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前言(5)

譯者前言(5)

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內容是正義的實現方式,即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作為自由主張的人權在全球範圍內的實現。當我們從公共理性這一更為廣闊的視角,而不僅僅從公共投票這一具體形式來看民主時,可以看到民主不僅只是西方的傳統,而且在其他幾個文明古國都曾經存在。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其效用與力量不僅依賴於對歷史傳統和信仰的繼承,也依賴於相關制度和實踐所提供的討論與互動的機會。而推進世界上的公共理性所需要考慮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支持自由和獨立的新聞媒體,以賦予受剝奪的弱勢人群表達的機會,敦促統治者在自然災害面前採取救援措施,以及通過幫助人們更好地認識自己的多元身份,進而形成包容的價值觀。在民主的所有這些方面,積極而又充滿活力的媒體至關重要。

人權是一種關於自由而非利益的道德主張。如果權利只是建立在利益而不是“自由”的基礎之上,那麼我們將不得不思考,參與遊行示威是否符合個人的利益,示威是否可以包括在人權的範疇內。而一項可持續的道德主張所要求的,是當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礎上對這些權利主張進行審思時,普遍認識到支持這些權利主張的道理之所在。這樣,在公共理性和民主一方,與自由和人權一方之間,就產生了緊密的內在聯繫。因此,與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一樣,推動人權道德的方式和手段並不僅僅局限於制定新的法律。基於溝*通、倡導、報道,以及信息充分的公眾討論的重要性,人權無須依賴於強制性立法就可以產生影響。

因此,人權也可以是一種不完全義務。如果自由被認為是重要的,那麼人們就有理由問,他們應該做些什麼來幫助彼此捍衛和推動各自的自由。這裏的基本義務是,一個人必須認真思考在考慮到他人自由的重要性與影響力,以及自己的情況和可能的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他人實現其自由。與這種考量相關的行為選擇,必須根據優先選擇、權重以及評價框架來考慮很多不同的情況。因此,關於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存在一些模糊性,而這與法定權利的明確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然而,不完全義務的特點並未降低道德主張的地位,因為一個規範性的理智思考的框架可以合理地允許各種不同情形的存在,而這些是難以置於明晰的法律框架之中的。

無論是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還是作為自由主張的人權,都必須通過超越國界的開放審思來獲得客觀性,而這也是本書正義理論的核心特徵。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現民主和人權的全球性就不再是遙遙無期的事情,也不再需要以一個全球性國家的存在作為其產生的前提。而這不可避免會帶來多種“不能合理拒絕”的緣由,也使得理性的結論完全可以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現。開放的中立性、緣由的多元性,以及方法的比較性,就這樣共同構成了一個既包容又嚴格的正義理論的基本框架,而不同的正義理論之間,同樣也會因為這種基於開放性、多元性和比較性的對話和思考,推動人類對於善、真和正義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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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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