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自由憲章》(中)

第25章 《自由憲章》(中)

哈耶克對數百年來的平均主義(egalitarian)思想提出了挑戰,在《自由憲章》中這一點表現得最明顯的地方可能是他對不發達國家的討論,對社會內部不平等的重要性——實際上是必要性——的討論。關於全球的不平等,哈耶克寫道,“幾乎毋須質疑,如果西方國家不是一直大大超前,那麼,貧窮的、不發達的國家今天也不可能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接近於達到西方國家的水平;如果今天有些國家能在幾十年中就獲得西方花了幾百年甚至幾千年才達到的物質享受水平,那麼,這還不足以證明,正是由於西方沒有被迫與其他人分享其物質成果——也即他們沒有被人拖後腿而能夠遠遠地領先於他國——因而這些國家的道路才更為平坦一些?”[12]

關於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哈耶克相信,一個先進社會最典型的特徵在於,只有通過不斷的進步,它才能獲得其大多數財富。這一事實乃是由進步的本質所決定的:新知識及其好處只能逐漸地擴散,多數人的**通常總是由當時只能由少數人所獲得的東西所決定的。我們之所以會不斷期望經濟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財富的不平等;如果沒有這種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經濟的迅速發展。”[13]

哈耶克對平均主義深惡痛絕,這一點有別於主流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儘管在下面的幾段話中,我們會發現,作者們的看法有所矛盾,但我們也可以看出,以前的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的主流看法是不同於哈耶克的:

霍布斯:“自然讓人的身、心兩方面的天資保持平等,因此,儘管有時我們會發現一個人比別人的身體更強壯、比別人的思維更敏捷,但綜觀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則並沒有大到足以使某些人宣稱他應享有某些好處,而他人則不能像他那樣。”[14]

洛克:“我們設想,不論是誰,其心靈都是一張白紙,沒有任何想法;那麼,它是怎麼形成的?對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一個單詞:來自經驗:我們的全部知識都來自經驗,而經驗,歸根到底,則來自於其自身。”洛克也讚許地引用理查德·胡克的話說,“人性本平等”“人們已經知道,愛他人更甚於自己乃是他們的義務;因為觀察這些平等的人,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除非我自己仔細地滿足跟他人相同、能獲得他人理解的那些**,否則我如何能指望自己的**得到滿足?我的**也因此會被我的同伴所喜歡……”[15]

斯密:“不同的人天資上的的差異實際上要比我們通常所設想的小。即使是最不可比的人之間,比如哲學家與街道清潔工之間的差異,也不是緣於其天資,而是由於其習慣、風俗和教育之不同。”[16]

傑佛遜:“所有人生來平等。”

儘管哈耶克對於個人的天賦的看法是非平等主義的,但他並不是保守主義者,他並沒有提出應該維持社會現狀或現存的權力、特權關係。實際上,他激烈地要求顛覆社會現狀,只要這種現狀不能創造真正由精英領導的、非平等主義的、競爭性的市場秩序。“如果有某種自由,即使在百萬人中只有一個人可以利用,它對社會的重要性和對多數的好處,也可能要比所有人都能利用的那些自由更大。”[17]最重要的是,“現時代,人們已經習慣於看輕人與人之間先天性差異的重要性,並將人與人之間一切重大差異都歸因於環境的影響。然而,即使環境確實可能很重要,但我們也決不能忽視一個事實:個人從一生下來就是大不相同的。聲稱‘所有人生來平等’,即使作為一個事實陳述,也是不正確的。”[18]

哈耶克認為,人的天資生來就是不平等的,這種看法的重要意義在於,它對那種以社會內部的平等和均一是可取的想法為基礎的社會秩序,來了個釜底抽薪。如果人從生理上說並沒有多大區別,那麼,最後的結果出現重大差距,就不是最優的。相反,如果個人天生就大不相同,那麼,最優的——或者說合乎自然的——社會,就是人的多樣性充分表現的社會。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提出,從“人是大不相同的這一事實,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我們平等地對待他們,則他們各自所能得到的結果必然是不平等的……自由必然導致物質上的不平等。”[19]這可能正是哈耶克對於什麼樣的社會才是可取的看法的關鍵所在——如果沒有不平等和結果上的差距,就不可能有物質進步。幾十年後他在接受訪談時說,“我們恐怕不得不承認,只有我們容忍每個人的報酬存在巨大差異的那種制度,才能維持當代世界的人口之生存。”[20]

這一命題,哈耶克並不是將其作為一種倫理戒條提出的,而是將其作為一個經驗事實指出的,跟他反駁社會主義時一樣。人們可能不喜歡這一事實,但以任何其他方式都不可能使人類社會獲得最高物質生產效率。人們得在平等與效率之間作出抉擇。你可以選擇這個或那個,或者兩者都不選,但至少在哈耶克看來,你不可能兩者兼得。面對社會秩序的物質分配結果,他自己選擇不平等和效率,而不選擇平等和貧窮。

社會出現物質不平等的根源在於人的天資的多樣性。聽來奇怪,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結果。恰恰是在人們被平等對待的時候,人們天資上的多樣性才能得到表現。哈耶克認為,最優的社會就是個人可透過競爭性市場公平地發揮自己的能力、並獲得地位和物質財產的社會,而在此競爭性市場中,人們享有交換之自由和私有財產,政府並不控制經濟活動的細節。

