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通往奴役之路》(下)

第15章 《通往奴役之路》(下)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的《結語》一章說,寫這本的目的並不是“勾勒出一個可欲的未來社會秩序的細節”[24]。儘管如此,從這本書中,我們或許可以概括出哈耶克所嚮往的秩序的大概。首先,這個社會是一個個人主義的社會。他曾評論過“創造了西方文明的個人主義傳”,讚揚過“把每個人當人那樣尊重”[25]的觀念。古典自由主義和自由至上主義的本質都在於對人的重視,對每個人傾注了最大的關注。兩者也決不認為,個人只能在集體性整體中發現其最大的善,這個整體總要比構成它的個人的分量更重。傑里米·邊沁在《倫理與立法原則導論》(1789)一書中的說法,依然是對真正的自由主義在這一方面的最好論述:“共同體是個虛構的實體,它是由被認為屬於這個共同體的成員之個人構成的。那麼,共同體的利益還能是什麼呢——無非是構成它的每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而已。”[26]古典自由主義和自由至上主義都認為,當個人擁有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時,他們最有可能獲得最大的幸福,並最充分地發揮其潛力和個人的效率。

對於古典自由主義或自由至上主義的社會而,言至關重要的是私有財產,及把價格、利潤、交換商品和服務的自由融為一體的競爭性市場。哈耶克注意到,“社會從嚴格按照等級組織起來的體系逐漸地演變為人們至少可以安排自己的生活的制度,這一過程與商業的發育有密切的關係”[27]。歷史記載也表明,對個人權利的相對尊重和民主制度,都是最早在那些競爭性市場發育到一定程度的社會形成並成長壯大的。哈耶克儘管並不相信民主制度永遠不會出錯,但他也認為,民主制度最容易在市場社會中正常運轉。民主制度和經濟自由都突出了個人的重要性。只有在個人被認為有自己的價值、且值得尊重的地方,民主制度和經濟自由才能找到其活動的空間。如果社會強調的是集體而不是個人,則民主制服和經濟自由就面臨危險了。

哈耶克注意到,個人主義構成了西方文明最重要的核心。從希伯來人提出所有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孩子的概念,到希臘人強調人文主義,到基督教關於靈魂不朽的觀點,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人都具有價值、基督愛每個人的觀點,一直到羅馬人提出的法律之下的平等的思想——西方文明與其他文明不同並優於其他文明的地方,正是它突出強調每個個體的重要性。從古代的起源一直到文藝復興,又從文藝復興到近代,哈耶克追溯了西方尊重個人的觀念的演變過程。“隨着商業的發展,這種新的生活觀從意大利北部的商業城市向西、向北傳播,在那些沒有**的政治權力窒息的地方紮下了根”[28]。個人主義在英國和荷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這裏,“個人主義第一次得以自由地生長發育,並成為這些國家社會、政治生活的基礎。”[29]

個人主義最重要的制度屏障是法治。哈耶克認為,對於社會的政治秩序而言,再也沒有比法治更重要的了。不實行法治而實行人治的地方,人們不可能自由,這樣的地方,廣泛的強制是不可避免的。在《計劃與法治》一章的開頭,哈耶克指出:“將一個自由國家與一個**國家清楚地區別開來的特徵莫過於,前者遵循我們稱之為法治的那一偉大原則。撇開種種技術性細節不談,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動都要受到事先確定並公佈的規則之約束——這種規則能使人們比較確切地預見,在具體的情況下政府將如何使用其強制性權力,也使人們能夠根據自己的知識安排自己的個人事務”[30]。這就是哈耶克所嚮往的社會制度的本質——不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而是一個守法的社會。自由就意味着法律至上。

他心目中的最優社會秩序並不是基於下面的觀念:即使沒有政府和法律,社會也可以維持。事實上,他的看法恰恰相反,他說過,“對自由主義事業損害最嚴重的,可能莫過於頑固地堅持某種的僵硬的經驗法則,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謂的‘自由放任’原則。”[31]。他認為,政府並不是生來即為惡,問題在於需要引導它,使其保持在最低限度。

古典自由主義並不像某些鼓吹它的人和反對它的人錯誤地堅持的那樣不要國家。從哈耶克身上,我們可以再最清楚不過地看到這一點。自由最大化的社會並不等於“政府無所作為。國家到底是否應該‘採取行動’、‘進行干預’,根本就是一個錯誤的問題,自由放任是非常含糊的概念,也是對自由政體之基礎性原則的誤導性描述。”“每個國家當然必須採取行動,而國家的每一行動都會涉及到這樣那樣的方面。但這並不是關鍵所在。”“如果國家真的無所作為,則根本不可能合理地捍衛任何制度。”[32]有些形態的組織機構是任何社會都必需的,事實上,它是每個社會的基本特徵。

更進一步,他並不反對制訂新的政府、社會規則和規範,以建立或鞏固古典自由主義的政權,而正是這一點,人們一直有所誤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之前發表的文章《自由與經濟制度》中就清楚地闡釋過這一思想:

