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卷八 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

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

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

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

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

已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

幾致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

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

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鞫其

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

引與博戲。持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既而悔之,謂房

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

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

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

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

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

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

甚美,可為規誡。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闢作福,為君實難。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

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豈知事起乎所

忽,禍生乎無妄。固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於己,推恩於民,大明無偏照,

至公無私親;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左

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蹕。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

律。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

縱,縱慾成災。壯九重於內,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台而瓊其室。羅八

珍於前,所食不過適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內荒於色,勿外荒於禽;

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內荒伐人性,外荒盪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

聲淫。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諫矜己。聞之夏后,據饋頻起;亦有

魏帝,牽裾不止。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撫茲庶事,

如履薄臨深;戰戰慄栗,用周文小心。

詩云:“不識不知,”《書》曰:“無偏無黨。”一彼此於胸臆,捐好惡於

心想。眾棄而後加刑,眾悅而後命賞。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

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鑒

者,妍蚩自露。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闇,勿察察而明。雖冕旒

蔽目而視於未形;雖黈纊塞耳而聽於無聲。縱心乎湛然之域,游神於至道之精。

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隨淺深而皆盈。故曰:天之清,地之寧,王之

貞。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撥亂,

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

爰述金鏡,窮神盡性。使人以心,應言以行。苞括理體,抑揚辭令。天下為公,

一人有慶。開羅起祝,援琴命詩;一日二日,念茲在茲。惟人所召,自天祐之。

爭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

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

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

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

矜者,宜錄狀奏聞。”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

減死徙邊。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太宗曰:“雖是藩

邸舊勞,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

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

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徵上疏曰: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云:“為上易事,為

下易知,則刑不煩矣。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夫上易事,則下

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

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

不服,無遠不臻。然言尚於簡文,志在於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夫刑賞之

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今

之刑賞,未必盡然。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於法中,

逢怒則求其罪於事外,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

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

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且夫暇豫清談,皆敦尚於孔、老;威怒所至,則取法於申、韓。直道而行,

非無三黜,危人自安,蓋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風已扇。夫刻薄既扇,

則下生百端,人競趍時,則憲章不一,稽之王度,實虧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

楚國之法遂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頗僻,猶莫能申其欺罔,

況人君之高下,將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聖之聰明,無幽微而不燭,豈神有所不

達,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為念;樂其所樂,遂忘先笑之變。禍福

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帳不

贍,或以營作差違,或以物不稱心,或以人不從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實恐驕奢

之攸漸。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非徒語也。

且我之所代,實在有隋,隋氏亂亡之源,聖明之所臨照。以隋氏之府藏譬今

日之資儲,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度長比大,

曾何等級?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動之也;我以貧窮而安寧,靜之也。靜之則安,

動之則亂,人皆知之,非隱而難見也,非微而難察也。然鮮蹈平易之塗,多遵覆

車之轍,何哉?在於安不思危,治不念亂,存不慮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亂,

自謂必無亂;隋氏之未亡,自謂必不亡。所以甲兵屢動,徭役不息,至於將受戮

辱,竟未悟其滅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鑒形之美惡,必就於止水;鑒國之安危,必取於亡國。故《詩》曰:“殷

鑒不遠,在夏后之世。”又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臣願當今之動靜,必

思隋氏以為殷鑒,則存亡治亂,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則安矣;思其所以

亂,則治矣;思其所以亡,則存矣。知存亡之所在,節嗜欲以從人,省游畋之娛,

息靡麗之作,罷不急之務,慎偏聽之怒。近忠厚,遠便佞,杜悅耳之邪說,甘苦

口之忠言。去易進之人,賤難得之貨,采堯、舜之誹謗,追禹、湯之罪己,惜十

家之產,順百姓之心。近取諸身,恕以待物,思勞謙以受益,不自滿以招損。有

動則庶類以和,出言而千里斯應,超上德於前載,樹風聲於后昆。此聖哲之宏規,

而帝王之大業,能事斯畢,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則易,取之實難。既能得其所以難,豈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

固,則驕奢淫泆動之也。慎終如始,可不勉歟!《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

不忘亡,治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誠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

惟陛下欲善之志,不減於昔時;聞過必改,少虧於曩日。若以當今之無事,行疇

昔之恭儉,則盡善盡美矣,固無得而稱焉。

太宗深嘉而納用。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者,被刺史劾奏。太宗謂侍臣曰:

“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盜跖為巨惡。夫以聖賢之訓,

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歸善道,

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

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庶可肅清奸惡。”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

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

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今之所憂,

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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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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