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理智與客觀(8)

第1章 理智與客觀(8)

關於這一點,有必要提到羅爾斯的觀點及其對道德和政治客觀性的分析。在為“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思想的客觀性進行辯護時(這也是本書下一章要談論的主題),他對此有所論述。在此我應強調指出,在看待客觀性問題的方法上,帕特南與羅爾斯之間存在重要的差別。帕特南的方法中包含着他對“普適原則”的懷疑(EthicswithoutOntology,“真正的問題不會因為將其作為普適規律的例子而得到解決”,p**4),羅爾斯則將普適原則與對特定道德問題的具體研究結合起來(PoliticalLiberalism,pp**110**118)。但兩人都沒有從本體論角度,或通過尋找某種實際對象來看待道德的客觀性。本書會借用兩人的分析,但不會深入分析他們之間的具體差異。羅爾斯認為:“首要的是,思考客觀性必須有一個公共的思考框架,從而能在討論和反思后,在理性與實證的基礎上作出判斷並得出結論。”他還認為:“說一種政治信念是客觀的,就是說根據某種合理的和彼此認可的政治構想,有足夠的理由讓任何理智的人都明白它是合理的。”

這種客觀性標準明顯包含一些規範性要素(尤其是對於“理智的人”的辨識)。它是否會與開放且信息充分的公共討論所形成的結論相一致,是值得討論的。與羅爾斯相比,尤爾根·哈貝馬斯(JrgenHabermas)更關注後者,即注重程序路線,而不是依賴與程序無關的關於“理智的”人的特徵,以及這些人會擁有什麼樣的“理智的”政治信念的假設。19儘管我並不認為羅爾斯與哈貝馬斯的推理方法有本質的區別,但我理解哈貝馬斯的觀點以及對它們加以明確區別的正確性。

為了描繪出其希冀的那種政治社會,哈貝馬斯對公共思辨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如果人們能夠理智地考量他人的觀點並接納信息,而這又是保證開明的公共對話的核心條件,那麼上述兩種路徑之間的差別將不再那麼明顯。哈貝馬斯也認為他所描述的系統中出現的一致性,實質上與羅爾斯的更為“自由”的規則和優先排序不同(‘Reconciliationthrough*thePublicUseofReason:RemarksonJohnRawl*餾PoliticalLiberalism’,TheJournalofPhilosophy,(1995))。需要確定的是,哈貝馬斯與羅爾斯在實質結果上的差異是否真是由於兩人採用的程序不同而造成的,而不是他們對於自由民主交流中所形成的思辨,其開放與互動程度的認識不同所造成。SeealsoJrgenHabermas,JustificationandApplication:RemarksonDiscourseEthics,translatedbyCiaranCronin(Cambridge,MA:MITPress,1993)**

儘管羅爾斯頻頻提及“理智的人”,但我並不想在羅爾斯界定的“理智的人”與其他人之間劃出絕對的界限。我在別處已經提過,總體而言,所有人都能通過開放地接納信息來反思來自不同地方的觀點,並採取互動的思辨以及討論如何看待背後隱藏的問題,從而達到理智。20我認為這與羅爾斯的“自由平等”且擁有“道德力量”的人並無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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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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