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 余秋雨是可以“隨便罵”的嗎(上)(…
罵人不好,隨便罵人更不好。不過罵名人應該可以例外。2003年9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就作家余秋雨狀告北京文學雜誌編輯肖夏林的“別墅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告余秋雨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被告肖夏林除了因“輕信傳言並付諸於文字”而被法院提出批評,沒有再受到其他處罰。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深遠的開創性意義。“別墅侵權案”緣起於肖夏林發表在《書屋》2000年第2期上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該文批評余秋雨在擔任深圳市文化顧問期間,對深圳文化進行了不切實際的吹捧,說什麼“(余)做深圳文化顧問,為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文化在這裏已是具體的名利。”所謂深圳向余秋雨“奉送別墅”,肖夏林並未掌握半點證據,僅僅聽信文壇中未經證實的傳言,就在正式發表的文章中引為證據,而且連“據說”、“聽說”這樣的馬虎眼也懶得打一個,完全是一副言之鑿鑿的樣子,他的態度可謂輕率矣、隨便矣。而法院並不追究“奉送別墅”傳言是否屬實,卻以肖的言論“不會使原告應有的社會評價降低”、“不能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貶低、損害原告名譽的性質”為由,判定余秋雨敗訴,這豈不是在為肖夏林“隨便罵”余秋雨的行為提供法律保護?豈不是在拒絕為余秋雨捍衛自己名譽權的行為提供法律保護?千真萬確,法院的判決,就是要保護文學批評家肖夏林“隨便罵”公眾人物余秋雨的權利,就是要打擊公眾人物余秋雨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名譽權的積極性。這個判決的開創性意義,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