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七月在野
小時候讀《詩經》,最喜歡豳風裏的《七月》與《東山》兩篇。郝蘭皋著《詩說》卷上云:
“《七月》詩中有畫,《東山》亦然。”實在說得極好。但是《詩經》沒有好的新註釋本,讀下去常有難懂處,有些是訓詁,有些難懂的卻是文章。如《七月》第五章云:
“五月斯螽動股,六月莎雞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戶。嗟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這裏七月在野三句實在不容易了解,句意本來明白,就只不知道這在野的是什麼。古來的解說也很不一樣,鄭氏箋云:
“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謂蟋蟀也。言三物之如此,著將寒有漸,非卒來也。”孔氏《正義》云:
“以入我床下是自外而入,在野在宇在戶從遠而至於近,故知皆謂蟋蟀也。退蟋蟀之文在十月之下者,以人之床下非蟲所當入,故以蟲名附十月之下,所以婉其文也。戶宇言在,床下言入者,以床在其上,故變稱入也。《月令》季夏雲蟋蟀居壁,是從壁內出在野。”嚴氏《詩緝》與郝氏《詩問》也都如此說,這可以稱作甲說。朱氏《集傳》可稱乙說,說得最是奇怪:
“斯螽莎雞蟋蟀,一物隨時變化而異其名。動股,始躍而以股鳴也,振羽,能飛而以翅鳴也。宇,檐下也。暑則在野,寒則依人。”但是這顯然不合事理,後人多反對者,最利害的要算是毛西河。《毛詩寫官記》卷二云:
“六月莎雞振羽,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甲曰,莎雞蟋蟀本一物而殊其名,敢取是?寫官曰,莎雞,絡緯也,即俗稱紡婦者也。蟋蟀,促織也,即俗稱績婦者也。非一物矣。莎雞聲沙然,又以及時而鳴也,雞鳴必以時,故曰雞也。蟋蟀聲悉然,然又能帥之以斗,故名蟀。陸氏雲,蟀即。”
“敢取是,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何謂也?豈一物而異其處歟,抑群物者歟?夫既一物而三名焉矣,則夫在野者之為何名也,在宇在戶者又何也?且夫一物而既動股又振羽,則必以時變焉耳,在野之後其以時變耶,抑猶然振羽者耶,抑猶非耶?天下有詞之蒙義之如是者哉?曰,非也。此言農人居處之有節耳,夏則露居,及秋而漸處於內也。西成早晚,刈獲有時,或檐或戶,於焉聚語耳,故下即雲十月之後當蟋蟀入床之際,而其為居又已異也。昔在戶,今墐戶也。昔在宇,今將在室也。若以為莎雞然也,則絡緯無入戶宇者。以為蟋蟀然,則《月令》季夏之月即已蟋蟀居壁矣,安得七月尚在野。”西河駁朱傳極妙,但自己講解莎雞蟋蟀亦殊欠妥,雞字蟀字之說尤為牽強,關於此點不及郝氏遠甚。《詩說》卷上云:
“斯螽莎雞蟋蟀,《集傳》雲,一物隨時變化而異名,竊恐未安。斯螽即螽斯,周南既雲蝗屬,召南《草蟲》亦云蝗屬,又雲,阜螽,蠜也,此用《爾雅》文。陸璣雲,今人謂蝗子為螽子。陸佃雲,今謂之蜉,亦跳亦飛,飛不能遠。然則螽斯草蟲阜螽本一物,性好負,故《爾雅》謂草蟲負蠜也。莎雞者,陸璣雲,如蝗而斑色,毛翅數重,其翅正赤,六月中飛而振羽,索索作聲。愚謂索索猶莎莎也,今俗謂之沙沙蟲,沙與莎聲轉耳。然則名莎雞者或此蟲喜藏莎草中,抑或飛時莎莎作聲,皆未可知。