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自由憲章》(上)

第25章 《自由憲章》(上)

《自由憲章》源於一次旅行,而這一旅行所承擔的任務則屬於能給學者帶來最大樂趣的那種。在編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與夏略特·泰勒的書信時,哈耶克遺漏了密爾在1854-55年冬春季節在意大利和希臘旅行期間寫給她的大部分長信。他突然有了個想法,重走一遍密爾在整整一百年前走過的那段行程,編輯一本密爾書信全集。這趟旅行得到了基金會的資助,因此,他跟海倫娜坐汽車穿越整個法國、意大利、希臘,度過了“愉快的”七個月時光。他們又從希臘順便去了趟埃及,發表了《法治的政治理想》的演講,後來構成《自由憲章》中的五章內容。

《自由憲章》的寫作花費了好幾年時間。哈耶克1950年進芝加哥的時候,已經寫完兩本書的手稿,一本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與夏略特·泰勒》,已經交給一家出版社,另一本是《感覺秩序》,正準備商談出版事宜。他曾希望波普對《感覺秩序》一書產生興趣。然而,儘管波普對哈耶克討論涉及該書及其思路的來信寫過幾封回信,但哈耶克卻沒能激起波普對他的心理學思想的興趣。哈耶克曾經希望波普能跟他一起進入芝加哥大學,他後來又曾期望波普跟他一道重建維也納大學的思想傳統,然後等他到薩爾茨堡后,他又覺得波普可以跟他一起來薩爾茨堡大學。

從編輯《集體主義經濟計劃》開始,哈耶克的思想走上了一個新方向。這之前,他是個一般的專業經濟學家,現在,他則成了社會理論家和社會哲學家。在寫這些論文的時候,他越來越清楚地意識到價格和利潤對於指導生產活動的作用。價格和利潤是生產的信號。

在《經濟學與知識》一文中,哈耶克對價格和利潤指導生產活動的觀點進行了進一步的探討。他提出,社會秩序的根本問題在於,是否存在指揮生產活動的價格和利潤,這裏的生產所涉及的不僅僅是物質活動。他指出,社會所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分立的、零散的知識。他進一步論證說,自由主義秩序——私有財產、勞動和交換自由,一句話,法治——所衍生的制度,是物質豐富、思想自由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哈耶克關於憲政秩序的思想發源於他在經濟學、方法論和心理學等方面的研究。在最近完成的心理學著作中,他更深刻地意識到了人的無知,尤其是單個人,對於真實的科學世界的了解是多麼地微不足道。在知識如此零散的世界上,人為設計的制度又怎麼可能維持下去?除此之外,哈耶克的心理學研究也讓他注意到了演進的重要意義。

哈耶克的經濟學研究則使他相信,商業波動是由生產結構中資本與其他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的變動造成的。他對經濟活動的這種認識,至少就這一看法而言,是不正確的。然而,哈耶克如果不將這一點放進奧地利學派商業周期理論中,而是由此而認識到價格的指導功能,卻對他的理論具有重大價值。

1950年哈耶克進芝加哥大學時,哈耶克的研究計劃有過好幾次變化。他曾花好幾年研究寫作《理性的濫用與衰落》中的論文,其中有些成果已經體現在收進《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1948)一書的幾篇論文中,另一些則收入《科學的反革命》(1952)。《通往奴役之路》出版於1944年。他曾對社會變遷與科學研究的表現形式間的關係產生過興趣。他的興趣不以學科為界的。對他來說,進入芝加哥大學社會思想委員會,要比進該校經濟系更有利。

哈耶克希望深入探討如何利用分立的、零散的、不完整的、不精確的知識的問題。他試圖進一步闡明,即使沒有人指揮,也能形成社會秩序。他也試圖揭示,一群人如何利用那些單個個體無法作為一個整體掌握的知識的問題。他在傳播(文化)的制度和慣例中發現了至關重要的智慧和知識。他覺得,這些智慧和知識隨着時間而演進,並引導社會實現其最高的物質生產效率。

1954年3月7日,他致信古根海姆基金會希望資助他到意大利和希臘旅行,除了為他計劃進行的關於密爾的研究收集資料之外,他也覺得,到這些沒有實現工業化的地區進行實地考察,有助於他更準確地理解農業社會中傳統和文化的發展過程。他希望弄清,無法用語言清楚表述的規則和習俗——它們不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而是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是如何發展變化的。他根據這一思路計劃撰寫一本書,他說,他對此已經研究了若干年了,其書名接近於他後來發表的《自由憲章》的第二章的標題《自由文明的創造性力量》。[2]

不過最終,哈耶克從來沒有寫出這本書。他的《研究》(1967)和《新論》(1978)中的“哲學”文章最為集中地體現了他對這一問題研究的成果。最初寫作《自由文明的創造性力量》,是想寫一本融會他的心理學的著作,而不是一本經濟學著作。哈耶克認為,自己的社會秩序思想背後的哲學突出強調了個人的無知、演進、群體的智慧、交流和獨具一格的自由主義。他感興趣的是道德、無知與社會秩序間的關係。

他逐漸認識到,在社會科學中企圖做到物理科學中的那種預測和控制,根本就是妄想。因而,社會就不應當追求物理科學中可能出現的那種事先可以確定的結果。知識的界限規定着政府的界限。個人的無知是無法克服的。他致力於探討在無人可以完整把握的情況下知識的利用問題。

