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動中國的“知識產權第一案”(3)

震動中國的“知識產權第一案”(3)

事情就這麼越鬧越大,公司經理、技術發明者、專利所有者、記者、專家、政府官員和執法者全被扯了進來。不論王永民所陳述的這些事情是否屬實,我們都可以知道當時中關村的氣氛的確惡劣。訴訟雙方似乎都成了這種惡劣氣氛的推動者。王永民提出“倒王俱樂部”成員名單上沒有聯想,不過,既然把對手看得像個“黑社會”,當然也就完全沒有和解的願望。在兩個月的斡旋無效之後,柳傳志決心應戰。儘管聯想此前曾無數次地走上法庭,但那大都是為了解決合同糾紛,而且幾乎每次訴訟都以自己的勝利而告終。可這一次不一樣。由於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已經成為整個國家的話題,也讓中國政府在國際交往中感受到巨大壓力,原告和被告又都是中關村裏的成名人物,所以這場訴訟從一開始就具有全局性的影響力,乃至被當時的媒體叫做“中國知識產權第一案”。柳傳志知道,公司真正的未來依賴於贏得這場被動的官司。形勢看來對他非常不利。從表面上看,王永民的確對“五筆字型”擁有法律和道義的權利,此外還有東南公司和湖南計算機公司一審敗訴的成例在先。所以柳傳志不得不全力以赴來應對。他讓唐旭東向他報告,從法理的角度來衡量,聯想在這場官司中究竟有幾成勝算。在一番詳盡的調查之後,唐和他的律師小組判斷,王永民的想法並無法律依據。問題的焦點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並不等於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原來“五筆字型”在長期的演變中已經注入太多人的智慧和勞動,所以它的大多數內容已經作為公有技術載入史冊。王永民所擁有的“第三版”專利,也只限於其中具體應用的部分,而非原理性或開拓性的發明。而聯想以及其他一些公司使用的卻是“五筆字型第四版”,它從未被任何人申請為專利。在王永民看來,“第三版”和“第四版”都是五筆字型,前者應當覆蓋後者。換句話說,王認為,即使使用“第四版”也應經他授權,否則便是侵權。而被告則認為,“第四版”與“第三版”有着巨大的差別,而且這差別正是不能歸於王永民名下的公有技術。無論王碼公司還是王永民,都無權向公有技術收費。所以,王的訴訟要求,是借保護知識產權為名,佔有那些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1994年8月12日,唐旭東和他的律師小組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長達7781字的“民事答辯狀”,不僅指出王碼公司據有“第三版”的專利權乃是一次“非法瓜分”的結果,而且還詳細陳述聯想並未侵權的理由。還認為,如果不合實際地判定“五筆字型第三版”覆蓋第四版,等於是將一項公知技術納入了私人領地,那會導致一個巨大的錯誤。所有第四版的使用者以及第八版專利權的擁有者張道政都將陷入無休止的訴訟。現在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面臨著同樣的訴訟難題。中級法院理所當然地中止王碼與聯想的訴訟,等待高級法院對東南公司的上訴做出最後判決。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卻開始大傷腦筋。他們對案情涉及的技術性問題一竅不通,於是向專業機構發出諮詢函,希望能夠得到幫助。根據當時的訴訟檔案,至少6個專業機構(漢字編碼專業委員會、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中國中文信息學會、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信息化推進司)提供的證詞不利於王永民和他的公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見,是認定“第三版”的必要技術特徵不能覆蓋未申請專利的“第四版”。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信息化推進司還在一封信中提供如下證詞:“如果不適當擴大五筆字型第三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僅妨礙我國計算機漢字輸入技術水平的提高,而且會嚴重影響到我國眾多計算機企業的正常發展。”當初被告和中關村的那些電腦公司這樣說的時候,法官還有理由懷疑他們是在使用聳人聽聞的恐嚇戰術,可如今所有這些專業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話卻不容置疑。天平漸漸傾向到被告一邊。這場訴訟在僵持不下三年之後,以出乎原告意料的方式結束:東南公司的案子被徹底翻了過來,聯想也成為勝利者。其中詳細情況,容我們在後面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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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想風云:揭密聯想集團管理內幕(精彩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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