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馬克思、演進和烏托邦(下)

第29章 馬克思、演進和烏托邦(下)

哈耶克是一位烏托邦哲學家。他曾在1949年寫道,“我們必須再一次將建設自由社會的努力視為一場知識上的冒險,一場需要勇氣的事業。我們所缺乏的乃是一個自由主義的烏托邦,一份行動綱領,它既不是單純地維護現狀,也不是某種淡化了的社會主義,而是某種名副其實的自由主義激進綱領。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必須從傳統社會主義的成功中學到一個重要經驗,那就是他們成為烏托邦分子的勇氣;正是這種勇氣,使他們得到了知識分子的支持,他們因此而就對公眾輿論產生了影響,而這種輿論在使那些目前看來遙不可及的事情一天比一天更接近變成現實。”[28]

哈耶克於70年代後期和80年代初期寫作《法、立法與自由》和《致命的自負》之前所提出的可能的烏托邦,是有別於自由至上主義的、具有古典自由主義色彩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政府所扮演的的角色要比現在小得多。應該儘可能地讓競爭成為社會的普遍原則,不僅經濟活動,即便是政府服務,都應該按競爭原則組織管理。法律、習俗、倫理規範將為社會提供一個突出強調私有產權、契約自由、交換自由的框架。在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政府總開支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例,達到了30%到60%之間,哈耶克認為,這一比例應該降低到10%到20%,這是19世紀後半葉和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正常水平。福利不應由全國政府提供,而應該由地方和(在美國)州一級政府提供,當然還可以由自願的慈善機構提供。

強制性退休保險、失業保險和傷殘保障項目確實應當繼續保留,尤其是在過渡時期,但這些福利項目也應該更多地以市場為導向,應該讓那些樂意參與具體項目的人有更多選擇。非政府機構間為提供這些服務項目而進行競爭應該成為基本制度——比如,個人可能確實需要擁有失業保險,但這種保險可以由競爭性的私人保險機構提供,而不一定非得由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保障計劃提供。污染控制也應當更多地以市場為基礎。在教育領域中則可以採用學券制(vouchers)。所有這些都迥然不同於傳統社會主義,但也不同於純粹的自由至上主義理論。

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中提出了他認為最有利於人類且有可能實現的烏托邦——“將地方甚至地區政府轉變為準商業性公司,讓他們為爭取公民支持而展開競爭。他們不得不提供一種實現收益-成本平衡的方案,從而使他們管轄區域內的生活至少跟別的地方一樣吸引人……將政府絕大多數服務活動的管理權重新交還給較小的治理單位,很有可能促使某種社群精神(communalspirit)的復興”[29],在一次訪談中他又說,“我傾向於將更多權力交給地方當局,而不讓中央政府擁有這些權力,因為公民可以用腳投票,迫使地方政府按公民的意願行事。”[31]

古典自由主義具有某種強烈的社群主義色彩。哈耶克反對一種觀點,以為只有由中央政府提供福利,才是提供這些服務最有效率的、也最合乎道德的方法。相反,由地方政府提供福利,用自願代替強制,對於創造民眾休戚與共之感,具有莫大的好處。

哈耶克認為,烏托邦——這正是他在他的大部分著作中所思考的問題——與其說是倫理性問題,不如說是經驗性問題。他不僅要搞清哪種烏托邦是可取的,也要搞清哪種是可行的。哈耶克認為,“某種理想的社會圖景,或者對於人們致力於追求的整全秩序形成某種指導性觀念,不僅是任何理性的政策不可或缺的前提,也是科學能對解決實際政策穩問題所能作出的主要貢獻。”[32]對於哈耶克來說,烏托邦之所以是值得珍視的,主要並不是由於其具有啟發意義,而是由於其能使人形成概念。他的首要目標是啟蒙人的精神,而不是激發人們的熱情。烏托邦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理論,而不僅僅是某種倫理理想。

在《法、立法與自由》中,他最集中地表達了自己對烏托邦的看法,他寫道,“不可否認,從某種程度上看,根據某種模式指導創建整全的秩序,一向都是某種烏托邦,現實只能不斷地逼近它,很多人會視其為不可能完整地付諸實施。但只有堅信下面的指導性觀念——通過始終如一地運用這些原則,就可以實現某種保持內在連貫性的模式——才可能建立起有助於自生秩序正常運轉的某種有效的框架。”[33]哈耶克覺得,當代政治學、經濟學探討中迫切需要的是“思考烏托邦的勇氣”[34]。烏托邦能為事態可能如何演變提供某種藍圖、模式,從而能夠指引政府的秩序和其他方面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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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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