他在開羅進行的研究、他對“密爾思想的持續關注”,終於結出了正果:在哈耶克琢磨着返回美國的時候,《自由憲章》的計劃突然“清晰地呈現”在他腦海中[3]。回到美國后,哈耶克最初計劃就自由主義秩序問題寫兩本書,第一本就是《自由憲章》,第二本則是《自由文明的創造性力量》。隨後四年,他致力於《自由憲章》的寫作。1959年,在《科學的反革命》(這本來是《理性的濫用與衰落》的第一部分)的德文本前言的結尾,他寫道,“這本書只是計劃的一部分,但其餘部分不會打算寫下去了,現在我希望在另一本書中展示那些思想,這本書不會有太濃的歷史味,而會更系統一些”[4]——這本書就是《自由憲章》。1959年5月8日,在60歲生日當天,他寫完《自由憲章》的前言,全書也大功告成。

在這本書的第一章中,哈耶克闡述了自己對自由的理解,他說,自由就是“這樣一種狀態,即個人不受他人之專斷意志的強制。”[5]他的意思並不是說,完全不存在強制是有可能的,或是自由的基本特徵。他的意思是說,法律可以通過確立允許個人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的社會框架而創造出自由。他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強制不能是專斷的,個人應當事先知道在社會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

哈耶克寫作本書的大時代對這本書也產生了影響。50年代後期是美蘇關係極為緊張的時期。雙方展開了激烈的政治和哲學鬥爭——到底哪種社會制度將獲勝?是蘇聯的制度還是美國的制度?很人覺得前者將獲勝。正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可以認為,《自由憲章》是重申自由資本主義,並對其正當性給予論證。

哈耶克對《自由憲章》的期望高於他的其他作品。他打算將這本書寫成自己的一部巨著。在收入本書之前,不少章節都以曾以其他形式發表過,並曾分發給朋友、同事、學生,請他們予以批評指正。在《致謝》和註釋中,他列出了26個人的名字,他們曾經在本書正式出版前對有關章節提出過批評建議。提到這麼多的人,是他的其他著作所沒有的(在《致謝》中他也提到,“我從來沒有想過請研究助手來幫忙”)[6]。他希望《自由憲章》將成為20世紀的《國富論》。

《自由憲章》中有5章是他以前在開羅發表的討論法治的演講稿。他強調了法律對於自由的重要性。沒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他將洛克的下面一段話作為《法治的起源》一章的題記:“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因為人類所創造的所有國家,都須靠法律才能維持;如果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自由就是免於他人之強制和暴力;如果不存在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並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如果每個人的意志都可以支配某個他人,則該人又何來自由呢?)自由就是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按自己的意志處置自己的人身、行為、財物及其全部財產的自由,在這種法律之下,他並未、也不會處於任何他人的專斷意志支配之下,而是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願行事。”[7]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也讚許地引用過“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8]這句話。

對於那些認為社會中的自由乃是某種物質生活標準或參與政治治理之能力的人士來說,正當的法律創造出自由的想法,可能有點奇怪。哈耶克認為,物質生活水準和參與能力確實是美好的東西,但他也爭辯說,這些跟自由的準確含義不是一回事。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指,通過可以適用於所有人的、普適的法律將個人強制他人的活動減少至最小程度。

在《自由憲章》的第一部分《自由的價值》中,哈耶克致力於描述這樣一副圖景:以法治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生產效率。這是他學術生涯的早期從經濟學角度提出的反對傳統社會主義的論點的延續,不過是從積極的一面提出的。在這裏他強調的並不是傳統社會主義的不可行性,而是具有法治、私人產權、契約、交換自由的政治-經濟秩序,具有較高的物質生產率,因而能讓人們享受最高的生活水平。

法治之所以對生產效率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乃是由於個人從心理上需要某種理性的背景,以實現其效率最大化。哈耶克說,“法律的確定性對於自由社會的平穩而高效運轉所具有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過分。使西方實現經濟繁榮的最重要的單一因素,可能莫過於在這裏,法治相對而言居於主導地位。”[9]在哈耶克看來,法律所創造的社會是否合乎理性,只能由其法律是否正當來證明。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有關人們應該做什麼、一個人的財產是什麼的規則不怎麼確定,則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個人,就比這類規則比較確定的社會中的個人的效率更低下。如果沒有法律和社會規範,個人就不可能知道他們行為的後果。

法律和規則是某種超自然的(metaphysical)或抽象的秩序。它們的效力在很大程序取決於他人同樣遵守這些法律和規則。它們造就了社會的秩序,因而也使生產活動有可能進行。

法律的存在及其內容當然也是至關重要的。跟洛克和密爾一樣,哈耶克認為,法律的恰當目標是為生活於其中的個人創造一個私域,使他們能按自己的意願活動。哈耶克在《自由的價值》中提出,自由“的前提條件在於,個人擁有某些確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環境中,有一些情勢是他人不能干涉的。”[10]更重要的是,由於物質性目標在個人的生活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如果個人不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願處置某些最起碼的物質資料,該個人就不能被認為是自由的。因此,私有財產及自由地選擇這些財產的用途,對於自由是至關重要的。

哈耶克突出強調物質進步的重要性,他說,“今天,只有通過快速的物質進步,才能滿足世界上廣大民眾的種種願望。只有在這個時代,人類的大多數才剛剛意識到,我們有可能消滅飢荒、髒亂和疾病;在經歷了幾個世紀甚至上千年的停滯后,人類才開始談到擴展技術進步的潮流;哪怕我們的進步速度有所降低,對我們也是致命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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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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