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房屋銷售價格指數:各敲各的鑼(2..

第十二章 房屋銷售價格指數:各敲各的鑼(2..

尤其是,各種房屋銷售價格和指數的發佈與統計口徑不一,更讓公眾不知道究竟應該相信誰。

例如,2006年3月2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發佈的70個大中城市的房屋銷售價格指數表明,當年一、二月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同質樓盤銷售價分別比上年同期上漲8.4%和7.3%,可是一天後的3月22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向社會發佈的數據表明,北京市2006年一、二月份的商品住宅預售交易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6776元,同比上漲997元,上漲17.3%。

很顯然,7.3%和17.3%兩個數據相差甚遠,於是毫無疑問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公眾紛紛質疑它們的準確性。而這兩個機構各有理由,都認為自己的數據更*可靠、更科學。

這一事件的直接結果是,導致國家統計局出面規範各種統計數據發佈制度,並且要求各級統計局參與房地產數據的聯合發佈。

2007年7月5日,北京市統計局再次重申“聯合發佈房價數據”。明確提出,在統計部門的協調下,統計部門今後只發佈按照指數法計算的房屋價格,先列舉各種房屋代表,然後按同質可比原則(即用同一地段、同一樓盤、同一樓層甚至同一朝向的房屋在一定時間內的價格變化作為房價漲跌依據)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統計部門在調查房價時的表格完全交給善於“做賬”的房地產開發商自己去“填”,這樣的“統計口徑”就不免形同虛設。選取樣本計算房價;其他部門計算房屋價格時必須註明調查範圍、時點等口徑。然而,這樣的硬性規定行得通嗎?

接下來,國家統計局在2008年1月召開全國統計工作會議,提出2008年對房地產價格統計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統一調查的城市轄區或企業項目統計範圍;合併和規範指標設置,如經濟適用房嚴格地說並不屬於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價格的商品住宅範疇,所以將它歸為保障性住房而不是商品住宅來統計;房屋價格采價方法取消上年同期樣本調查,改為只採集上期、本期的樣品房價格,以便這種統計數據更能及時反映房屋價格的變化現狀。

那麼,相關部門是如何解釋的呢?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房地產服務處以及相關研究機構都表示,統計口徑不一樣,得到的統計數據肯定不一樣。並且,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都表示,他們的統計數據是“獨立的”“權威的”。

尤其是國家統計局認為,它的統計數據是建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的,具有法律依據,所有房地產企業都會配合這一調查,所以數據的準確性和公信度要高得多。而中國指數研究院認為,他們的中房指數是根據市場供需變化、報價系統、搜房網信息三個方面來進行的,相比之下它們的研究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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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數據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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