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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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並不是說,在這些問題上,西方和東方(或一般地講,非西方)之間存在根本差異。西方和東方各自內部的各種推理也大相逕庭,把西方作為一個同質的整體與“典型東方的”價值觀對立起來完全是主觀臆想。這種臆想在當代討論中並非鮮見,但與我的看法相去甚遠。相反,我認為,一些相似的或緊密關聯的理念,如公正、公平、責任、義務、善良和正直,在世界上許多不同的地方都為人們所追求,而這也意味着西方著述中常常出現的一些觀念實際上源於更廣闊的地域,但這些觀念在全球範圍內存在的事實卻往往為當代西方的主流思想所忽視或邊緣化。

例如,在公元前6世紀的印度,釋迦牟尼(“知識路徑”(pathofknowledge)的不可知論擁護者)或順世派學者(Lokayataschool,對任何傳統信仰持懷疑的審思態度)的一些觀點,聽起來可能與許多歐洲啟蒙運動思想領袖的重要論著不但沒有矛盾,而且高度一致。但我們也不必因此而拘泥於探究釋迦牟尼是否應該被歸類為歐洲啟蒙運動陣營的先驅,儘管他的名字在梵文里有“開明”(enlightened)之意,我們也不必去理會那些牽強的論調,即認為歐洲啟蒙運動可溯源至遙遠的亞洲思想的影響。不同的歷史階段會在全球不同的地區出現相似的思想,這一點並不奇怪。既然在論述相似問題時會出現不同的觀點,那麼如果我們只將視野局限在某個地區,就極有可能在闡述公正問題時遺漏一些可能有用的線索。

一個有趣且相關的例子是,早期印度法理學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公正觀--正義(niti)和正理(nyaya)。前者強調組織上的得體和行為上的正確,而後者關心的是會出現什麼和如何出現,具體而言就是人們實際上能過上怎樣的生活。在引言中我會詳細討論這一區別的意義。此處要說的是,兩者的區別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但相互關聯的正義理念。因此,關於正義的理論需要對此予以關注。

第二點需要說明的是,啟蒙運動思想家的論調也並非完全一致。正如我將在引言中談到的,在啟蒙運動時期懷有激進思想的兩派主流哲學家之間,關於公正問題的推理截然不同。其中一派着眼於尋找絕對公正的社會安排,並將描繪“公正制度”作為正義理論的首要並且往往是唯一的任務。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圍繞着假設的“社會契約”(socialcontract)展開論述,主要人物有17世紀的托馬斯·霍布斯,以及後來的約翰·洛克(JohnLocke)、讓雅克·盧梭和伊曼努爾·康德等。契約論一直對當代政治哲學有着決定性的影響,尤其是自1958年約翰·羅爾斯發表其開創性的論文《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asFairness)以來。之後,羅爾斯又在其經典著作《正義論》一書中對該觀點進行了全面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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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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