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子論自然(5)

三、老子論自然(5)

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貴,因為什麼?就是因為它沒有遵從什麼樣的命令,而保持一種自然的狀態。所以,“自然”是“道”的屬性,是“道”做事的基本的原則。

“自然”既然是道的屬性,是道做事的基本原則,那麼由道化育而來的^H小說,由道化生而來的每一個人,以及我們人類,以及天地間的萬事萬物,所有這一切,做事也應當像道一樣,也應當遵從一個原則。這個原則就是“自然”的原則。

《老子》第二十三章講:“希言自然”。希,就是稀少;言,就是政令。作為一個統治者,作為一個領導者,應當少發政令,少發這樣那樣一些指示。少發政令、少髮指示,那麼,其他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的運行,才可以做到“自然”,國家、社會機制才能正常運轉。“希言”才能“自然”,才會“自然”。

《老子》第六十四章講:“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為什麼不敢為?因為要“輔萬物之自然”。輔萬物之自然,也就是順應萬事萬物固有的本性。順應事物固有的本性,就是自然,就是“道法自然”。

所以,老子講“道法自然”。“道法自然”這四個字,甚至可以說是《老子》五千言中最為關鍵、最為重要的四個字,是老子哲學、老子思想的根本和核心。

在老子哲學中,“自然”並不是一個實體性的存在,也不是一個事實上的存在,而是對某一狀態或結果的說明。“道法自然”,不是說道之外更有一個自然。

元代吳澄說:“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別有自然也。自然者,無有無名是也。”“自然”不過是對道的狀態與作為的形容,而不是說道之外更有一實體的自然。

王弼解釋說:“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是“方”就以“方”為法,而不乞求圓;是“圓”就以“圓”為法,而不乞求方,這就是“自然”。相反,如果“方”不想“方”而想“圓”,“圓”不想“圓”而想“方”,那就是不自然。所以,所謂“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為法。“道法自然”實際上就是“道性自然”。

所以,河上公講:“道性自然,無所法也。”“道法自然”,也就是道以順乎自然為法,以自然為法,以自己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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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莊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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