我們可以“計劃”一個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並宣佈長期不變的普遍的規則體系,它可以提供一個制度框架,在其中,每個人應該幹什麼及如何維持生計的決策,交給個人自己決定。換句話說,我們可以設計一種體系,給予個人發揮其主動性以儘可能廣闊的空間,並能最有利於個人的努力實現有效的協調。創造法律框架的這項任務是早期自由主義者所無法完成的。他們從功利主義的基礎上證明了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的正當性,然後就覺得萬事大吉,用同樣的標準來衡量具體的財產、契約法律。然而,下面一點應當是顯而易見的:財產權的精確內容和具體限制是什麼,國家如何及何時強制執行合同,需要像對待普遍原則一樣予以更深入的具體分析。[33]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同樣提出,“自由主義主張,儘可能充分地讓競爭力量充當協調人們的活動的手段,而並沒有主張聽之任之。其依據在於,自由主義者堅信,如果能夠創造出有效的競爭,這種競爭就是引導個人的最好的辦法。自由主義者並不否認,甚至要強調,為使競爭能正常地運轉,也需要對法律框架進行仔細的深思熟慮,不管是現存的法律規則還是過去的法律規則,都難免有嚴重的缺陷。”[34]

哈耶克強調說,“在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中,沒有什麼是靜止不變的教條。組織我們的事務的根本原則是,我們應當儘可能多地利用社會的自發力量,而儘可能少地訴諸強制,這條原則在具體應用的時候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深思熟慮地創造某種可以使競爭發揮有益作用的體系,與被動地接受現有的制度,這兩者完全不可同日而語。”[35]

哈耶克的看法是,政府不能被動地接受社會中存在的隨便什麼規則。在他看來,政府應當改造社會的規則,以使之能創造出更廣泛的競爭和自由。1945年,芝加哥大學組織他與兩位與他唱反調的專題討論組成員,就《通往奴役之路》進行了一場全國廣播討論,在這裏,哈耶克最精當地闡述了他這方面的看法:

有兩種互相對立的組織我們的社會事務的方法——一個是競爭,另一個是政府指令。我反對政府指令,但我也想讓競爭發揮作用……你在這次討論中使用的“制訂計劃”一詞,太含糊了,近乎毫無意義。你似乎把所有的政府活動都稱為制訂計劃,並以為有人在反對一切政府活動。確實有很多人反對政府制訂計劃,但他們這樣做並不意味着他們認為,根本就不要政府。他們希望把政府限定在某些職能上……這裏的討論跟別的場合一樣,一直非常混亂。我想指出的是,組織我們的社會事務,有兩種基本的、非此既彼的方法,一種是依靠競爭的方法,而它如果要有效發揮作用,就需要政府從事大量活動以使其正常運轉,在其不能正常運轉的時候要彌補其缺陷……我要強調的是,在你能夠創造出競爭的環境的地方,你就應當依靠競爭。我一直都在說,生活在這個國家的每個人都應當獲得某種最低限度的收入。我不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我沒有說過,競爭制度可以在法律體系沒有得到有效的強制執行、並被明智地制訂出來的情況下照樣正常運轉。[36]

哈耶克追求的是人的自由。他認為,人們應當享受儘可能高的物質生活水平。跟他進行討論的是兩位分別是查爾斯·梅里亞姆,芝加哥大學著名政治學家,梅納德·克魯格,曾是美國社會黨副總統競選人。梅里亞姆的傳記作者是這樣形容這場討論的:“聽眾們一定被討論者之間這麼快就形成了敵意弄糊塗了……他們不了解的是,在那天晚上錄製節目之前進行的6個小時的準備性討論,就比平常的討論火爆得多,節目一開始,梅里亞姆和哈耶克都沒怎麼遵守講話時間規定。”[37]

在辯論對手向他發出挑戰後,哈耶克作出了回應:“對你的話,我一點都不奇怪。你知道,你一直都在談論那個古老的爭論話題——政府應當採取行動,還是應當無所作為。而我在這本書中作出的全部努力,就是用一種新的區分來替代這種古老而愚蠢的區分。我已經認識到,國家的有些活動是極端危險的。因而,我的整個著作就是要區分正當的政府活動和不正當的政府活動。為此,我曾經說過,只要政府的計劃是為了促進競爭,或者是在競爭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時候採取行動,就不應當予以反對;但我相信,除此之外的一切政府活動都是非常危險的。”[38]古典自由主義的秩序,未必就是政府最小的秩序,而是競爭最大化的秩序,必須具備價格、利潤、私有財產、競爭性市場、交換商品和服務的能力、契約、法治等等。

哈耶克充滿激情地說,創造社會的中庸而終極的目標,就是要讓個人“有機會和平而自由地建造屬於自己的小世界。”他的目標不是比構成它的個人更高級的集體性整體,而是“至高無上的自由理想和個人的幸福”。[39]

在1976年版《通往奴役之路》的前言中,哈耶克說,在寫完這本書後,雖然他“費了很大勁要回到經濟學領域”,但他卻“身不由己”。他覺得,比起以前研究的專業經濟學理論來,他“不期而然地觸及的這個問題更具有挑戰性,也更為重要。”而且,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說的很多話也需要“澄清和詳盡闡述”[40]。他踏上了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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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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