哈耶克遭到了他在芝加哥的學生羅納爾德·哈默威的善意的批評,他在《新個人主義評論》雜誌討論過“哈耶克教授對國家活動範圍中‘強制’一詞的用法”,他寫道,“哈耶克聲稱,‘本書所涉及的法律之下的自由的概念乃是基於下屬論點:只要法律是不針對具體任何人且於事先頒佈之普適的、抽象的規則,則我們遵守法律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屈從於他人之意志,因而仍是自由的’。由此他當然可以推斷,這些抽象的規則是非強制性的,儘管需對其內容進行限定。”其他人也提出了跟哈默威一樣的批評,即哈耶克對自由與法律的認識並非無懈可擊。

哈耶克回復說,“哈默威先生所不同意的,是將政府的強制性力量限制到危害最小的程度的方式的問題。由於政府需要這種權力以防範強制,於是,乍一看,好象應當考察,在某些具體情況下,防範強制這一目的本身是否必要。但防範壞的強制是否必要,該決策之判斷標準不可避免地仰賴於某人的專斷……我們希望只允許政府在必須防範強制的時候才使用強制性力量,我們不會希望政府在它自己聲稱必須防範壞的強制的所有情況下使用強制性力量。因而我們需要另一個標準,以使使用強制的決策不仰賴於某個人的意志。西方政治傳統的一個突出特徵是,為此目的,強制一直被限制在根據事先公知的、普遍地適用於所有人的、普適的抽象規則而認定需要使用強制力量的場合。同時還有一個必要條件:授權使用強制的這種普適規則之正當性只能源於防範惡的強制的一般目的;這樣,這一原則就是人類迄今所能發現的將強制降低到最低限度的一種最可行的方法。”[22]換句話說,他的觀點是,法律不僅應當具有確定的、普適的形式,也應當具有將強制最小化的內容。

哈默威又說,哈耶克的“主要論點是,自由可以被界定為強制之不存在”[23]。對此,哈耶克回應說,“我的這本書的主要論點並不是‘自由可以被界定為強制之不存在’。相反,在本書第一章的第一句就寫着,本書想要探究的是‘社會中人對人的強制降低到儘可能小程度的那種狀態’。我承認,我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完全取消強制,我們所能期望的只能是將其最小化。我理解人們對我的這種妥協的失望之情。強制只能被減少,或使其危害儘可能地小,而不可能被完全取消。”[24]最根本的問題在於,“防止一個人強制另一個人,就是對他們進行強制。”[25]哈耶克相信,國家總會以這樣那樣的形態維持下去。

除了強調法律對自由的至關重要性外,哈耶克還強調指出,進步的方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未知的。不應當強制所有人順着一個方向發展,因為沒有誰能知道未來會帶來什麼,技術變化會如何影響未來的社會生活。他堅信,每個人都處於“無可避免的無知狀態”[26]。他寫道,“思想永遠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發展方向”。他引用奧利佛·克倫威爾的話說,“人在不知道自己爬向何方的時候,是不可能爬到更高地方的。”[27]哈耶克強調,“有人相信,為了達到更高級的文明狀態,我們只需將現在指導我們的種種理念付諸實施即可,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我們要實現進步,我們就必須為不斷地修正我們目前的觀念和理想留出空間,從而使之適應於未來的實踐。”[28]思想不可能預見到它自己的發展方向。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在《自由憲章》中寫道,“理性無疑是人最寶貴的財富。我們的論證僅僅在於揭示,理性並不是萬能的,如果我們相信理性可以成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發展,則恰恰可能毀滅理性。”[29]他的批評並不是針對理性的,相反,他提出了一種合理的看法:個人的理性可能知道和實施的事情是有限的,最優的社會應當以這一前提條件為基礎,而不能以人的理性無所不能的信念為本。

《自由憲章》的第三部分是《福利國家的自由》,米塞斯在評論這部著作作出過下面的評價:

哈耶克教授的巨大貢獻在於,他一直在呼籲人們關注社會主義福利項目的極權性質。現在,哈耶克教授在一本全面的著作《自由憲章》中擴展並充實了這一思想。在這本書的前兩部分,作者對自由的含義和自由文明的創造性力量作出了非常精彩的闡述。

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著作的第三部分有點讓人失望。在這裏,作者試圖區分社會主義和福利國家的不同。他聲稱,社會主義正在衰落,而福利國家正在取而代之。而他認為,福利國家在某種條件下可與自由相容。哈耶克教授對福利國家的性質作出了錯誤的判斷。[30]

哈耶克不是教條主義者。他強調理性沒有那麼重要,順理成章地,他接受福利國家零敲碎打的修補,而拒絕全盤推倒重來。未來時代的思想家或許可以設想一個不要政府的社會,但在哈耶克寫作《自由憲章》的時候,這並不是下一步可行的步驟。在這個時代,福利國家是人類社會迄今所出現的最有效率的組織形態,它確實需要進行調整,但卻不能在其與全球**的對峙中將其全盤推倒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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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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