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中的中英較量(九)
1996年3月,香港特區籌委會正式決定成立特區臨時立法會。由於沒有了“直通車”,在特區1997年7月1日成立之時有許多預備工作,特別是立法工作,必須提前做好,而特區第一屆立法會又不可能在此之前成立,所以有必要成立一個特區的臨時立法機構,來完成必需的立法工作。這個臨時立法會於回歸之日起,才正式開始執行特區立法機構的職能,為期一年,即到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時為止。按理說,這種安排完全是中方自己的事了,英方無權干預。當然,我們還是希望英方能對各項特區籌備工作給予合作,提供一些方便。可是,在兩年前成立籌委會預備工作機構的問題上,我們早已體會到了英方的不合作態度,在設立特區臨時立法會的問題上,更是對英方不抱什麼希望。正如我們所預料的,英方對臨時立法會就像對預備工作委員會一樣,也進行了抵制。例如,臨時立法會議員選出后,英方無論如何不同意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當地開會,臨時立法會只好在深圳開始工作,直到香港回歸之後,才遷回香港。在這段時間裏,在外交層面上,英方也不時把臨時立法會問題提上兩國外長討論的議程,反覆糾纏。此時,我的英方談判對手已換成了里夫金德外相。我在1995年10月再次訪英時同他會晤過。後來,他回訪了中國,還同我有過一些信件往來。一次,他來信對中方預備工作委員會法律小組建議廢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某些條款一事提出異議,說此舉將嚴重損害香港的信心,希望中方三思而行。我回信指出,香港其他法律應服從基本法這項根本**,而不應與之抵觸。到了1996年4月初,即中方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後不久,他便來信提出了臨時立法會問題,說有的中方官員要求凡想要參加特區候任班子的香港公務員,必須聲明支持臨時立法會,此舉對香港公務員造成相互衝突的效忠問題,會動搖人心,等等。對此信,我未予回復。那年4月20日,我與里夫金德外相有機會在海牙中國駐荷蘭大使官邸又一次會晤。會晤中,他仍就臨時立法會問題糾纏,說什麼在香港交接前成立臨時立法會,不符合聯合聲明所規定的英方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對香港信心造成了極大破壞;又說,兩個立法機構並存,會引起香港社會很大混亂。這顯然是顛倒了“直通車”爭議中的是非和因果。當時,我仍然耐心地說明,正是因為沒有了“直通車”,而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無法在1997年7月1日之前進行,所以,才有必要在一段時期內,成立一個臨時的立法會。臨時立法會所做的準備工作要到7月1日起才生效,因此,不存在兩個并行的立法機構的問題。我希望,英方能夠面對這個現實。我還強調,在香港回歸前餘下的400多天裏,雙方應多做實事,不要吵架;多搞合作,少找麻煩。里夫金德在後來的往來信件中,還不時製造出一些麻煩,我也沒有一一回復。當然,雙方之間的合作也有比較令人高興的進展,那就是在1996年秋我們在紐約會晤時,共同確認了中英聯絡小組所達成的關於香港政權交接儀式的紀要,了結了香港回歸前的一樁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