,就必須滿足一個必要的前提,這就是擁有一種大家都同意的、從理性上證明了的人類完善的概念。而且要讓這些道德原則在這樣的社群的公共生活中起作用,就必須讓對這種共同的人類完善的尊重和忠誠在那個社群的生活中制度化。
因此,可以把自由主義看成為橫向的超越論:超越一個政治群體成員所擁有的形形色色的宗教的和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從而達到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可以把社群主義看成為縱向的超越論:超越表面的政治公正概念,從而達到一個深刻的宗教或者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可以討論羅蒂的政治哲學。羅蒂試圖放棄而不是內化這兩種超越論,以用社群主義的洞見來修正自由主義。一方面,羅蒂認為,多元社會所必需的普遍的政治公正的道德,不能通過超越所有局部的道德達到,也不能通過停留在其中之一而達到。它只能通過由這些局部道德的社群達到的,並且紮根於這些社群的重疊共識,才能實現。另一方面,他認為,對這樣一個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而言,泰勒所設想的那種同樣普遍的、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是不可能的、不可取的、不必要的。因此本章在下面的兩個部分將致力於羅蒂政治哲學中的批判部分。羅蒂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其自己的建設性觀點,筆者認為這是一種社群主義化了的自由主義,即一種認真考慮了社群主義的建議的、而本質上是自由主義的觀點。筆者認為,羅蒂這些建設性的思想沒有充分利用他自己對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的批判分析。特別是,筆者認為羅蒂從正確的前提(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不需要同樣普遍的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得出了不合理的結論(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獨立於任何形而上學的完善道德)。但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在本章中無法對羅蒂政治哲學的建設性部分加以描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