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馬克思、演進和烏托邦(中)

第29章 馬克思、演進和烏托邦(中)

哈耶克花在《法、立法與自由》上的時間比別的著作都要長,從1962年開始動筆到1978年全部完成,前後共花了16年時間,其中大部分研究是在1962年到1969年進行的。儘管該書最後成型后他不是完全滿意,在前言中,在隨後幾年的其他場合中,他都曾責備自己在寫這部書的時候精力不斷衰竭,不過,《法、立法與自由》的貢獻是非常深遠的。

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中強調說,“使中央政府在處理與其他國家的問題時處於強勢的想法,已經導致在其他方面也授予中央政府過多權力,而這些權力如果由地區或地方政府行使,會更有效率。政府權力一步一步地集中的主要根源,通常都是戰爭的威脅。”[21]在這裏,他也澄清了他自己的看法與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的看法之間的區別:“‘社會達爾文主義’關注的是個體的選擇而不是制度或慣例的選擇,強調的是天賦的選擇而不是通過文化傳遞的技能的選擇。”[22]

導致生物進化的三大因素是:個體的差異,環境的選擇壓力,隨機的遺傳突變。當然,人們一般強調的都是前兩者。個體間如果沒有差異,就不能出現進化。只有存在差異,才能出現遺傳的或社會的進化。如果一種生物種群或一個社會內部的個體都是靜態的、完全相同的,那麼,該物種或社會就不可能進一步發展。

導致生物或社會進化的除了多樣性之外,還有環境因素。只要某一物種的成員或共同體內部的成員、或不同共同體的成員間有所不同,那麼,隨着時間推移,不同的環境就會造成其不同的屬性。環境的差異和個體的差異所塑造的種群屬性的差異,就會推動生物進化或社會演進。

在整個20世紀,毫無疑問,備戰是影響政府發展的最重要的一種社會環境因素。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都導致政府的活動範圍和權力大幅度增加,冷戰也同樣如此。在戰爭期間,強烈的民族主義感情瀰漫在整個社會,政府的活動,還有這些範式或世界觀,就不再僅限於單純的軍事領域,而擴張到社會秩序的方方面面。

在《法、立法與自由》中,哈耶克繼續評論說,“現在,當我們相信,至少在西歐和北美,已經排除了盟國之間爆發戰爭的可能性,並依靠一個超國家的機構來進行防禦之時,我們應該逐漸明白,我們可以減少中央集權的程度,毋須賦予民族政府如此眾多的重任,假如我們僅僅為了使政府面對外敵時比較強大的話。”[23]

哈耶克相信,進化的觀念首先出現在社會領域,然後才被運用於生物學中。他在《致命的自負》中說,“達爾文在構思自己的理論的時候,正在閱讀亞當·斯密的著作。”[24]在《法、立法與自由》中,他引用皮爾斯的話說,在《物種起源》中,“達爾文不過是將政治經濟學的進步觀擴展運用於動物和植物生命領域中”,哈耶克自己也說,如果某位19世紀的“社會理論家還需要達爾文來教給他進化的觀念,那他就不夠稱職。”[25]

社會演進是哈耶克思想中的核心命題。社會演進的觀念與自生秩序理論緊密相連。沒有有形的發號施令者,生物也實現了進化,同樣,社會內部的演進或社會的演進,也不需要這麼一個發號施令者。但哈耶克認為,在社會演進中,選擇主要不是透過個體的生理選擇,而是透過文化傳遞的特性、制度和慣例而進行的。獲得成功的個體或群體的行為會被人普遍效仿,這些慣例將隨着時間推移而佔據主導地位。在《貨幣的非國家化》一書中,哈耶克說,“總是極少數人的新觀念塑造着社會發展的過程……那些具有較好觀念的人將決定發展的進程,因為人們會效仿他們。”[26]

市場就是一個演進機制。取得經濟成功的社會會繁榮興旺,而那些沒有獲得成功的社會就蕭條衰落。生物自然選擇的淘汰過程被打亂后,物種就無法存活;同樣,如果市場的篩選功能被打亂,經濟就會停止發展。

作為整體的社會,也存在演進的問題。在晚年的社會演進理論中,哈耶克考察了競爭性市場的演進功能和過程,並將其用於解釋共同體及其規則、法律、習俗和倫理規範的變遷。隨着時間推移,比較成功的法律和習俗——因而也是比較成功的社會——會逐漸擴散取得主導地位。那些物質和技術最發達、最先進的社會,就是最成功的社會。

哈耶克之所以為自由辯護,主要就是因為,自由能讓社會內部的某寫人或世界上某個社實現成功發展。“不幸的是,為了中央政府在承擔起抵禦外敵的任務時比較強大而採取的種種措施”[27]導致了政府的集權,從而妨礙了社會在很多方面可能實現的更為可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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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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