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漢代婚俗之三—性禁忌

十五、漢代婚俗之三—性禁忌

漢畫像石《野合》描繪的是,兩人野戰,一人推臀助力,另一人則在樹后準備。還有一幅《桑林野合圖》也是記述的野合,兩人激戰,另一人蹲在一邊做壓腿準備動作。這些畫像石在漢磚中並不少見,畫面生動浪漫,觀后啞然之餘,絕少猥瑣之感,你只會感嘆我們的先民們那麼可貴的純真、質樸。

漢代野合之風猶甚熾,主要原因是漢人率直純樸,又剛從群婚制時代走出來不久,一些惡習還沒盡棄而已。《漢書地理志》記載,燕國薊地有“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取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后稍頗止,然終未改。”

總體上,漢代對男女兩性關係較後世相對寬容。青年男女可自由戀愛,有了情愫,再找媒妁為媒,便可成婚。描繪野合的畫像石,“嫁取之夕,男女無別”的正吏記述,容易讓人以為漢代男女之間完全放縱、十分不堪,其實不然,兩漢四百年,一直通過《二年律令》形式,對兩性關係有嚴格的禁令。

根據張淑一先生《張家山漢簡所見漢代婚姻禁令》研究成果,這些禁令主要有六個方面:

禁與逃亡者為婚。《二年律令-亡律》規定,“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娶及所娶,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知者不。”“人*妻”專指已婚棄夫逃亡的婦女,“亡人”則指所有脫籍逃亡之人。

按這條律令,無論是娶“亡人”為妻,還是為“亡人”充當媒妁都屬於違禁,都要受到“黥以為城旦舂”的嚴厲懲罰。如果逃亡者本人罪重,相關人員還要“以匿罪人律論”,後果更為嚴重。

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為妻,若與奸,棄市,而耐其女子以為隸妾。其強與奸,除所強。”這是一條十分明確的禁令,即男奴膽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為妻,則腰斬棄市!

對於女奴與男主人之間的同類行為,漢律卻並不反對。《雜律》規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為奴婢”,這裏只是提到了對男主人與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處置,即“皆為奴婢”,對“主婢奸”行為卻並未明文制止。

《雜律》還規定,“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為城旦。”所謂御婢,就是與男主人有了性關係的女婢。這條規定,非但沒有對“主婢奸”進行禁止,甚至還加以了保護。

禁通姦。必須明確,《二年律令》對通姦行為,是明文禁止的。漢律所規定的通姦可分為兩類,即無血緣關係的普通男女間的通姦,有血緣關係的“同產”間的通姦。這兩種通姦罪行輕重不同,因此刑罰也有所區別。

關於無血緣關係的普通男女間的通姦,《二年律令-雜律》規定,“諸與*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

“和姦”就是指通姦,按這條律令的規定,一般通姦者應獲的刑罰是“完為城旦舂”。若通姦事涉官府吏員,則罪加一等論處,以強姦論之。這條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為一時之爽去築一輩子城,只至累死成為一堆白骨!

關於血緣關係的“同產”間的通姦,《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同產相與奸,若娶以為妻,及所娶者皆棄市。其強與奸,除所強。”這裏所謂的“同產”,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漢律對於“同產相與奸”的禁止,實際上是對血緣內婚的禁止。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血緣內婚被視為人倫之大忌,《周禮-夏官-司馬》便將這種行為斥為“外內亂,鳥獸行”。然而迄至漢代,這種行為還是未能禁絕,《史記》、《漢書》多有記載,正是因為仍有這些現象的存在,所以才會有禁“同產相與奸”律令出台。

禁烝(讀zhēng)。與直系或旁系長輩的妻妾發生性關係,叫“烝”。正如前面引述的《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為城旦。”

在漢代的司法活動中,對“烝”的懲治十分嚴厲。燕王劉定國“與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奪弟妻為姬。與子女三人奸”,事發後漢武帝詔下公卿,皆議曰:“定國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誅”,結果劉定國自殺,國除為郡。淮南王子孝則“坐與王御婢奸,棄市”。東牟侯灌頗“坐與父御婢奸罪,自殺,國除”。濟北王寬“坐與父式王后光、姬孝兒奸”,漢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剄死。”

禁異國(諸侯國)通婚。所謂禁異國通婚,實際上就是禁止包括漢中心王朝與各諸侯國在內的各國人之間的婚娶。這條禁令主要是出於安全考慮,不需多解釋。

禁略人為妻。所謂“略人為妻”,指攔路強搶、劫掠婦女以為妻妾等惡劣行徑。《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強略人以為妻及助者,斬左趾以為城旦。”

對“略人為妻”等行為的處罰,漢律有一系列的規定。如《二年律令-盜律》規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皆磔。”“知人略賣而與賈,與同罪。”《二年律令-捕律》規定,“亡人、略妻、略賣人、強姦、偽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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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遠侯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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