蟋蟀者促織也,暑則在野,寒則依人,惟蟋蟀如此,今驗之良然,彼二蟲者不能也。且斯螽莎雞亦無變化蟋蟀之理。鄭康成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謂蟋蟀也,言此三物之如此者,著將寒有漸,非卒來也。愚謂既雲三物則不得謂之一物矣,竊疑鄭箋極分明宜從之,《集傳》或未及改訂耳。”郝氏依鄭箋之說,而辨別三蟲極為詳明,最為可取。西河在《白鷺洲主客說詩》又有一節,積極地說明他的主張,說在野云云是指豳民的居處有節:
“庚曰,朱氏以格物自命,特其說詩則往有可疑者,如斯螽莎雞蟋蟀隨時變化,一物而異其名,則向曾驗之,並不其然。特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十月蟋蟀入我床下,此四句不可解耳。曰,有何難解,人自不讀書耳。予向聽寫官說此詩,謂蟋蟀季夏即居壁,絡緯至死不入戶,此但言農夫出入之節,夏則露居,及秋而漸處於內,或檐或戶,農隙聚語,至蟋蟀入床之後而在戶者今墐戶,在宇者將在室,其候如此。向寫官說詩未嘗引據,人或以杜撰置之,不知此《漢書》也。漢食貨志雲,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其出也則如《詩》曰,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饁彼南畝。其入也,則如《詩》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又曰,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然則《漢書》所志與寫官相證如此。人苟善讀書,何在非漢學耶。”這裏引《漢書》說得很巧妙,但是我懷疑《漢書》裏所說就未必是事實,大約只是讀書人的一種想像罷了。范蘅洲著《詩沈》卷十有云:
“斯螽莎雞蟋蟀非一物而隨時變化者。斯螽,蝑,即蚱蜢。莎雞,絡緯,即織婦。蟋蟀,促織也。三者皆草蟲,而促織化生不一,不盡依草,在野在宇在戶在床下,惟蟋蟀為然。洪氏邁曰,此二句本言豳民出入之時,鄭氏併入蟋蟀中,正已不然,蓋豳民戒寒之語也。”由此可知西河之說蓋本於洪氏,不過更詳細說明一下而已。《毛詩寫官記》前引二節有秦樂天附語云:
“斯螽莎雞蟋蟀本非一物,且從不變化,此考之前書與驗之所見,其乖謬不待言也。即以詩體言之,《七月》凡八章,每章以天時人事相間成文,凡作兩層,豈有此章獨自五月至十月單指時物,且單指一物而毫不及人事之理。況入室承宇戶,次第秩然,其以七月在野承六月莎雞振羽,猶上章八月其獲承五月鳴蜩耳。不善讀書,相沿貿貿,得此曠然若發朦矣。”此從文體上來證明西河之說,也頗有趣味,不過他的證據恐亦不十分確實,蓋在國風裏未必真有那麼嚴密的章法存在也。以上是關於《七月》的丙說,是以毛西河為主的。
姚首源的算是丁說,見於所著《詩經通論》卷八。他解釋五月至十月這六句很是特別:
