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末期到元首政體初期的一些拉丁術語釋義

共和末期到元首政體初期的一些拉丁術語釋義

權威(Auctorias)

這是奧古斯都元首政治的一個重要觀念,確切的意義不容易說明;這個詞意調”影響力”和”威望”,而且取得這些品質靠的是世襲、人格和成就。有一點相當重要,這個字還隱含了照顧或保護許多人的能力。

寬厚(Clementia)

這個意謂”寬厚”的詞也可以指對政敵仁慈——雖然在特定的場合這種品質的效果有可能會令人愉快,原則上,這是一種”德行”,掌握在那些擁有極大(也因此,令人不愉快的)權力的人手中,施予與否無規則可循。

殖民城(Colonia)

有意由精選的羅馬公民建立的城市,這些公民被視為後備部隊,並且擔當鄰近的當地人的監督者,目的在於同化這些人。這項責任以特許一定程度的自治作為獎賞。建立”殖民城”,在羅馬向意大利及其以外地區擴張權力的過程中,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歷史。在元首政治期間,”殖民城”用來安置不穩定地區的羅馬軍團。它不同於公民城(municipium)。公民城中的現有人口,獲准享有羅馬公民權。

執政官(Consul)

執政官是共和時期政府執行部門的首腦;每年選兩個執政官,任期由選舉團決定。他們主持元老院的會議和全民會議,在公元前3世紀末前,經常性地統率部隊作戰,直至這項責任逐漸轉移到資深執政官和資深大法官的(Pro-praetor)手中。在元首政治時期,這個職位依然具有聲望,這個職位跟行省的和軍隊的指揮權的關係加深,這很重要,它代表一種”資格”。也是在元首政治時期,執政官在1月1日就職,用他們的名字為該年命名,並且在該年中途辭職以方便他人取代,這種做法成為慣例,用意在提高有資格負責高層指揮的人數。

晉陞體系(ConsusHonorum)

共和時期元老晉陞執政官所必須經歷的職位層級;這個過程受到一些組織法(例如,公元前180年的維利亞法[LexVillia],和蘇拉的科內利亞法[LexCornelia]的約束,這些組織法規定了職位晉陞的間隔時間,以及任職的適當順序。元首政治時期,這種體系依然存在,不過,晉陞受到皇帝的好惡和有多少合法子女的影響。元首政治時期的主要職位(和任職年齡)如下:

【職位】【年齡】

二十人委員會(Viginitiri)18

軍團將校(Militarytribune)21

財務官(Quaestor)25

平民保民官(TribuneofPlebs)(經常省略)

市務官(Aedile)(經常省略)

行政長官(Prefect)30以上

司法官(Paetor)30-35

執政官(Consul)37以上

資深執政官(總督)或奧古斯都特使(Proconsul/LegatusAugusti)38以上

獨裁官(Dictator)

原本是為了應付緊急狀態,兩個執政官同意放棄權力,因而產生的6個月一任的職位。然而蘇拉和凱撒任期更長,而且利用這個職位與對此的保護(例如,可以免於保民官否決權的限制),作為永久支配政府的基礎。

尊嚴(Dignitas)

尤指擔任晉陞體系的職位。舉例來說,未能參與角逐而再次擔任執政官,便冒犯到凱撒的尊嚴,因為到公元前50年時。他有這種資格。同樣地,提比略也認為他的尊嚴受損,因為在公元前6年,他所以被賦予保民官的職權,只是為了要激怒蓋烏斯和盧修斯凱撒。

主人(Dominatio)

處於主人的狀態;這個字最初的確切含義是指作為一名奴隸主的狀態,但是漸漸被用來描述尤利烏斯凱撒的地位和行為,有些人也用這個字來描述奧古斯都,不過奧古斯都非常討厭人們這麼稱呼他。

騎士(Equites)

在元首政治時期,騎士階級的成員是羅馬社會中第二等級的人。起初是一個成員頗為不同的團體,公元前2世紀起,隨着帝國的擴張,這個階級的人也因為商業活動而趨於一致。共和時期,此階級中產生一些組織,(為了謀利)從事許多具有公職性質的任務。奧古斯都重新組織這個階級,賦予職業結構,從事類似的任務,但是成員並非自行賺取利潤,而是領取薪水。

絕對統治權(Imperium)

共和時期授予執政官和司法官的權力,他們憑藉這種權力”控制”國家。絕對統治權的大小顧名思義由名稱確定——執政官、資深執政官。在第一次協定時,奧古斯都憑藉資深執政官的絕對統治權控制了高盧、西班牙和敘利亞,這種權力在第二次協定時,提升到比其他人的權力都要更高。他擁有固定的”剩餘”的絕對統治權,這種權力可以通過臨時的重新確定,使他能夠執行其他任務,譬如監察方面的職務。

副將(Legatus)

起初是指某個被授予”輔助”權的人;舉例來說,龐培在東方發動諸戰役時,身旁就有一些副手。元首政治時期,在擔任過大法官后,可以擔任軍團的副帥,但是這個用語通常被用來指那些奉皇帝命令,對行省進行實際控制的人,在這些地方,以資深司法官的名稱來稱呼那些曾任執政官的人,明白地把他們置於皇帝的資深執政官絕對統治權之下。

法律(Lex)

全民大會或平民大會通過的法律。在元首政治時期,這些團體所扮演的角色流於形式。

自由(Libertas)

“自由”在羅馬有許多的意義,不過,最常用的意義指的是貴族通過晉陞體系晉陞,不受他人不當干預的傳統自由。特別和世襲原則起衝突的,就是這種自由。

公民城(Municipium)見前”殖民城”條。

顯貴(Nobilis)

