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理智與客觀(7)

第1章 理智與客觀(7)

在選擇最為理智的步驟時,情況也與此類似。當然,我們不能保證理智的選擇就一定能得到正確的結果,甚至不能保證它會比其他步驟的效果更好(即使我們自信能夠判斷結論的正確與否)。選擇理智的審思並不在於它必然能保證作出正確的判斷(實際上也不存在這樣的步驟),而在於它能使我們儘可能地客觀。見伯納德·威廉斯對於將理智的信仰視為“瞄向真理”的深刻討論(‘Decidingtobelieve’,inProblemsoftheSelf(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3))。SeealsoPeterRailton,Facts,ValuesandNorms:EssaysTowardaMoralityofConsequen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我認為,依靠理智來進行道德評判也是客觀性的要求,需要一種特殊的理智思考方式。本書所強調的理智思維的重要性在於,在思考公正與非公正問題時需要客觀的理智思考。

由於客觀性本身在道德和政治哲學中是一個難題,因此有必要在此多說幾句。追求道德客觀性是否在形式上表現為尋找某些倫理判斷的客體對象?鑒於眾多有關道德客觀性的複雜討論都傾向於在本體論範疇內展開(尤其如“存在什麼樣的道德客體”之類的形而上學命題),要弄清楚這些道德判斷的對象是什麼是非常困難的。相反,我贊同希拉里·帕特南(HilaryPutnam)的觀點,即這樣的研究方式是無益的且可能產生誤導。HilaryPutnam,EthicswithoutOntology(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4)帕特南不僅注意到本體論方法無益於探尋道德客觀性,而且看到了該方法在探尋與主題本質無關的對象時所犯的錯誤。“我把為數學客觀性提供本體論解釋的意圖解讀為,事實上試圖為數學命題的真理性提供數學之外的解釋。類似地,我把為道德客觀性提供本*體論解釋的意圖解讀為,試圖為道德命題提供倫理學之外的解釋。我認為這兩者的方向都是錯誤的”(第3頁)。當我們就道德客觀性的要求進行討論時,並非在爭論某些道德“對象”的內容與本質。

當然,有些道德表述會假設存在一些能夠觀察到的可辨識的對象(例如,尋找可辨識的證據來說明某人是否勇敢或是否有同情心),但其他一些道德表述的主題就可能不具備這樣的特徵(例如,判斷某人完全不道德或完全不公正)。儘管描述與評價之間存在部分共通之處,但倫理學絕對不僅僅只是真實地描述具體的客體對象。相反,正如帕特南所言,“真正的倫理問題是一種實際問題,而實際問題並不僅僅在於價值判斷,而是牽涉到一系列複雜的哲學信仰、宗教信仰以及事實信仰”17。用於追求客觀性的實際方法不會永遠特別簡單或易於闡明,但正如帕特南認為的那樣,如果對其背後的根本性問題給予充分的審思,問題還是可以清晰地解決的。在《以自由看待發展》(DevelopmentasFreedom,1999)中,我並未對道德方法論展開嚴格的論述,對一般意義上發展優先(developmentalpriorities)所作的排序也是基於常識層面的。希拉里·帕特南已在發展經濟學中清晰而明確地說明這一排序背後的方法,並論述了該方法是如何與其研究客觀性的一般方法相契合的。SeehisTheCollapseoftheFact/ValueDichotomyandOtherEssays(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2)*盨eealsoVivianWalsh‘SenafterPutnam’,ReviewofPoliticalEconomy,15(2003)**

用於分析公正要求的理智思考,將包含基本的中立要求,這也是公正與非公正的思想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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