“首言斯螽莎雞,末言蟋蟀,中三句兼三物言之,特以斯螽莎雞不入人床下,惟蟋蟀則然,故點蟋蟀於後。古人文章之妙不顧世眼如此,然道破亦甚平淺,第從無人能解及此,則使古人平淺之文變為深奇矣。鄭氏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謂蟋蟀也。笨伯哉。後人皆從之,且有今世自詡為知文者,謂七月三句全不露蟋蟀字,於下始出,以為文字之奇,則又痴叔矣。羅願曰,莎雞鳴時正當絡絲之候,故豳詩云,六月莎雞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也。此又以七月三句單承莎雞言,益不足與論矣。《集傳》曰,斯螽莎雞蟋蟀,一物隨時變化而異其名。按陸璣雲,斯螽,蝗類,長而青,或謂之蚱蜢。莎雞色青褐,六月作聲如紡絲,故又名絡緯。(今人呼紡績娘。)若夫蟋蟀,則人人識之。幾曾見三物為一物之變化乎。且《月令》六月蟋蟀居壁,《詩》言六月莎雞振羽,二物同在六月,經傳有明文,何雲變化乎。依其言則必如詩五月之斯螽六月變為莎雞,七月變為蟋蟀,整整一月一變乃可,世有此格物之學否。”羅端良所說見於《爾雅翼》卷二十五,似可列為異說之一,唯同卷蟋蟀條中又用鄭箋原文,謂七月至十月皆謂蟋蟀,又申明之曰:
“說者解蟋蟀居壁引詩七月在野,以為不合,今蟋蟀有生野中及生人家者,至歲晚則同耳。”孔疏欲彌縫二說乃云:“是從壁內出在野”,未免可笑,羅說自為勝,但云在野外的蟋蟀至歲暮也搬進人家裏來亦未必然。羅氏對於七月三句蓋無一定意見,似以為並屬莎雞蟋蟀,然則大體還是與姚首源相近,評為益不足與論,過矣。末了還有戊說可以舉出來,乃是乾隆的御說,見於《御纂詩義折中》卷九。上邊仍說在野在宇在戶入床下者皆蟋蟀也,後面卻又說道:
“聖人觀物以宜民,一夫授五畝之宅,其半在田,其半在邑,春令民畢出,如在野而動股振羽也,冬令民畢入,如在宇在戶而入床下也。豳民習此久矣。”其意蓋欲調和鄭箋與毛說而頗為支離,道光年間刻《詩經通論》時編校者遂增入此條,說明之曰,“七月在野三句應兼指農人棲息而言,方有意味。”其實據我看來卻毫無意味,倒還不如讓他分立,或鄭或毛都可以說得過去,更不必硬要拉攏來做傻表叔也。
總結以上所說,古來對於七月在野三句的解釋大抵共有五派,列舉於下:
一,甲派,鄭玄說,皆謂蟋蟀。
二,乙派,朱熹說,斯螽莎雞蟋蟀一物隨時變化而異其名。但似未說明七月至九月該蟲是何名也。
三,丙派,毛奇齡說,言農人居處之有節。
四,丁派,姚際恆說,兼三物言之。
五,戊派,乾隆說,皆謂蟋蟀,又兼指農人棲息而言。似謂《七月》詩皆賦體,唯此章前六句乃是賦而比也,后五句卻又是賦了。
這五派又可以歸併作兩類,即一是指物的,甲乙丁三派屬之,一是指人的,丙派屬之,戊派則是蝙蝠似的,雖然能飛終是獸類,恐怕只能仍附第一類下罷。指人指物都講得通,鄭康成毛西河所說均乾淨簡單,不像別人的牽強,朱晦庵固然謬誤,即姚首源亦未免支離,而乾隆拖泥帶水的話更可以不提了。由我看來還覺得鄭氏說最近是。孔氏《正義》像煞有介事的講究文法,雖然也很好玩,於闡明詩義別無多大用處。自夏至秋,聽得蟲聲自遠而近,到末了連屋裏也有叫聲,這樣情景實是常有,詩中所寫彷彿如此。“十月蟋蟀入我床下”,這八字句我讀了很是喜歡,但看到主觀的一“我”字又特別有感觸,覺得這與平常客觀地描寫時物有點不同,不過說來又容易流於穿鑿,所以可不多談,以免一不小心蹈了乾隆的覆轍也。
我在這裏深切地感到的是國故整理之無成績,到了現在還沒有一本重要的古書整理出來,可以給初學看看。古書里的《詩經》與《論語》,《莊子》,《楚辭》,似乎都該有一部簡要的新注,一部完備的集注,這比牛角灣的研究院工作似乎不高尚,但是更為有益於人。假如有了這樣的書,那麼這七月在野的疑問早就可以在那裏去找得解答,不至於像現在的要去東翻西查而終於得不了要領了。
廿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