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前言(2)

譯者前言(2)

本書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正義的要求,即推進正義所需要的理智是什麼這一問題。森指出,對公正與非公正問題需要進行客觀的思考,而這種客觀性需要依靠理智來進行道德評判。選擇理智的審思並不在於它必然能保證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在於它能使我們儘可能地客觀。亞當·斯密提出的“中立的旁觀者”為理智提供了一種實現方式,即需要引入遠近不同經歷的多種觀點和視角,通過站在“一定的距離之外”,來審視自己的感受。這就使得公正的原則可以具有多樣性,而不必根據剛性的單一原則來確定;也使得我們可以通過理智來審視包括情感在內的許多不同緣由,以尋求尊重與包容,從而避免理智淪為草率且不當的自負,或者局限於冰冷無情的算計。由於所有人都能通過開放地接納信息反思來自不同地方的觀點,並採取互動的*思辨來討論如何看待背後隱藏的問題,以此達到理智,因此無論是一般地對於民主政治而言,還是具體地對於追求社會公正而言,不受限制的公共理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由於理智的實踐性和開放性,森在肯定了羅爾斯正義論的重要貢獻后,也對這一正義理論的奠基之作提出了批評。第一,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幾乎只對抽象的“公正制度”予以直接的關注,卻不那麼關心具體的“公正社會”,而後者同時取決於有效的制度和實際的行為方式。長久以來,人們在經濟與社會分析中都將實現公正等同於尋找正確的制度結構。然而,事實表明,這些宏偉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實現其願景,它們能否產生好的社會結果完全有賴於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狀況。如何把公正原則的運作與人們的實際行為結合起來,正是對社會公正進行實踐理性思考的核心,而將制度本身視為公正的體現,只會使我們陷入某種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義。第二,羅爾斯所採用的社會契約方法,無可避免地將追求公正的參與者限定在某個既定的政體或“民族”之內,而正義要求無偏頗的中立與客觀。因此,羅爾斯所採用的是“封閉的”中立性,即將觀點與關注所涉及的範圍圈定在一個主權國家的成員之中,由某個社會或國家的成員作出中立的判斷。相反,“開放的中立性”指的是,由於彼此之間無論遠近所負有的相互義務、通過各種渠道形成的相互依賴,以及為了避免地域性的偏見,中立的評價應該包括來自所關注的群體之外的判斷。因此,我們無疑需要超越國家的邊界,在全球範圍內評價一國內部的公正。

在此基礎上,森進一步提出了他所主張的社會選擇理論。社會選擇程序採取的形式是:從某種“社會視角”出發,根據相關主體的評價,對不同的社會狀態進行比較。因此,社會選擇理論關注事物之間的比較,而不是先驗的制度;允許存在不完整的排序,而並非尋求面面俱到的完美方案;認識到存在多種合理的,而不是唯一正確的判斷原則;強調公共理性和反思,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公理性答案。這就與霍布斯、羅爾斯以及諾齊克等人基於契約方法的公正理論具有根本的不同,因為契約方法實際上是在尋找一種並不存在的“公正制度”,並假設一旦契約達成,人們的實際行為將會遵循契約運轉所要求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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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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