綉我理想生命的鮮花(2)
徐志摩到美國不久,梁啟超便率團赴歐洲考察。前排左起第三人為梁啟超,第二人為蔣百里。第四人為張君勱。照例簽名註冊之後,大家便暢談國事和外交政治等。以後還會見過幾次,所談仍不出此範圍。這一年,志摩在克拉克大學還參加陸軍訓練團,接受軍事訓練。政治熱情歸政治熱情,一點兒不妨礙刻苦學習,他要盡量縮短學習期限,早點拿到學位文憑。據李濟對人說,志摩初到美國時英文不佳,但肯努力苦學,故進步神速。他在一年半之內取得學士學位,且為一等榮譽學位,已經夠快的了,更為快捷的是,只用了半年的時間,就拿到了哥倫比亞大學的碩士學位。1919年底,獲得克拉克大學一等榮譽學位后,志摩來到紐約,入哥倫比亞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所讀的學系,過去說是經濟學系,現在知道了,是政治學系。和胡適等關心政治的朋友比起來,他才是真正的科班出身。李濟仍在克拉克大學,繼續攻讀人類學的碩士學位。1920年1月14日,致李濟的信中說:“今大考忽臨,頓教忙措。案頭山積,故習復來,殊可哂也。”同月19日信中又說:“我現想陳請官費。兩路進兵———省費及清華半費。”初夏前後又致函李濟,告知近況:“我近來做了些中文,關於社會主義,想登《政學叢報》的,抄寫得真苦,臂膀也酸了,指頭也腫了。幾時有個書記官才好。您論文都快完了,真是有您的。我還沒有動手,爽性不做也未可知。”從這幾封信中,可以看出徐志摩的矛盾心情,既想得到官費或半官費,又想早日完成論文得到碩士學位。想得到官費或半官費,怕不全是要佔公家那點便宜,而是要證實自己在學業上是過得去的,不是來國外混文憑的。他的碩士論文,好些書上都說是1920年9月完成的。這是推測。既然獲得碩士學位10月離開紐約去了英國,論文必然是前一個月做完的。不知在美國,論文是可以過後補交的。胡適就是過了十年才補交他的博士論文的。《TheStatusofwomeninChina》,這是徐志摩碩士論文的題目,可譯作《論中國婦女的社會地位》。首頁下面標明“Year:192l”。在給李濟的信上,就有遲交或不交論文的意思,“您的論文都快完了……我還沒有動手,爽性不做也未可知”。看來真的沒做,是到了英國后做了寄去的。說起志摩的這篇論文,真讓人感嘆不已。最早提到徐志摩這篇論文的,是香港學者梁錫華,在1979年初版的《徐志摩新傳》中說———他的碩士論文是論中國婦女的地位,從今天嚴格的學術觀點來看,論文水平頗低,內容談及中國婦女自古以來的文化修養,並強調革命后中國婦女得解放的情形。這全然是愛國的志摩在洋人面前為中國婦女,也是為中國爭面子的一篇文章,其中不少情節都不免有穿鑿附會之嫌。從心理學分析,這篇論文在頗大的程度上源於民族自卑感。這種因自卑而轉化為自炫自大的情形,在當時的中國留學生中,幾乎是普遍性的。稍後聞一多留美寫家書時所發泄那種悲憤,那種“我們哪一樣不如洋人”的歇斯底里哀號,正說明這一點。它的水平似乎不像梁錫華先生說的那麼“頗低”,也不像梁先生說的那麼“歇斯底里”。有分析,有辯駁,分析多於辯駁,引證翔實,立論公允,那份心志先夠得上坦蕩。全篇翻譯成中文約二萬五千字,分三節,一導論,二傳統地位,三教育地位,四經濟地位,五結論。為什麼要做這一專題研究呢?導論中說———中國今天的婦女問題幾乎是一個至關重要、無所不包的問題。它不但是一個社會、文化、思想的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道德的問題。因為在考慮婦女問題的時候,我們是在考慮着整個人口的一半,它和另外一半緊密相關,並不斷對其發揮着難以估量的影響。要了解中國文化,了解它的長處和弱點,它的落後性和進步性,要懂得它當前為了適應新的狀況而進行改良和革新的必要,並估量它改革和發展的可能進程,都必須對不同階段的婦女地位問題進行公平的、仔細的考慮,因為家庭制度是中國社會結構的基礎,而且包容了中國的道德準則和政治準則,我們尤其有必要這樣做。就說辯駁吧,中國落後是誰也不會否認的事實,也不能說因為落後就失去講理的權利,而一講理就是“因自卑而轉化為自炫自大”。聞一多是怎樣的且不論,徐志摩不一定是這樣的卻可論。比如關於“殺害女嬰”,這一事實是存在的,嚴重到什麼程度,是否也有保護女嬰的措施,都不是一個簡單的敘述句或是感嘆句所能了斷的。文中引錄了傳教士著作中的話:“人們皺着眉頭,迎接一個女嬰的到來。她受到人們鄙視和唾棄。她的襁褓可能就是葬衣,因為殺害嬰兒是常有的事。她的父親可能把她丟進一座嬰兒塔中,鳥兒會到那裏啄她的皮肉。她也可能在附近的一條河中被水葬。她也可能被活埋在她出生的那間黑暗、骯髒的房間的泥地里。”另外一個著名的傳教士也有類似的敘述,說他多次看到父母怎樣把嬰兒扔在垃圾堆上,飽家畜的饞吻。對這些說法,徐志摩先表示了理解,“對那些理解傳教士的動機的人來說,他們的報告是不值得批評或駁斥的。另一方面,我們不想否認上述做法確實存在。確實有失去人性的人,在絕望的一刻,或為了掩蓋不幸,會拋棄新生的嬰兒”。但他認為,事情沒有傳教士們說的那樣嚴重,且還有許多保護女嬰的措施不為人知———在城市裏極少聽到殺害嬰兒的情況,那裏生存的辦法比在鄉村要多得多(實際上,可能除廣東和福建以外,在其他省份“育嬰堂”的機構幾乎是不存在的)。但即便在鄉村,還是存在着一些習俗,鼓勵撫養兒童,尤其是女孩。在貧窮的農業地區,女孩經常在婚前就被帶到訂婚的家庭。她的母親推遲了一項責任,而她的婆母也願意多一個幫手。當她的丈夫達到一定年齡的時候,才舉行正式的婚禮,允許他們同居。這有助於我們理解,一種習俗是如何從經濟需要中產生的。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