字面含意是”知道”的人;顯貴把他們自己定義為曾經有先人擔任過執政官的人,他們幾乎把執政官一職視為他們應得的權利。

貴人派(Optimates)(或譯貴族共和派)

共和時期,貴人派指的是某一類顯貴,這些人認為,要取得他們這一派的主宰權,主要是通過有影響力的元老院在政府中擔任領導角色。可以說在公元前49年時,就是因為這些貴人派對羅馬及其帝國認識不清,才會把凱撒和龐培推向戰爭,這些人也促成5年後凱撒遇刺事件。元首政治早期,他們和他們的後代發現克勞狄烏斯家族要比尤利亞家族對他們有利。

貴族(Patrician)

傳統上是羅馬貴族中最古老的成員,在共和國早期,他們在政府里起着決定性的作用,通過由法律和庇護制約束國家的政治、軍事、法律和宗教。(據說是發生在公元前509年到287年間)”為地位面鬥爭”使富有的平民擁有更多的平等,如此,階級區分的實際效用降低。之後,主要派系(貴人派和民黨)各自都擁有這兩種階級的成員。奧古斯都試圖重新使貴族成為他所照顧的貴族團體的核心。貴族不得擔任平民官職,譬如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

虔敬(Pietas)

對神、國家和家族的”責任感”,代表了羅馬貴族的傳統忠誠,奧古斯都試圖復興這種德行,使其成為模範。

民黨(Populares)(或譯民主派)

貴人派用這個名稱,描述他們的對手(民黨)貶損元老院在政府中作用的手法,並且強調這些人操縱人民大會。第一個值得注意的民黨是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Ti.SemproniusGracchus,公元前133年擔任平民保民官)。雖然在共和時期后,這個用語不再使用,持這種看法的顯貴傾向於認同奧古斯都的尤利亞家族,這或許反映出公元前50和40年代凱撒在民黨中的重要地位。

長官(Praefectus)

在元首政治時期,”Praefectus”這個用語被用來指改革后騎士階層里的各個等級,從統領輔助部隊的指揮官,上至這個階層里最崇高的一些官員(埃及的司令官和禁衛軍長官)。

司法官(Praetor)

這個職位的重要性僅次於執政官,不過最初大法官有可能是最高執法官吏—prae-itor,意謂”走在前方的人”。從蘇拉的時代起,大法官漸漸成為法庭的最高官員;從這個職位可以晉陞軍團指揮或二級行省總督。

首席公民/元首(Princeps)

奧古斯都喜歡”第一人”這個稱呼;這個稱呼並沒有意味某個特定的職位,在共和時期一直被用來指那些,不論是否擔任公職,被認為具有威望和影響力,又能提供照顧或保護的人。

首席元老(PrincepsSenatus)

一個共和時期的術語,指的是某個由於資深(不管是根據何種標準),而名列元老之首的人,在公元前28年後,奧古斯都便是首席元老。

資深執政官/總督(Proconsul)

這個用語起先指的是絕對統治權超過執政官職位任期,能夠繼續指揮部隊的執政官;到公元前2世紀時,這個用語習慣上用來指那些結束在羅馬的任期,前去統治行省的人:在元首政治期間,這用語指的是元老院管轄的行省的總督(不論曾任執政官者,或曾任大法官者)。

稅吏(Procurator)(譯為”督察使”可能更合適)

這個用語包涵了為皇帝從事財政工作的各種騎士階級等級——從行省的主要長官,到他們轄下部門的小吏都是。這些人以描述不同薪水等級的形容詞作為正式區分。

共和(Respublica)

這個詞經常被帶有感情色彩地用來描述亞克興戰役之後奧古斯都統治下的情形,實際上,這個詞的意義不過是”公眾的事”。如此,根據定義,任何一個掌握極高權力而又任性的人,都可能結束這種局面。

元老院議決書(SeuatusConsultum)

元老院辯論結束后發佈的宣告,在法律上不具約束力,只是提出建議,把元老院的意見傳達給負責最後裁決、通過法律的人民團體。

平民保民官(TribuneofthePlebs)

據說最早是在公元前494年就開始任命的官職,保民官有責任保護其他平民不受貴族的不公正行為的傷害。保民官的”軍械庫”里最重要的武器就是”否決權”和”神聖不可侵犯性”。靠着否決權,他們可以阻止任何行政行為(獨裁官的命令例外),而所有的平民都依誓約必須保護受傷或受到中傷的保民官。保民官漸漸成為晉陞體系裏一個固定的職位,不過也不是一定要經歷過這個職位;保民官的否決權逐漸被用來當作派系的武器,由於保民官不需要事先徵詢元老院,就可以和平民會議一起立法,他們擁有龐大的潛在力量。元首政治期間,由於受到皇帝的保民官的控制,平民保民官的大部分權力不復存在。奧古斯都因為被認養而成為貴族,不能擔任保民官一職,不過,在公元前36到23年間,他獲得了這個職位的大部分權力,也公然用這些權力作為他在羅馬進行統治的基礎。他用這個權力來顯示他對所有平民的照顧和保護。

三頭政治(Triumvirate)

三個人組成的一種團體;公元前60年的第一次三頭政治(前三頭)是龐培、克拉蘇和凱撒非正式的互助安排;公元前43年的第二次三頭政治(后三頭)是屋大維、安東尼和雷必達以法律為基礎的”職位”。這個術語繼續被用來描述偶爾出現的三人團體,也慣例用來描述三個造幣官員和負責處罰的官員,這兩種團體都屬於二十人委員會,也就是元老晉陞體系的第一種職位。

——自DavidShotter“AugustusCaesar”附錄

上海譯文出版社,楊俊峰翻譯,趙力行校,我又對部分內容做了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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