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隨林業公安執法遭圍攻?
是什麼人在吃野生動物?是什麼人在經營野生動物?我想,普通老百姓是無權也無錢進入這個行列的。一位在政府工作的朋友曾和我說起過他們大啖“野味”的經過,這可以部分地回答第一個問題,而我本人親歷過的一次圍攻事件,則可以部分地回答第二個問題。那是1997年11月28日。每年的11月,都是廣東省野生動物宣傳月,按照慣例是要去查辦一些案件的。這天,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站、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站、廣州市公安局林業分局邀請《南方都市報》、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廣東經濟電視台記者進行聯合執法檢查。下午3時30分左右,檢查組在前往從化途中,對廣從公路旁的××酒店進行突擊檢查。我們在現場看到,一個鐵籠里關着一隻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猴子,在籠子右側的黑板上寫着:果子狸138元/斤、狐狸68元/斤、梅花鹿48元/斤……在廚房裏,檢查人員找到了一碗燉鷹,該酒店人員則辯稱是雞,還有公斤巨蜥的碎體。當我們走進廚房時,被年輕的工作人員喝斥:“有什麼好拍的,出去!”檢查人員拿着巨蜥、燉鷹欲走,被酒店人員追上糾纏,衝突驟起。我隨廣東經濟電視台、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站的人端着燉鷹上了車,並率先駛出酒店。酒店內形勢已大變。酒店工作人員將身穿警服並提着巨蜥碎體的林業公安圍住,推推搡搡,不讓人上車,並搶走了巨蜥碎體。廣東電視台的車也被攔住,車門剎板被踹裂、麥克風被打爛、攝像機被搶走。我們的車被一穿橄欖綠制服的青年男子抓住車門把手,司機加速掙脫。當我們停下來拍攝被圍攻的場面時,又有人追過來,我們只好急速撤離現場,並打“110”報警。其餘的人則全部被困酒店,此時是16時10分。“110”接報后,迅速出動數十名防暴警察,酒店方也緊急出動,稱他們有上千人馬,誰也別想動!雙方對峙了一兩小時。新市鎮派出所的民警及該酒店的主管領導也趕到了現場制止了事態的發展,被搶去的攝像機歸還了記者。這種場面大家都是第一次看見,不亞於電影、電視上的精彩故事。我同廣東電視台的記者磋商,他們氣憤不過,說堅決報道,不管對方是什麼人。我又將實情及對方的真實身份向報社分管領導進行了彙報,並請示:報還是不報?報社領導在進行研究后指示:報!今晚交稿,明天發!對方身份因太敏感,暫時隱去。當天夜晚,廣東電視台在第一時間報道此事,群眾反響熱烈。第二天,《南方都市報》以《違法經營野味還撒野林業執法檢查遭圍攻》為題,在三版發了個頭條。電視與報紙的聯合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廣州市委副書記石安海獲悉此事,責成有關方面嚴肅查處。廣東省林業廳廳長梁星權在接受廣東電視台採訪時說,這是廣東省近年來發生的一起最嚴重的公開販賣、宰殺營銷國家保護野生動物事件,已違反了《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件條例》。他對違法經營者分開阻撓執法和新聞記者的採訪,砸爛採訪車和麥克風、搶走攝像機、錄像機及巨蜥碎體感到震驚。他表示,有關方面將對該酒店依法進行嚴肅處理。案件發生后,××酒店的主管單位非常重視,領導專程趕到廣東省林業廳、廣州市公安局林業分局等單位賠禮道歉,並說酒店的行為是違法的,已責令其停業整頓,並派了工作組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他們還將酒店關在鐵籠里的猴子送到了省林業廳,被酒店人員搶去的巨蜥碎體,據說因發臭已扔掉。此外,他們還向廣東電視台送上了汽車維修費。廣州市公安局林業分局局長李錦芳在接受我們記者採訪時說,這件事情要依法處理,通過此事進一步教育廣大群眾。公安部門對酒店的情況調查清楚后,將於一兩日內作出處理。幾天後,酒店的經理劉某主動來到廣州市公安局林業分局接受訊問,交代了該酒店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情況及阻攔、圍攻執法檢查和新聞採訪的事實。