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漢代婚俗之二—兩性關係

十四、漢代婚俗之二—兩性關係

兩性關係無疑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人際關係或微觀組織結構,漢代兩性關係與後世大不同。

漢代採用一妻多妾婚姻制度,所謂夫貴妻榮,正妻與丈夫享受同樣高的社會地位。漢代妻子地位較高,既有國家授田因素,更有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較高有關。

根據《二年律令》,國家以軍功爵位製為依據,按照一級爵位一丁百畝、一區宅對男女同等授田宅。不論男女,漢人(庶人以上)一出生便是一級爵位,這位襁褓中的孩子便可授田百畝、得宅一區。爵位越高授田宅越多,到了級別最高的二十級爵關內侯,就可以分到9500畝封地。

漢代婦女既從事農業生產,同時採桑養蠶、織帛養豕等,其收益有時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由於沒有經濟上的依附關係,因此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自然相對較高。

而漢代婚姻風俗,除了“六禮”之外,還有“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六禁”和強制早婚、寡婦易嫁、“婚娶不論行輩”等等,十分繁雜。這些風俗,對後世影響巨大,成為漢民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所謂“五不娶”,簡單地說,就是“仇人不婚、同姓不婚、良賤不婚、門第不清者不婚、不吉者不婚。”

“良賤不婚”,就是不同階層是不能成婚的,婚姻必須門當戶對。人的良賤生而確定,妾再受寵,也永遠不會發生今天“小三”登堂入室、轉正取代正妻的事。“不吉者不婚”,指的是占卜不吉利者不能通婚,這個較好理解。

所謂“七出”,指絕婚的七條理由。“七出”緣自周禮,分別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有上述七條理由之一,就可以休妻。

“無子”,指的是妻子過了五十歲,還不能生子傳宗接代,便可以休妻。

“七出”是雙向的,漢代夫可休妻,妻也可以休夫。如果夫家有過於貧賤、夫不才、惡疾、家庭不睦等等原因,妻子可以主動提出休夫。

據《漢書.朱買臣列傳》記載,朱買臣家貧,賣薪自給,每日砍柴,置書樹下而讀。“其妻亦負載相隨,數止買臣毋歌謳道中,買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買臣笑曰:‘我年五十當富貴,今已四十餘矣。汝苦日久,待我富貴報汝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終餓死溝中,何能富貴!’買臣不能留,即聽去。”

所謂“三不去”,指不能休妻的三條理由。即“有所取無所歸”(指妻子無娘家可歸)、“與更三年喪”(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前貧賤后富貴”(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凡符合其中一條,則不能休妻。

所謂“六禁”,即婚姻關係及婚姻以外六種男女性關係,漢代通過《二年律令》,以法律的形式嚴格禁止。“六禁”指,禁與逃亡者為婚、禁奴和主通婚、禁通姦、禁烝(與直系長輩的妻妾發生性關係)、禁異國(諸侯國)通婚、禁略人為妻。

與其它不同的是,“六禁”是漢代律令對男女性關係的嚴格界定,因此另文再解釋。

所謂強制早婚,就是國家規定必須早婚。人口就是生產力,婚齡歷代都有嚴格規定。《周禮》《禮記》規定,男子在二十至三十歲之間當娶,女子十五至二十歲之間當嫁。到戰國以後,禮崩樂壞,動亂不已,各國對婚齡的規定越來越低。

漢初,為鼓勵人口增殖,竭力倡導早婚,朝廷頒佈法令,男子初婚一般從十四歲至十八歲,女子初婚一般從十三歲到十六七歲。對於晚婚者則予以處罰,漢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所謂“五算”,就是要交五倍算賦。

所謂“寡婦易嫁”,指的是婦女的改嫁和再嫁較為容易。

兩漢時期,貞節觀念較淡漠,改嫁和再嫁現象是廣泛存在的。由於婦女經濟地位較高,不管是夫妻人倫還是持家過日子,曾經嫁為人婦的寡婦都是初婚女無法抗衡的,因此漢代寡婦比初婚女更為吃香。這樣的例子,正史野史比比皆是。

雖然從前漢孝武大帝時代,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東漢時班昭開始宣揚“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對女性思想束縛越來越大,但後世一直到宋代之前,漢人對貞潔觀念、對寡婦再嫁,都是十分寬容的。

所謂“婚娶不論行輩”,指漢代熱衷重親,有時對輩分並不太講究。

由於漢代是以世族為基礎的社會結構,因此,世族之間往往通過婚姻關係來強化自己的勢力。於是,婚姻之家復結婚姻現象的十分普通,是為重親。特殊的時代,重親現象上至皇族,下至黎民百姓,都比較嚴重,導致近親繁殖的惡果。

重親大行其道,就必然“婚娶長幼不計,輩分不分”。輩分相當者重親,有時輩分不當者,為了重親則“各親各叫”。有下輩娶上輩者,也有上輩娶下輩女子者,尤以皇室和世族為甚。輩分亂了,為避免尷尬,則“各親各叫”,互不干涉。

重親、不論行輩、近親繁殖等,主要是限於當時的認知水平。作為後人,我們可以了解,但無權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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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遠侯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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