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早期羅馬帝國的行省管理

資料:早期羅馬帝國的行省管理

行省的管理ProvincialAdministration

羅馬帝國的領土劃分為眾多被稱為行省的地區。每個行省都有一名官員管轄,這個官員在英文中被稱為governor(總督)。儘管實際上羅馬人有一個分類名詞統稱其總督為Praeses(拉丁文意為主席,主持者,負責人),實際上總督可以分為三類:

a)元老院轄下諸行省:首先,要將帝國直轄行省和元老院下轄行省區分開。後者是由正規的前任共和國官員治理的。依照共和國的傳統(並且為了彰顯元老院的尊榮),所有元老院下轄行省的總督都被稱為“proconsul”(代執政官),而不管他們以前究竟是當過大法官還是執政官。元老院下轄行省一共有十個,這是一條規律。假如某個行省因為某些原因被從元老院轄下轉為皇帝直轄,就會有某個不重要的帝國直轄行省轉歸元老院以維持10個行省的數目。其中8個行省是由卸任大法官治理的,亞細亞和阿非利加這兩個最富裕的行省則由卸任執政官治理。由於行省的數目總比適於任職的卸任官員要少(帝國初年大法官的數量即為16個/年),行省職務的任命是在其人擔任相應的職位期滿之後5年(或更長時間)通過抽籤來決定的。這些“代執政官”擁有6名侍衛,以顯示其身份(在任執政官的侍從數為12人)。“代執政官”在行省的任期僅為一年,一旦他習慣了當地的環境,他就要離任了,這就妨礙了“代執政官”(總督)進行有效的管理。

b)由元老級總督治理的帝國直轄行省:皇帝本人即是所有保有任何重要駐軍的行省的代執政官級總督。元老院轄下的阿非利加行省是個例外。但在卡利古拉統治時期,該行省駐紮的一個軍團被從總督手裏剝奪,交給了一位皇帝特使(LegatusAugusti,imperiallegate)。帝國直轄行省基於其駐軍的多寡享有不同待遇:所有至少駐有一個軍團的行省,都由一名元老級的總督治理,其稱號為legatuspropraetoreAugusti,即代大法官級皇帝特使。所以從技術上說,帝國直轄行省總督是低於元老院轄下行省總督的。他們的侍從是5個,而不是6個。這種禮節上的區別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分,因為“特使”(legate)是皇帝的代表。駐有一個軍團的行省,掌管行省的特使(一般而言是大法官級的前官員)自己也領導這隻軍團。駐軍不止一個軍團的行省,如日耳曼尼亞、敘利亞和卡帕多西亞,每個軍團都有一名自己的大法官級指揮官,而行省整體是由執政官級的特使治理的,他還對該行省的軍隊行使總體的控制權。

c)由騎士級總督治理的帝國直轄行省:皇帝直轄的行省中還有一些比較小但是並不易於管理可又不值得駐紮一整支軍團的。這樣的一些行省由騎士身份的總督治理。帝國初期他們的稱號是“Praefect”(長官),比如埃及的總督,但此後他們的稱號變為“Procurator”(代理人),有一則龐提烏斯彼列多的銘文顯示他是尤迪亞行省長官(Praefect)。帝國初期新征服的很多地區都屬於此類範疇(比如萊提亞、諾里庫姆、毛里塔尼亞、色雷斯),但大多數地區的地位後來都提高了。

騎士級總督的行省不太重要,但埃及長官是一個例外。在奧古斯都眼裏埃及是如此重要,他將其授予一名非元老身份的總督,而不顧當地駐有3個軍團的情況。此後駐軍減為2個軍團,但其司令官是特命的騎士級長官而不是元老級的特使(副將)。朱里亞-克勞狄王朝時代埃及長官是騎士們的最高職位,而禁衛軍長官則是第二位的。但此後這兩個職位的重要性就顛倒過來了。

總督的職責DutiesOfTheGovernor

總督首要的職責就是維持和平。他要指揮手邊的任何軍隊。作為這種職責的一部分,總督長期負有撲滅盜賊團伙(即盤踞鄉間的有組織的盜賊)的任務。他同時也管理該行省內諸城市的事務,而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諸城市自行處理的。在這種關係中最為重要的是只有總督有權施以死刑處罰,通常死刑案件都要在總督在場時審理。