我在旁邊看着林國善與劉某一問一答,並做着文字記錄。據劉某稱,被查獲的巨蜥、山鷹是該酒店10月20日左右在江門市某市場購買的。當時,該酒店以10元/只的價格購買了2隻死山鷹,其中1隻因發臭扔掉了;以64元/公斤的價格購買了一隻公斤多的巨蜥,其中1公斤被酒店內部人員吃掉,被執法檢查組查獲的公斤巨蜥被他們搶回后,因發臭也扔掉了。梅花鹿肉在廣州某市場以80元/公斤購買的,共買了5公斤,因鹿肉發霉了未買出去。劉某說鹿肉是有經營證的。至於在鐵籠里的猴子,是別人送給該酒店的一名打掃衛生的工作人員的,此人離開酒店后,酒店以150元的價格將其買下。劉承認自己法律意識談薄,對野生動物保護法認識不夠,他表示,以後要守法經營,絕對不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我在《記者合法權益何以保障》的述評中說:“××酒店終於低下了高昂的頭,向眾記者表示了歉意。新聞記者的正當採訪權利得到了維護,但以後是否會再有阻撓、圍攻新聞工作者的事件發生?新聞法何時出台?則是人們所關注的問題。“新聞媒介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工作者在社會進行正當採訪,是在發揮履行自己的職責。在××酒店事件中,參與採訪的廣東電視台等3家電視台及本報共4家媒體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阻止、恫嚇甚至圍攻。其中廣東電視台損失最大,麥克風被打爛,攝像機被搶走,採訪車車門也被踹裂。事發后,本報及電視台進行追蹤採訪、公開曝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在省、公安機關領導的指示下,在新聞傳媒的強大輿論壓力下,此事得到了初步解決。新聞記者終於能用實際行動捍衛了自身的合法權益,××酒店上級主管負責人苦笑着對記者們說‘你們總共報道了37次’。“其實,新聞記者受此‘厚遇’並非一次兩次。今年10月上旬,兄弟單位《南方周末》兩名記者在珠海香洲區法院採訪時,受到法警的粗暴對待,法官口出穢言,法警袒胸撞人,並強行沒收記者的相機,此事至今未聞下文。無獨有偶,11月29日晚,正在追蹤福州賭博機報道的《福州晚報》記者顧偉家中遭到冷槍襲擊,所幸顧偉一家人外出,未造成人員傷亡。本報記者在采寫一些批評報道時,威脅、利誘、冷麵、拒絕更是常事。“在法制不斷健全的今天,仍然沒有新聞法,還不能不說是中國立法的一個缺憾。然而,令人欣喜的是,據行內人士透露,為了有效地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廣東省人大正在制定有關的法律,進一步落實保障工作。對此,我們將翹首企盼。”不過遺憾的是,等了這麼多年,等得花兒也謝了,但新聞法仍然不見蹤影。各種有形無形的條例,甚至某個領導的一句話就能代替法律。經過輿論監督,5天後,廣州市林業公安局向酒店宣讀了《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1997年11月28日,省、市野生動物執法檢查組織在豐源酒店廚房冰櫃裏查出巨蜥碎體3市斤、鷹湯一盅、鐵籠養猴子一隻。劉某經理承認巨蜥1條、鷹兩隻是從江門市收購回酒店的,猴子養着供觀賞,廣州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37、39條的規定,決定一、沒收實物;猴子一隻,鷹酒1盅;二、處以9萬元的罰款。我則在該酒店看到,原寫有“梅花鹿、山鷹”等菜名及價格的菜牌已被拆下。“真是大水沖了龍王廟”。幾年後,我才知道該酒店的主管單位是我很熟的一個部門,隸屬於廣東省某某單位,只是當時我們還沒相識。該部門有上千人馬倒真不是吹牛,並且為南粵立下過汗馬功勞。該部門的一位領導多才多藝,書法造詣深厚,我們對此還進行過專題報道。該部門的一位宣傳人員也是我的“鐵杆”通訊員、好朋友。“劫后餘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有好說好,有壞說壞,就事論事,客觀報道是媒體的職責。記者只要不是為了私念,而是站在大眾的立場,法制的立場,如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其工作就應該得到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