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中的中英較量(八)
在對北京談判做了一番總的回顧與展望后,我和赫德都認為,中英談判面臨兩種可能:達成或達不成協議。我強調說,達成協議當然對各方面都有好處,但即使達不成,中方也有信心和能力實現平穩過渡,並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赫德擺出了達不成協議也不在乎的姿態,他用了SECONDBEST(次好)一詞,說如果沒有協議,只能是一個次好的選擇,而這將對香港的信心和繁榮造成相當大的損害。聽他這麼說,我便點明了中方“另起爐灶”的前景。我告訴他,如達不成協議,1995年產生的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只能到1997年6月30日為止。特區籌委會將在1996年制定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雙方都明白,大家都在為談判破裂做準備了。關於選舉方式的具體安排問題,雙方都重申了各自的立場,無法取得任何進展。在北京談判的這個階段,雙方對於幾類選舉的具體安排方案和所持的立場,差不多都已表明。英方更是明確地提出,要求把“直通車”的確認標準問題與選舉安排問題“平行地”進行討論。在這次紐約會晤的前十天,赫德曾先給我轉來一個信息,強調“直通車”的確認標準,對英方來說是個“根本性”問題,而在下一輪(9月26日的第12輪)談判中開始討論這個問題是“至關重要”的。這將使英方能夠在紐約會晤時全盤考慮談判的前景。如果把討論推后,就無法就各項選舉事宜取得進展。我回復時沒有同意他的意見,只重申了中方的立場。所謂“直通車”的確認標準問題,是英方在北京談判初期提出的一個想法。英方的想法是,議員只要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履行一個宣誓手續,即可過渡成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中方認為,中方只能按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行事,不能侵犯全國人大授予特區籌委會對議員進行確認的權力。中方還認為,這次談判應該先解決1994/1995年度選舉安排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好了,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果符合全國人大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才能談得上對議員的確認。也就是說,要先有“直通車”,才能談得上議員過渡的確認標準。在紐約會晤中,赫德仍是重點促中方馬上具體討論確認標準問題,把這個問題稱為談判能否取得進展的關鍵。我們清楚,英方最擔心的,是全國人大決定中關於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特區的規定。我當時表示,選舉安排圓滿解決了,如能與基本法相銜接,過渡便不會成為什麼問題。關於確認標準,我們不能替特區籌委會來定標準,只能談點個人的解釋性看法。如果有個別議員不願效忠特區、不擁護基本法,甚至反對基本法、反對“一國兩制”,不僅有言論,而且有行動,那他們就不符合標準,就不能過渡。鑒於時間緊迫,為了推動北京談判早日取得一些進展,我便向赫德再次建議,雙方按“先易后難”的原則,先解決比較簡單的香港1994年區域組織的選舉安排問題,而1995年立法局選舉安排問題比較複雜,雙方也還有時間,可以延後討論。赫德沒有同意中方的建議,仍堅持主要問題應一起解決,要有總體一攬子解決辦法。後來,在北京談判中,英方還是同意了先討論區域組織選舉安排問題,但又提出一些先決條件。中方也做了不少讓步,雙方在區域組織選舉安排方面基本取得一致。可惜的是,英方在最後關頭又提出要把1995年立法局的選舉方法也扯到一起解決。17輪談判因11月27日英方單方面宣佈而被迫中斷。北京談判由此走向破裂。11月30日,赫德外相給我來信,一方面就英方堅持一起解決1995年立法局選舉方法進行辯解;一方面提出,英方決定在12月中旬即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討論。實際上,這是英方在向中方攤牌。針對英方的無理態度,我馬上於次日回復赫德:中方絕不接受英方向香港立法局提交立法草案,而且不能把立法局的意見置於兩國政府的會談之上。對中方來說,這是原則問題。我重申了中方在4月談判之始所做的聲明,即如英方將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就意味着雙方談判的中斷。英方不聽中方的警告,一意孤行,堅持把政改方案付諸實施,於1994年2月和6月,陸續交由香港立法局通過。中方立即採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正式發表聲明: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英國對香港的行政管理到1997年6月30日為止,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作為英國管治香港的政制架構的組成部分,即港英最後一屆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必將隨英國管治期的結束而終結。從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架構將依據中國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組建。這表明,“直通車”因英方的破壞而“不通”了,中方不得不“另起爐灶”。中英雙方圍繞香港政制發展的這場交鋒,至此告一段落,雙方“分道揚鑣”,漸行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