城市在行省管理中的角色RoleOfCitiesInAdministration

日常管理工作是由當地政治機構照料的。羅馬人所獲取的第一個行省是西西里,島上到處都是希臘人的城邦,當地機構足以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只要有可能,羅馬人都傾向組建一套類似的體系。在城邦由中心城市和周圍地區組成,所有的政治活動都發生在中心城市裏。對於沒有羅馬公民權或拉丁公民權組成的社團,一部分被稱為“納稅的”stipendiariae另一部分被稱為“自由的同盟者”liberaeetfoederatae,不過其區別不大。富人們可以加入當地議會(猶如羅馬的元老院),這些社團還有在本地選出的官員以照料日常管理事務並徵集稅賦。

當羅馬人兼并了不存在希臘-羅馬式城邦的領土時,他們會嘗試創建一個這種組織。BC60年代晚期,當偉大的龐培將東方的中央集權制王國本都和卑泰尼亞組建成羅馬行省時,他將此前歸王室官員掌管的鄉村地區在該地區的希臘城市間瓜分了。他這樣做的原因就是他知道羅馬的行省管理體制不是為了管理這種日復一日的瑣事而設計的。從共和國時代到帝國時代情況一直如此。羅馬人在西方征服的經常是以部落為基礎組成的領土,在此羅馬人努力建立一種堪與城邦相媲美的組織。當地的貴族組成了議會,某個城鎮變成為官方活動的中心。

儘管這些城邦國家直到古典時代晚期仍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中心,但到2世紀時已經有跡象表明出問題了。圖拉真皇帝將小普林尼派往卑泰尼亞(暫時轉歸帝國直轄)行省任總督以恢復局勢不靖的諸城市中的秩序。同樣在圖拉真時代,由皇帝提名的名為監察的監控者介入到當地事務中來,這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當地的社團已無力承擔攤派的財政負擔。當地議會的成員逐步成為世襲的,到2世紀中期時,已有明顯的跡象顯示,富人們對公務活動興趣缺缺,不得不強迫他們從事此類服務。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總督一人握有生死大權,拉丁文做iusgladii,即“劍之權力”,對於非羅馬公民的生死並無限制,但也或多或少的執行着。耶路撒冷聖殿的大祭司將耶穌基督帶到羅馬總督----行政長官----龐提烏斯彼列多面前,因為只有總督大人自己能夠使用死刑。總督想釋放耶穌,他看的出這次訴訟是源自宗教分歧,但是總督最後屈從於祭司們的意願,以免惹出麻煩[他的主要職責就是確保地方安靖]。在元老院行省亞該亞的首府科林斯城,當時其羅馬公民身份還不為人所知的使徒保羅被猶太人帶到代執政官級總督迦流(Gallio,塞內加的兄弟)面前,但伽流卻將他們驅散了了事。

對於羅馬公民而言情況就更為複雜了。在共和時代不經羅馬人民授權不能將任何羅馬公民處死。一般被控死刑罪的人僅是自行流放而已。共和時代的羅馬人民將死刑罪的定罪權託付給特別法庭,該法庭的決定是由以元老和騎士共同組成的陪審團決定的。這種法庭在帝國初期仍存在着,奧古斯都時代的昔蘭尼伽敕令的摹本上記載了這點。法*座有一個由當地(相對)富有的羅馬人組成的陪審團。這種體制是很獨特的,肯定此後不久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由總督參與的被稱為“cognitioextraordinaria”的審判制度(trialoutoftheregularorder酌情譯為“非常規審判”)。這意味着由總督本人宣告判決。這種審判總是跟非羅馬人的被告方有關的。關於這套體制是如何應用到羅馬人身上的尚有爭議。已經證實,在該體制下,總督宣佈初審結果,假如羅馬公民被判定有罪,死刑判決須經皇帝授權。1世紀時似乎被告方要被遣送往羅馬,而到了2世紀時只需有皇帝的書面授權執刑的認可即可。在某種意義上這套體制是基於皇帝獨自承擔了早期向人民上訴的權利的基礎上的。

聲明:本資料系轉載,非作者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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